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思想的引入,婚前财产公证这个概念逐步被引入到我国婚姻关系中来,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年轻人婚前财富越来越多,所以,在组成婚姻关系时,很多男女青年,特别是财富较多的一方,开始思考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这一问题。此外,在再婚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婚前财产公证本意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保护,也为了促使婚姻关系朝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婚前财产公证的过程中,因为与其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还不尽完善,所以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弊端,本文将与大家就其中存在的问题与可采取的对策进行一下探讨。
关键词 婚前财产 公证 婚姻现状
作者简介:苗秋意,山西省襄汾县公证处,研究方向:公证。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8.144
当个人财富逐渐积累,当知识与文化水平日渐提高,当先进的观念不断的涌入我们的头脑,当人们开始需找个人价值与家庭之间的平衡,越来越多的人在进入一段婚姻之前,开始慎重的思考如果发生婚变,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已有利益。伴随着新《婚姻法》的出台,男女双方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公证部门对各自的财产进行公证。希望通过公证制度,保护双方各自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于受儒家思想影响颇深的国人来说,这种做法显得有些突兀和令人难以接受。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我们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婚姻在建立时会把婚前财产公证作为考虑的因素。
一、我国当代婚姻关系现状思考
进入21世纪,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十分迅速,人们对待事物的观念和看法与以往相比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婚姻而言,传统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形式当然被自由恋爱、志同道合的新型婚恋关系所取代。但是,这种更加具有自主性的婚恋形式似乎并没有换来婚姻的稳定性的提升,与以往相比,有更多的婚姻关系走向了解体,这其中当然包含了各种各样的因素。但是,大量的婚姻失败的事实向越来越多的人暗示了现代婚姻的不稳定性。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近年来的离婚率呈上升趋势,离婚的原因也是五花八门,不胜枚举。在解体的婚姻关系中,大多数人都能够本着好和好散的原则,心平气和的处理因离婚而产生的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但是,也有一定比例的人因为财产的问题而闹得不可开交,甚至诉讼到法庭之上。这些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多婚前人士的思考,婚前财产的概念慢慢被国人所关注,也有许多人本着保护自己、保护婚姻不被贩卖的原则,开始走进婚前财产公正的行列。大量的相关事实显示,当人们的经济越来越独立,思想越来越自由,文化程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婚姻的期望值开始下降,婚前财产公证开始为一部分婚前人士纳入考虑的范畴。
二、我国目前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的问题
婚前财产公证这一制度在我国普遍不被看好,很多人对它抱有抵触心理,甚至存在偏见;因为它与我国传统的家庭观念是完全背离的。传统的观念中,男女双方组成一个家庭,夫妇即为一体,不分彼此,共担荣辱。但是,随着婚前财产公证制度的介入,很多人认为如果对方在婚前公证自己的财产,明显是对婚姻不抱有长期经营的心理,而且对自己也是一种极端的不信任和不负责任的表现。认为提出要公证自己财产的配偶藏了私心,没有与对方有福同享的家庭观念。从个别案例中我们看到,有些男女双方本来已经开始谈婚论嫁,马上要走上婚姻的红地毯,但是,这时有一方提出了财产公证的问题,马上就造成了爱情的破裂。人们对婚前财产的极度敏感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婚前财产公证中存在着问题,需要完善,人们只有建立了完善妥帖的制度,才能使更多的人愿意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且让婚前财产公证变婚姻的绊脚石为婚姻的护航者。
(一)婚前财产公证看似公平,其实却存在着很多不公平性
很多女性对婚前财产公证都持有抵触态度,原因是就在于婚前财产公证在保护了财产公证方的利益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对婚姻的另一方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例如,一个男性在婚前购买了房子,并在婚前就进行了财产公证,如果妻子与之结合后,仍住在这所房子中,并且再也没有制备新房子,那么多年后,如果男性和女性离婚,这个房子仍归男性所有,表面看起来,这条规定似乎顺理成章。但是大家有没有考虑过,女性在这场婚姻中所创造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价值和财富,却从未被提及和考虑过,如果婚姻中的女主人是位有经济收入的独立女性,那么,女性经济收入的全部或者部分如果被新组成的小家庭消费掉后,离婚后房子又判给了男性,女性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命运,这对女性而言是多么的不公平。也正是基于這方面的考虑,很多女性在婚前,如果男性提出财产公证方面的要求,女性会断然拒绝迈入婚姻的大门。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保护对象往往是婚姻中的强者,而对弱者却反而没有保护性
大多数要对婚前财产做公证的往往是婚姻中经济实力较强的一方,不论是女方还是男方,不论是初婚还是再婚,往往都是拥有雄厚实力的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的要求,这种情况不排除经济实力强的一方对对方存在着猜忌心理,或者存有私心,生怕婚姻关系解体后,对方从己方获取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婚前财产公证保护的只是强者的利益,而对婚姻中的弱者,非但没有起到保护的作用,反而会对其造成伤害。其实,婚姻中不仅存在着有形的财产,还存在着许多无形的财产,特别是弱势的一方,其在家庭生活中付出的情感和劳作往往更多,但是,这些因素因为无形,却在大多数时候被无情的忽视,一旦婚姻解体,这些无形的付出往往不会被法律所认可,弱势一方如提出异议,往往还会被认为是居心不良,面对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不能不令人叹惋。
(三)婚前财产公证缺乏对妇女和孩子的利益提出保护
在既有的婚前财产公证的群体中,男性仍然居于主导地位,因为各种原因,男性的婚前收入和固定财产的比例往往比女性要略高,很多女性在婚前几乎没有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方在婚前对己方财产进行了全部的公证,一旦发生婚变,女性将得不到任何婚姻存续期外的经济补偿,而且如果孩子被判归女方,孩子的利益也会受损,这种情况已经被很多案例证实。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在这种婚姻关系中被体现的淋漓尽致。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积极意义
2001年,新《婚姻法》出台,这部法律以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婚前财产这一概念。根据其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其内容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及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内容,都可看做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公证制度虽然在我国社会还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但是,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婚前财产公证对婚姻的理性约束更强
一旦婚姻发生解体,因为之前双方在财产上已经达成了共识,所以避免了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很多问题双方一看之前的协议就可以很理性的处理,避免了许多不必要争端。而且能够接受协议而进入婚姻的双方,往往都能够把婚姻看的更加透彻、清醒一些,这样的婚姻关系反而不容易发生解体;即使发生解体,基本都能和平解决,有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二)婚前财产公证让“闪离”婚姻避免了不必要的纠纷
一些“闪离”婚姻中,纠纷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双方谁买了房,谁负责了装修,谁买了家具、家电,谁家在婚前又给了谁多少钱等等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如果婚前做了财产公证,那么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无需争论,更不会翻脸。说不定因为理智,还会挽救因为不理智而做出离婚决定的婚姻。
四、婚前财产公证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要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制度,确保相关法规的严密性
根据现有婚前财产中出现的一些弊端,我们发现,为了确保婚姻双方利益最大程度不受损害,制度的细节完善是必须要抓紧进行的一个环节。例如,就婚前财产的内容而言,除了有形的车子、房子以及银行存款等财富外,著作权、肖像权等无形财产也不可忽视。此外,还要完善补偿制度。所谓补偿,也就是说婚姻是双方共同经营的产物,一旦面临解体,既得利益者要对利益的被损害者做出合理的补偿,有过错一方也应当对另一方做出经济补偿。随着婚前财产法规的逐步完善,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人愿意利用这一武器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性。
(二)核实公证方进行财产公证的真实原因,避免其利用财产公证的机会钻法律漏洞
有一些案例显示,有一些人之所以做出婚前财产公证,是为了转移财产,使自己从债务关系中解脱出来,想以此逃避还债的法律责任。对这种弄虚作假者,一旦查处,必须从严处理。同时,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保证婚前财产的真实性,司法部门一定要对公证方的财产进行核实,要坚决查处不法投机者。
(三)对婚前财产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当事人双方的知情权
婚前财产公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婚姻关系中的双发能够在以后的家庭生活中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为了一旦婚姻破裂时,能够保护双方的最大利益;为了当家庭债务产生时,夫妻中无责一方可以不必为对方的行为付出惨痛的代价。那么,为了更好的推动这一制度的执行,当任何一方提出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员必须要对当事人提交的个人状况及财产状况做全面的审核。一定要考察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真实性,同时要引导对方详细的了解協议内容,绝不能含混了事,要使双方都明确协议的任何细节,避免以后因为对协议内容的误解而引发不必要的争端。
婚前财产公证在我国尚属于新兴事物,并未能受到普遍的认同,也有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碍于婚姻的纯洁性,对其嗤之以鼻或坚决抵触。但是,不论人们的态度如何,婚前财产公证这一概念已经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很多人在进入婚姻之前,也已经采取了财产公证这一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或者保护婚姻不受到财富的牵制。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在进入婚姻之前,拥有数额庞大的个人财富,财富的增加,加之当代社会中离婚率的逐年上升,使得人们对婚姻的稳定性的期望值越来越低,那么,婚前财产公证必将会被越来越多的即将走入婚姻的男女双方所考虑,也许在不久的将来,它会成为未来婚姻关系的一道门槛。
参考文献:
[1]王元祥.关于婚姻财产公证问题探讨.职工法律天地.2017(12).
[2]杨艳.探究婚前财产公证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