刘瑞娜
[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对比,提出两种评价方法,尝试从实务角度出发,探索适合现代企业管理、更通俗易懂、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评价方法,助力工程项目审计的开展。
[关键词]工程项目 投资 控制目标 评价 方法
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规定,工程项目建
设之初,要先经过立项请示及批示、投资控制目标请示及批示等流程,经过投资建设,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后,进行竣工结算及决算审计(固定资产转固的重要依据),最后根据审计结果进行固定资产转固等相关工作。在进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主要目的是确定项目实际投资额。对项目实际投资是否超投资控制目标的评价,也是项目管理过程中一项重要工作。
在实务工作中,受税额影响不同,评价工程项目投资是否超投资控制目标存在两种评价方法:一种是项目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抵扣增值税额,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如前者大于后者,则超投资控制目标,反之,则未超投资控制目标;另一种是投资控制目标扣除其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后,与实际投资额进行对比,如前者小于后者,则超投资控制目标,反之,则不超投资控制目标。这两种评价方法的差异点从数值上看,考虑的增值税额不同,一种在评价时考虑的是实际抵扣的增值税,另一种在评价时考虑的是控制目标中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从深层次看,是考虑的角度不同,具体差异点通过以下案例进行详细说明。
案例:A项目为2016年5月1日之前投资建设的项目,即建安费、设计费及监理费等不可抵扣,公司批复投资控制目标64.63万元,其中建安费25.09万元,设备费38.64万元(可抵扣增值税5.61万元),其他0.9万元。项目实际投资36.46万元,其中建安费4.99万元,设备费29.78万元(不含可抵扣增值税5.06万元),其他1.69万元。
方法一:项目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额,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
项目实际投资36.46万元与实际抵扣增值税5.06万元,合计41.52万元,比投资控制目标64.63万元少支出23.1万元(未超投资控制目标),见表1。
方法二:投资控制目标扣除其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后,与实际投资额进行对比
项目投资控制目标64.63万元,扣除其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5.61万元后为59.02万元,比实际投资36.46万元多22.55万元(未超投资控制目标),见表2。
尽管从计算结果看,两种评价方法的结果一致,均未超投资控制目标,但从数值上看,两种方法的节约额不同:按方法一,节约23.11万元;按方法二,节约22.55万元。而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两种方法的考虑角度不同:
方法一:项目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额,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是从现金流的角度进行评价。从投资人角度来说,A项目实际支出资金41.52万元,不管是项目成本还是税额,均是实际花费的投资,与控制目标64.63万元相比,节约23.11万元。
方法二:投资控制目标扣除其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后,与实际投资额进行对比,是从项目实际投资成本角度进行评价。从项目实际投资成本来看,只有投资额36.46万元是实实在在进入工程项目里的,是实际要进行转固的数额,税额部分作为进项税是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而公司批复的投资控制目标64.63万元是一个价税合计金额,为保证对比口径一致,需要将控制目标设备费中的可抵扣增值税5.61万元扣除,二者相比,实际投资节约22.55万元。
以上两种计算方法,不存在孰是孰非,只是考虑的角度不同。但从实务角度来说,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方法,即项目实际投资额加上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额,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理由如下:
一是从项目投资人的角度,该方法更容易理解,一般签订合同就是价税合计数,也就是实际的资金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直接对比,方法简便。
二是该方法操作简便。实际资金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两个数值,无论国家税收政策如何调整,都是两个数值直接对比。而第二种方法中,项目实际投资成本(即不含可抵扣增值税)即使可以取得,但控制目标中含有的可抵扣增值税的数值不好确定。如建安费中包含的可抵扣增值税,因为建安费的税率不唯一,有11%、3%(简易计税)、6%(安装服务)三种,假如一个项目建安费中存在两种或三种税率时,不容易计算,投资控制目标中的可抵扣增值税无法合理扣除,也无法进行有效评价。
综上所述,建议在实务中进行项目实际投资是否超投资控制目标的评价时,用实际投资额加实际抵扣的增值税额,与投资控制目标对比分析。该方法不但通俗易懂,而且無论国家税收政策如何调整都适用。
(作者单位: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邮政编码:063200,电子邮箱:46131671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