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剖析

2018-09-10 04:20柳红霞
新金融世界 2018年9期
关键词:借款人借款网贷

柳红霞

互联网的应用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人们在正常的生活中除了日常生活开支外,还将剩余的资金用于投资,而许多的人将资金投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中。但是由于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兴起比较晚,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监管缺失,行业准入制度不健全,用户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导致在前期有许多的P2P网贷平台所有者将投资者的资金卷款跑路,投資者的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根据网贷资讯平台网贷之家的数据,P2P网贷平台已从最高峰的5000多家收缩到现在的2000家。截至2018年7月,提现困难、失联、警方介入的平台有70家之多。根据网贷天眼的数据,截至目前,累计问题网贷平台达到4000多家,从2016年6月开始,态势愈演愈烈,7月停业及问题平台新增数110家。在网贷之家的数据统计中,转型及停业平台也累计达到了2000多家。基于此,如何规范P2P网贷平台的行为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现有的P2P网贷平台风险控制模式

1.债权转让模式

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一个专业的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再把债权转让给投资人,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放贷。此种模式多见于线下,但是也有部分放款人通过网络寻找投资人。该模式常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

2.担保/抵押模式

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对每一笔借款进行担保,或者由借款人自行提供一定资产进行抵押。该模式下投资人的风险较低,而且由于引入了担保机构或办理抵押使贷款速度降低,借款利息也会有所下降,一些优质的担保机构可能会凭借强势地位影响P2P借贷平台的定价权。

3.O2O模式

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借款人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开发。该模式是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寻找借款人,进行审核后推荐给P2P平台,再次审核后,将借款信息发布到网上,接受投资人的投标,由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这类模式容易割裂完整的风险控制流程,如小额贷款公司或担保公司可能专注于开发借款人数量,而忽视了其资格审核;而P2P平台可能专注于吸引投资人而降低了审核标准。此种模式平台仍承担较大的风险。

4.P2B模式

该模式中的B是指企业(Business),即一种由个人向企业发放贷款的模式。其特点是贷款金额高,一般来说,少则几百万,多则上亿。一般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企业反担保。这类模式需要平台具备强大的审查能力、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能力,否则担保公司也可能无法偿还借款。

5.混合模式

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产品端、借款端、投资端的划分并非泾渭分明,比如:有的平台既通过线上开发借款人,也通过线下开发;有的既撮合信用贷款也撮合担保贷款;有的既支持手工投保也支持自动投保或者定期理财产品。

(二)现有P2P网贷平台风控模式出现的主要问题

1.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惩治措施较为笼统

银保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所有者出现违约风险时拥有何种权利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在现实的P2P网贷机构中,当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能还款或出现呆账时,这些网贷机构首先会给借款人一定期限还款,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借款人还未还款,这些机构则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借款人。由于P2P网贷经营的是小额贷款,贷款时几乎没有抵押或保人,即便是法院最终受理这类案件原告也能胜诉,那么法院在执行阶段也几乎执行不到什么。当然,现实的网贷机构在办理贷款时首先会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作些调查,网贷机构往往会将贷款优先给有固定工作或者拥有较高价值不动产的客户,但是这样一来势必客户会减少。因此,尽管无抵押贷款看似风险较大,网贷机构凭借着庞大的客户群和较低的呆帐率任然乐此不疲。

P2P网络借贷环境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实施借款之前都需要提交相应的身份证件、学历证书以及个人经济状况资料,在平台上核实并认证。同时,这些机构往往利用移动互联网来投资者,通常的方式是通过大量互联网广告来吸引投资者手机客户端注册账户,首次注册成功的用户将会得到一些奖励。这些P2P贷款公司会借此机会,向公众发放一些垃圾信息,在大数据时代,个人的信息很容易的就被泄露出去,不少人就是因为讨厌这样的方式,才对P2P网贷产生一种厌恶感,从而不再相信类似的企业。照这样发展下去,将会对整个P2P网贷行业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

2.监管部门及监管职能混乱

根据《意见稿》明确规定P2P行业的五个监管部门:银保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尽管《意见稿》规定了这五个监管部门,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这些监管部门能否协调统一完成对P2P企业各个阶段的监管。美国P2P平台借贷业务被视为一种公开发放证券的行为,而美国P2P行业监管的主要部门是美国证监会和各州的证监会。由于我国将P2P网贷划归为民间借贷,其归属于金融类行业,中国银保监会就是P2P网贷行业最重要的监管部门。工信部,即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监管P2P行业的大致发展方向,这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管理体制,尽管比较落后,但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也会对P2P行业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公安部在监管P2P行业时,主要由公安部的经侦部门负责监管P2P平台是否存在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活动以及平台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信办主要负责监管P2P行业运行网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网络发展中是否存在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成其他平台或经营其他业务。地方金融办主要负责备案登记,每一个P2P平台要想上线交易,首先得去地方金融办备案登记,但是金融办不审查P2P平台的合法性,这只是一种行政登记制度,也不审查P2P平台所经营的业务。因此,一旦出现诉讼案件,地方金融办只能提供P2P平台是否登记的材料,其他证据无法提供。

3.各P2P网贷平台盈利方式不同且大都涉及违规操作

根据《意见稿》规定:P2P企业不能吃利息,借款本金和利息全部归出借人所有。众所周知,一个企业存在的意义就在于它可以获得经济收益,但P2P网贷企业只是一个网络借贷平台,它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现实借贷关系中存在的风险,同时,它为维护网贷健康发展,也需要一定的资金去维护平台运作,那么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应由谁来承担呢?根据《意见稿》规定,P2P网贷机构不得自融,不得担保,不得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放贷款,不得拆分期限,不得卖基金、保险,不得做代销,不得做股权众筹,借款不得进入股市,根据这“12禁”,似乎P2P网贷机构见不到借款流向,客户的资金就会很稳定很安全。

而现实中,P2P网贷机构最大的客户是商业银行。不论是金融借贷还是民间借贷,银行始终是债权人,挑一个有良好信誉度的债务人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贷款分为商业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在银行办理信用贷款的程序十分繁琐,也有十分严格的审批程序,效率非常低,因此抵押贷款就成了银行最主要的贷款业务。自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全世界的银行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所有银行的信用贷款几乎不再办理。但是在我国,最主要的五家大型商业银行都是国有银行,那就意味着不论经济形势如何变化,国有企业总是能在银行得到信用贷款,这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与国有企业竞争中最大的障碍。银行为改善这一不平等的地位,一方面因为P2P网贷平台拥有较低的呆账率;另一方面,部分银行职员为提高业务量,将自有资金池部分资金提供给P2P网贷平台,使得少数民营企业也可以从P2P网贷平台间接得到银行的信用贷款。这里贷款数额只是“小额”,这也就意味着民营企业永远不能和国有企业相抗衡。既然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P2P企业不能动,那么只能由债务人来承担这笔费用了,这也就是说,债务人除了要对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外,还应该对P2P企业承担一定的服务费或中介费,这种中介费或服务费是按照借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但势必会加重借款人负担,也会影响P2P企业的利润。

建立新的P2P网络借贷风控模式的路径

(一)完善全民征信体系,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四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则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根据本法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这也就是说,P2P网络借贷业务中个人信息属于《办法》中的“个人信息”,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尚不能进入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中,原因是目前我国银保监会还未向任何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批准经营信贷业务,这导致了许多个人信用信息没有机会上传数据库。

因此,我国应将P2P网贷也纳入到全国征信系统中,完善全面征信体系,让所有的“老赖”无处遁形。关于P2P网贷机构出现逾期借款抑或P2P网贷平台出现“跑路”时,如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为此建議: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制度,每个P2P网贷平台在撮合每笔借款时都应将借款人的所有信用记录向放款人披露,若此信息没有披露即可被视为重大利息没有披露,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平台所有者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义务。而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问题可以参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于2012年12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罚则的部分处理。

(二)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关于投资者资金管理问题,平台自有资金和客户资金在实行隔离管理的基础上都必须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具体操作时,投资者需要在P2P平台注册实名认证账号,其次需要在P2P网贷平台认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注册虚拟账号。经过操作,所有资金出入都是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同投资者所指定的银行来完成,P2P网贷平台没有任何机会接触到客户的任何账号。对于借款人也是如此,在P2P网贷平台与放款人达成借款协议时,出借人将借款打入到借款人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然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提现功能将款项在银行中提现,按照这样完整的程序下来,不仅保护了客户的资金安全,也可以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保留足够证据。比如,建设银行已经联手中国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符合信贷要求的淘宝卖家提供单笔最低50元、最高5万元的个人小额信贷,贷款申请和还款从操作全都网络化。

(三)建立结算风险基金制度

风险基金制度是指P2P网贷企业将盈利按一定比例,在一定时间内存入专有账户,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从风险基金中提取资金支付给投资者,垫付后,P2P网贷企业对借款人享有追偿权。风险基金的设立并不等同于“资金池”,资金池是指将吸收的公众存款存入专有账户,然后将这些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这种设立资金池的做法已经被明令禁止。本质上资金池是将别人的钱私自挪用于客人贷款,而风险基金是平台将自己的收益按比例存入的“储备金”,这类似于证券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也类似于企业公积金制度。

设立风险基金的好处在于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提高投资欲望。一般来说,各个P2P网贷企业的风险控制模式都不尽相同,这也是投资者在选择目标平台时往往会考虑的重要指标。有的P2P网贷平台采用风险基金制度,例如宜信公司,而有的平台不设立风险基金制度,而是设立一种风险担保制度,但随着《意见稿》的出台,P2P平台不能再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还有比较另类的一种模式为没有风险控制模式,这类上线交易的P2P平台据统计有75%已经倒闭或者跑路。

(四)强化P2P平台建设

一是事前控制。P2P平台建设首先要遵循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以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步骤强化对借贷法律风险的控制能力。事前控制的主要手段主要是防范,对P2P借贷平台上所有借款人的信息进行核实,以达成信用借款流程。贷款人要完全根据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来完成对贷款资金的判断。除传统的身份信息、工作状况、收入、个人信用报告等认证外,还要进行视频、音频认证,全方位判断核实借款人的身份。另外,也要详尽判断借款人借款用途的真实性,杜绝虚构借款用途的行径,因此需要借款人提出借款的相关理由和材料佐证,比如用于营业性借款的购货合同、店面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出示等。

二是事中控制。相对而言,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在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上限方面限制较松,比如北京的借贷平台最高可高达50万元。而从分散风险的角度来看,应该保证个人最高贷款额度风险不要过高。风险过高会对分散风险机制的实施产生巨大影响,不利于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等级差异。因此,要根据借款人所提供的信息设置不同的授信额度,设立不同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标准。根据银保监会有关《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最高发放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为界限,将借款人的还款与其月收入相联系,抑制借款人的盲目消费,也能确保贷款资金的定期收回。

三是事后监督。当贷款发放完毕后,就要将重点放置于对贷款本金与利息的收回工作,贷款方应通过P2P平台监控机制,效仿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方法,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状况进行长期持续性的实时监控,一旦发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倾向,就应该立刻采取相关措施来保护贷款方的自身利益。比如,增加管理成本,或者在贷款前就要求借款人出示一定的资金使用证明及使用计划,在经过核实之后才能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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