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星浩 杨喜月 赵一琴 徐惠珍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公民的收入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重点关注。在个税制度亟待改革的背景下,本文探讨了当前我国个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条件分析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家庭申报制的可行性,最后以此为基础提出实行家庭申报制改革时可以采取的优化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制改革 家庭申报制 税收公平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8)05(c)-029-03
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全国两会)再一次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上议程,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将再一次提高,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回应称我国的个税改革不会仅是提高起征点,未来将采取更多措施以提高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作用。对于我国的个税改革方向,认为适当条件下我国可考虑引入家庭申报制,家庭申报制要求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家庭因素考虑到个税的征管之中,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进行家庭申报制改革,可以进一步促进税收公平,优化收入分配的调节。
1 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度现存的问题
1.1 未考虑不同家庭的负担差异
我国当前个税制度中个税减免主要面向存在特殊情况的个人,并未将家庭负担因素考虑在内。实际上,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差距较大,2016年基尼系数已达0.465并且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落后地区的家庭,即使不存在遭遇天灾人祸的情况,收入水平依然很低,而且这些地区的家庭往往老人、子女数量更多、负担更重,对这一类收入偏低但不至于需要扶贫救济的家庭应该给予更大的优惠力度。同时,收入水平相仿的家庭之间也会因需要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的情况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家庭负担差异,高负担家庭往往有更大的支出,如果根据单独申报制而对家庭负担压力较大的家庭征收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势必将进一步压缩高负担家庭的可支配收入,降低生活质量。
1.2 分类税制存在不合理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应税所得分为11类,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其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等。
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按月计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共分九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从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种类的收入,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況。
这一制度虽然计算方便、征管成本低廉,但也存在较多不合理之处。为配合当前的分类税制,我国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制相结合的方式,前者实现了向工薪阶层严格征税的效果,但后者的监管不够到位。由于收入类别不同依据的税率不同,而收入类别的界定相对模糊,收入渠道较多者可以将某项收入转移类别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从而产生不公。比如为不存在劳资雇佣关系公司提供劳务后,所得的劳务报酬为5000元,则应缴纳个税额=5000×(1-20%)×20%=800元,若与该公司协议后订立雇佣关系,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只需缴纳(5000-3500)×3%=450元,节税350元。实际上,收入渠道较多者往往收入总额较大,相比收入渠道少、收入水平低的纳税人而言,他们可以实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这也说明了分类税制难以系统、详尽地反映不同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导致税收不公和征税遗漏。
1.3 单独申报制公平缺失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分类税制下的单独申报制,包括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申报方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所有自然人一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必须立即到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或是其他向纳税人支付了相应纳税所得额的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需要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的税款。这样的申报方式将纳税人从家庭中分离开来,无论纳税人婚姻、家庭状况如何,一律作为单独的个体看待,适用同一套个税征收体系,征管方便、成本较低。
但是,由于收入存在可分割性,家庭成员可以通过资产或收入转移来避税,从而使得界定个体的真实收入比较困难,如果采用单独申报制,不仅会引起税收流失,也有失公平,削弱个税的收入分配调节效果。另外,单独申报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的结构性差异。由于家庭各成员需要以单独个体的收入水平依照超额累进税制进行纳税,总收入水平相同的家庭可能因成员收入构成不同而缴纳的税额不同。假设A家庭中只有丈夫有收入来源,每月工资收入为6000元,则需要缴纳(6000-3500)×10%-105=145元;B家庭中夫妻双方均有工资收入3000元,由于均为达到3500的个税起征点,无须缴税,同样总收入6000元,A家庭多交145元,这显然是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的。
2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改革的可行性分析
2.1 家庭基础
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社会有浓重的家庭观念,并提倡夫妻共同拥有家庭财产的观念,因此家庭性质的支出如日常饮食、老人赡养、儿童学费等在居民消费中占有较大比重。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家庭申报制可以将家庭支出纳入征税考虑范围中,更能实现税收公平、量能征税,减轻儿童、老人较多的家庭负担,也符合以家为主的思想价值观。
我国当前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以家庭为基础的户籍制度。通过户籍制度来搜集、整理家庭信息,一方面便于获取家庭整体收支信息、建立档案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税管理;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家庭的社保、医保、教育等情况应用、调整相应的费用扣除项目,使得个税征收更加科学。
2.2 纳税意识
目前源泉扣缴及代扣代缴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方式,申报方式不够健全。对于收入来源相对单一的工薪阶层,由于其主要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习惯性交税,对个人所得税不具有足够的理解;而收入渠道较多的人群则有更大的操作空间,可以采用各种办法避开甚至减少纳税,亦缺乏对纳税的义务感,因此整体而言我国纳税的道德环境亟待改善。而税务机关征管监察不力,以及对偷逃漏税的惩罚力度不足也使得不良风气得以延续。
如果将单独申报制改为家庭申报制,由大部分人代征代缴纳税转为家庭为单位自行申报纳税,很可能产生不懂纳税、不愿纳税的问题,加大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给个税征收管理工作带来麻烦。
2.3 稅收征管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征管工作还存以下问题。
第一,征收过程中缺乏统一的指导,在基层实际执行时可能产生不规范现象,不利于个税的征收与规范管理。
第二,随着科技以及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今公民的收入来源日趋多样化,与网络的联系愈加紧密,这就需要实现较高的税收征管信息化,通过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重点监控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将用户信息、收支情况与个人信息挂钩,以此鉴定、记录个人的收入记录、类别以及实际金额,从而实现对个人多种渠道收入的全方位监控,防止遗漏。而近年来我国也正在推行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章明确指出“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通过法律的形式推动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此同时从2016年开始,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不断推行并覆盖全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全国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务机关征纳成本和执法风险,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因此在实行个税家庭申报制,能够更便捷、系统、高效地收集纳税信息,监控居民收入。
第三,我国当前对于偷逃漏税等违法现象的惩治力度还不够到位,低廉的违法不能阻止纳税人采取不法手段逃避个税,在未受到适当惩治的情况下,这样的情况甚至会进一步恶化。另外我国对规范纳税的个人亦缺乏奖励措施,居民对个税征管缺乏认同感、遵从度,不利于税收征管工作。
3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改革建议
3.1 选取合理的申报单位,建立家庭档案数据库
在家庭申报制的框架下,纳税单位的选择是影响家庭申报制对收入调整效果以及实际征收效果的重要因素。与单独申报制不同,家庭是较复杂的概念,我国人口众多,家庭组成中多有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家庭,同时离异、单身等情况亦不在少数。根据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家庭结构中最普遍的仍是标准核心家庭,即夫妻二人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因此在纳税单位选择中可以将标准核心家庭作为基准单位,并根据此基础上的其他情况区分为丁克家庭、直系家庭(即两代以上共同生活家庭)、缺损家庭(离异、单亲家庭),制定适用的计税、扣除标准。其中,对于抚养孩子、赡养老人的家庭,可以给予更高的扣除优惠,减轻家庭负担,鼓励家庭赡养老人。
另外,为应对当前国内人口流动量大、家庭信息采集工作量大的情况,可以居民身份证为基础,为个人设置纳税编号,以此建立家庭档案数据库。家庭档案数据库记录家庭的人口变动、户口迁移情况,以每个家庭的实际居住情况确定其适用的标准。
3.2 建立完善的纳税奖惩、教育制度
针对我国公民纳税意识较弱的问题,国家可以建设完善的纳税奖惩、教育制度。
公民纳税实际上也是一种诚信问题,可以效仿企业纳税的奖惩措施,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个人信用相挂钩。一旦纳税人偷逃漏税被税务机关发现,便将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样的污点将影响其借贷、信用卡消费等。其中对于偷逃漏税数额大、次数多的个人,应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除了处以较高的罚款外,还应将其污点记录保留超过5年,并通过媒体公示其失信行为。在罚款的基础上将纳税失信与个人信用挂钩,不仅能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延长处罚效果,还可以对社会产生警示,匡正不守信用的不良风气。对于有长年良好纳税记录的家庭,应给予一定的表彰,比如更多的纳税优惠,并宣传诚信纳税家庭的模范行为,增强社会公众的个人所得税的认同感。
与此同时,相应的宣传、教育、服务亦不可少。我国将单独申报制改革为家庭申报制后,由于扣除制度更加复杂、需要家庭自主申报纳税,纳税人短时间可能难以适应,产生不愿、不懂纳税的心理。这时候需要国家提供配套的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纳税光荣”“诚信纳税”的意识,优化纳税道德环境,提高纳税的义务感、遵从度。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广告、网络、公众号等新媒体,指导公民进行纳税申报,形成主动申报、正确申报的习惯。对于有疑问或存在特殊状况的纳税人,国家应通过税务热线或者在线税务平台及时答疑,使个税申报缴纳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3.3 建设家庭申报信息化平台
科技的发展使得互联网经济成为当前社会发展的一大趋势,也为家庭申报制的征管工作提供了平台。我国应通过与相关部门单位数据共享,重点监控信用卡、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将用户信息、收支情况与个人信息挂钩,以此鉴定、记录个人的收入记录、类别以及实际金额,从而实现对个人多种渠道收入的全方位监控,防止遗漏。
目前部分地区在支付宝已经上线了年收入超过12万的个人单独申报平台,在我国实行家庭申报制改革时,也可以与支付宝、微信等合作,建立操作便捷、信息充足的在线家庭申报平台,纳税家庭初次申报时需要到税务部门提供有效信息与证明,之后就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月度纳税、信息查询,如果家庭中发生了影响纳税的变化,可以直接通过平台提出纳税变更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受理、审核,省去了每月到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对于收入渠道多、收入水平高的“重点监控对象”,可以为其开发具有更强的监控、信息开发功能的申报系统,结合家庭档案数据库对其监控的同时提供更完善、更全面的纳税申报服务。
3.4 逐步推行改革,实行多层次累进扣除制度
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改革将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影响,在税率、扣除等方面的设置还需实际检验。因此在改革中可以分阶段、分地区逐步推进,首先改变分类税制,分类计税、综合征收,再将分类税制改为综合税制,同时变个人申报为家庭申报。另外,可以在部分地区,如选择某一省份,进行试点实践,根据试点结果优化改革内容。
为实现家庭申报制的征税公平,还应该调整税率,以避免“婚姻补贴”和“婚姻惩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我国可以考虑将个税体系逐渐转为多层次累进扣除,目前我国以决定进一步提高个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未来我国可以再进一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税率级次。而针对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可以考虑为经济较落后的地区实行更多的扣除优惠;同时,对于通货膨胀、经济整体不景气等问题,可以单独设置一个与物价水平挂钩的扣除项目,根据每年的CPI指数等指标灵活调整,以求更有效地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作用,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
参考文献
[1] 王晓佳.个人所得税家庭申报制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6.
[2] 宋传江.实行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改革个人所得税的思考[J].中国财政,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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