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美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应对

2018-09-10 20:30:19季建平
中国商论 2018年33期
关键词:仲裁条款法律风险国际贸易

季建平

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贸易进出口额的逐年增长,中国的进出口企业不仅要面对国际竞争的压力,更需要应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法律风险。而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律风险重在预防。中美之间由于未缔结民商事双边司法合作条约,互相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从事中美国际贸易的企业更需谨慎。

关键词:国际贸易 仲裁条款 无单放货 法律风险 信用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11(c)-069-02

2017年,中国对外货物贸易总额超过4.1万亿美元,其中对美进出口超过5800亿美元,占14.1%。最近中美贸易争端不断升级,3月22日中午,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白宫宣布,美国政府将在每年向600亿美元中国商品征收关税。拟征收关税的商品清单,将涵盖1300种产品。

4月2日,中国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水果、猪肉及其制品等7类128项输华商品加征15%~25%的关税,以平衡因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给中方利益造成的损失。

4月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研究是否对中国1000亿美元出口商品征收额外关税。中国商务部和外交部6日作出强硬回应,称中方必定予以坚决回击、必定采取新的综合应对措施,不惜付出任何代价,坚决捍卫中国的利益。

截至今日,中美贸易战愈演愈烈。美国可能会对中国5000亿的出口商品加征关税。

中美贸易争端并不是一个新话题,过去一直存在。最近十年,中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影响到了美国全球经济霸主的地位,美国势必会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打压。当然,中国也不会坐以待毙,因此中美贸易争端会长期持续下去,只不过激烈程度会因各届美国政府的政治策略不同而有所变化。

1 风险与应对

中美贸易争端愈演愈烈,在这样贸易战的风浪中,中小出口企业,犹如一叶叶扁舟,势必会受到损害。如何才能躲过暗礁、险滩顺利抵岸,是中小出口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防范对美外贸风险?应当如何改变贸易策略来保持外贸的发展?

中小企业无法改变国际政治环境,但是能改变自己。下面,笔者从国际贸易实务的角度,给出一些建议,供外贸出口企业参考。

2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约定仲裁条款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不可避免会产生纠纷。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一般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来解决。由于中美之间至今未能缔结民商事双边司法合作条约,中美之间仅是通过“司法礼让和互惠原则”来互相承认与执行对方的民事判决。

中国法院的判决首次得到美国的承认,是《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中方企业与美国罗宾逊直升机公司因飞机坠毁引发的纠纷》一案。该案发生于1994年,诉讼周期长达17年。一直到2011年,美国法院才对湖北高院判决予以承认和执行。2011年7月,中方企业才拿到了美方企业数百万美元的赔偿款。

中美之间的企业如果发生国际贸易纠纷,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程序复杂,耗时长久,费用巨大,能否最终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结果无法预料。然而,中美两国均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能够互相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但是,如果要通过仲裁机构仲裁的话,前提必须是贸易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并且选择了仲裁机构。

目前,很多中小企业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仍然有很多企业,不与外商签订买卖合同,仅凭外商的订单书(P.O.)或者向外商签发形式发票(P.I.),就开始操作订单。一旦发生贸易纠纷,由于没有贸易合同及仲裁条款,根本无法启动仲裁程序。

注:(1)已经生效的总共37个国家,其中与埃塞俄比亚的条约是2018年1月3日生效的;(2)特别注意:目前泰国,新加坡,韩国双边条约不包括对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因此,笔者建议,从事中美国际贸易的企业,务必签订正规的国际贸易合同,并且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中美企业的国际贸易纠纷。

截至2018年2月,中国与外国缔结民商事司法合作双边条约一览表,如表1所示。

3 谨慎选择出口贸易术语和支付方式

3.1 贸易术语

目前,国际贸易实务中常用的贸易术语为FOB,CFR,CIF等。早在2000年外经贸部已经发文,建议外贸出口企业尽量选择CFR或者CIF贸易术语交易。但是,仍然有很多企业,报价的时候还是使用FOB术语。使用FOB术语交易,一般由外国客户向指定货代订立海上运输合同。这就给了一些不良外商与非正规货代操作无单放货有了可乘之机。

鉴于,实务中美国客户一般居于强势地位,特别是很多拼箱的货物基本上为了清关的便利,一般都要求使用FOB术语。在此情况下,笔者建议出口企业首先要核实货代的资质,是否已经在交通部进行了登记,另外务必要求货代企业出具保函,保证如果发生无单放货需承担赔偿责任。

3.2 支付方式

國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尽量选择前T/T或者信用证。如果选择即期D/P,最好预收较多的定金。选择T/T支付方式,务必核实T/T是否实际到账。需待货款实际到账后,再安排电放。

笔者发现有部分企业,过分信任客户,仅凭客户的银行电汇水单,就安排了货物电放。最终,发现客户的电汇水单是伪造的,而货物已经被客户提走。

如果使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务必注意审核信用证中隐藏的软条款。有些客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会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达到打折扣款或者拖延付款甚至骗取财物的目的。发现软条款,务必及时通知客户修改,如果客户拒绝修改,则坚决拒绝生产或者出运货物。

4 谨慎选择船公司并尽量选择凭指示提单

提单制度是现代国际贸易的基础。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我国法律规定,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还规定,不管是记名提单还是凭指示提单均是物权凭证。

但是,1936年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规定,承运人有理由交货给托运人在记名提单上所指定的收货人,承运人向记名提单的记名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提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

2002年,最高院也通过《万宝集团广州菲达厂诉美国总统轮(APL)船公司無正本提单交货纠纷案》的再审改判,认可了美国的上述法律规定。因此,从事中美贸易的企业,可以选择使用中国或者非美国的船公司来避免上述风险。当然,如果一定要选择美国船公司的话,也尽量要求出具凭指示提单,拒不接受记名提单。从最大程度上,规避无单放货的风险。

5 尽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信用保险制度自1988年创办以来,为推动中国的出口贸易,增强中国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等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目前,中国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有两家,一家是2001年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另外一家是2013年获得批准的中国人保财险公司。

从事中美贸易的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贸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如果出险,一般可以获得货款80%左右的赔付。投保之后,企业可以争取更多的贸易机会,降低收汇风险,避免外贸坏账损失。此外,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信用保险的保单权益转让给银行,从而获得融资贷款。因此,笔者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尽量为出口货物投保信用保险。

6 结语

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迅速提升,“一带一路”(The Belt and Road)倡议的推进,中国广大出口企业将获得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经或者正在走出国门。到东南亚、非洲等地的发展中国家投资设厂,再从这些国家将货物出口到欧美等发达国家。

跨境电子商务和国际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日益发展,也将从一定程度上规避美国贸易关税壁垒的影响。

出口企业只有练好内功,不断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品牌竞争力,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竞争。

参考文献

[1] 司玉琢.海商法专论(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

[2] 涉外律师在行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3] 外交部网站.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EB/OL]. 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 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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