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贷”业务亟待有效规制

2018-09-10 14:01胥传玲
新金融世界 2018年8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现金

胥传玲

近年来,国内“现金贷”业务迅速崛起,成为互联网金融与消费金融融合发展的代表性产物。但是灰色地带的“现金贷”其畸高的利率、暴力催收、多头借贷、监管偏松等问题应引起足够重视。

“现金贷”业务的现状

(一)产品概念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一般为无抵押、无担保、借款用途不明确的小额现金贷款,贷款金额一般在3000~5000元,最多不超过2万,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根据目前市场上的“现金贷”业务种类,可以分为随借随还类贷款、超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和中期贷款四大类。从利率水平来看,“现金贷”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息模式的现金贷,代表性机构为银行和互金巨头;一类是高息模式的现金贷,代表性机构为分期公司和P2P平台。

(二)交易规模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至少有30家P2P网贷平台涉及“现金贷”业务,2017年中国在线“现金贷”交易规模为8520亿元人民币,预计到2021年将达53690亿元人民币,目前整个“现金贷”行业的规模约在6000~10000亿元。

(三)交易特点

1.借款人群

一般情况下,18周岁及以上信用良好的中国大陆公民均可以申请“现金贷”服务。据调查,“现金贷”的借款人群主要有:一是年轻的蓝领、低收入白领或者剛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另外一种是三四线城市普通职工,包括进城打工的农民工队伍。

2.业务特征

一是额度较低,贷款周期非常短。一般几天到一个月不等,借款到期利息(手续费)也仅有几十元;二是操作简单,随借随到。通常用户只需在现金贷网站上填写相应的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交易记录等,待其审核后,随即到账。三是在信用额度内可以反复借。“现金贷”平台在审核借款人信用水平后,会给出一个信用额度,在额度内,借款人可以随意借款。

3.与传统消费金融的区别

一是“现金贷”借款用途不明确。二是无需抵押物。三是不需要证明还款来源。四是只需要在平台申请,80%能通过审核放款。

“现金贷”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风险

各类费用明目繁多,变相高利率已涉嫌违法。“现金贷”平均年化收益率约在150~200%,最低也超过80%,高的甚至超过1000%,主要通过变相地收取费用,利息远超正常贷款利率,利滚利的滞纳金也很高。一是采用“砍头息”模式。比如,“2345贷款王”在放款时一次性扣除掉利息和服务费之类的费用。按照借款3000元,30天期限算,平台预先扣除186元手续费,按照0.06%的日利率,到期还本付息3051元,实际借款本金2814元,实际年化利率为101%。借钱快APP在放贷时收取的服务费用就包括手机验证费、银行卡验证费、信息发布费、电话客户服务费、客户端使用费及逾期准备金计提成本等。其次是高额的手续费和滞纳金。“现金贷”平台会将高额利息变成手续费、快速信审费、账户管理费等。当借款出现逾期事件,平台还对借款人设置了滞纳金、催收费、逾期罚息等,以此来规避法律风险。上海利全信息科技服务公司有一款“现金侠”产品,一笔1000元的借款,逾期50天还款,滞纳金就要翻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平台风控体系薄弱,潜藏的金融风险不容忽视。一是“多头借贷”蕴藏风险。当前行业的多头借贷比例已超过50%,个别平台高达70%以上,甚至有的客户同时在上百家平台借款。如此多的用户“拆东墙补西墙”,总债务如滚雪球一般越滚越大,最终可能会引发雪崩。二是滥用客户信息,暴力催收。短信、电话、上门是部分“现金贷”平台催收的三部曲,一些放贷公司在放贷时会要求读取手机联系人名单,如果贷款人不还款,除了向贷款人催收外,还会骚扰联系人名单里的所有人。三是风控缺乏独立性。在美国上市的“现金贷”公司“趣店”,其风险控制完全依托支付宝信用管理,只根据用户芝麻信用数据来设置借款门槛。

灰色需求蜂拥而至,市场需求不合理化日趋明显。网贷限额令发布后,越来越多网贷平台蜂拥到消费金融。“现金贷”平台迎合市场需求,不约定贷款人贷款用途的性质,吸引大批缺乏金融知识的客户群,出现了众多“灰色”需求。一是“网络游戏”。校园“现金贷”开发出来的大学生贷款用户,大都是“上瘾”的网络游戏沉迷者,不惜贷款来满足网络游戏的需求。二是“在线赌博”。相关报导称有白领参与线上赌博,输掉好几十万,而后开始疯狂的借现金贷,目前利滚利已经欠债超过一百万。三是新型“网络传销”。目前很多投资者大量借现金贷,参与线上投资类的传销。四是视屏网络直播平台。现在很多视屏直播网站已经放弃送飞机送游艇分成的模式,改成了给粉丝们推广“现金贷”。在没有风险教育和风险交易经历的情况下,特别是向没有还款能力的学生和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提供贷款,容易引发一系列金融和社会问题。

规制“现金贷”业务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加强业务研究分析,明确纳入监管要求

一是完善“现金贷”的相关监管政策。相关监管部门应制定针对“现金贷”的管理细则,然后对“现金贷”进一步加强监管,对整体业务进行排摸,落地细则,限制其发展的灰色地带。二是加强持牌管理。监管的基础就是准入限制,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实施严格的管理,设立金融中介机构的个人或组织必须获取牌照,只有信誉良好且初始投入大量资金才能得到牌照。此外,定期财务审查、合规性审查才能真正避免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对于经营失序、管理混乱的“现金贷”平台,未能按照规定通过备案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退出。三是严格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财务账簿要受到定期审查,还要向公众公开某些信息,比如年化利率等情况。此外,资产和业务活动、利率也要受到限制。例如现金贷必须设置借款利率的上限等,同时,还要对其资产杠杆率进行限制,以降低其金融风险。

(二)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增强风险管控能力

一是建立“现金贷”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减少信用风险,应在保护借款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在平台间进行信息共享,主要是披露借款人信息,应当包含借款人主体性质、借款人所属行业、借款人收入及负债情况、截至借款前6个月内借款人征信报告中的逾期情况、借款人在其他网络借贷平台借款情况。二是优化催收管理。平台应选择业界口碑良好的催收外包公司,约定合理合法的催收方式,督促催收公司对催收员进行业务培训。三是平台要建立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要放弃盲目比拼放款效率、授信额度等方式,要根据自身平台业务特点制定独立的风险控制体系,重点在反欺诈、风险定价、把控借款人行为信息、挖掘风险特征等方面加强管理系统的设计。

(三)各职能部门多措并举,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督促“现金贷”相关平台加强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现金贷”平台应当在相关操作页面上,对业务的操作流程、利息收取、交易手续费及其他的费用情况对消费者进行明确说明,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的职责。二是监管部门应加强金融风险意识的宣传。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单位应加强网络信贷安全的风险宣传教育,特别是青少年群体,除了进行现场宣传方式,还应制作网贷安全意识的宣传视频及新闻报道,在社交网络、视频网址等上面进行提示。三是多方协作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监管部门还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合作,对诱骗诈骗、违规放贷和非法催债的情况,司法机关需要及时介入,形成高压态势,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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