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业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这对新时代背景下领导干部养成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严格依法办事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来讲,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是最重要的领导思维和领导方式,也是最重要的领导能力和领导水平。近年来时有发生的社会事件表明,一些地方、一些领域、一些单位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令人担忧,与依法治国的目标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一些领导干部不懂法、不敬法、不守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解决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法治能力不强的问题,已经成为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抓好的紧迫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在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在培养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提高法治能力等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坚定法治信仰,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法治信仰是法治的靈魂。领导干部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模范,首先要牢固树立并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在事关根本的重大问题上保持清醒认识。《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内心坚定了法治信仰,行动上才会有奋发向上的作为。如果没有把法治进行到底的意志,就难以真正信仰法治、践行法治。当前,有少数领导干部无视法律法规,什么话都敢说,什么事都敢做,常常把会打擦边球、会钻法律空子看成是思想解放和有魄力的表现;有的领导干部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讲“人治”,认为法规制度只是“装门面”,往往以“工作需要”为幌子彰显特权思想。这些错误观念和行为的根源,就在于法治意识淡薄和法治信仰缺失。因此,提高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第一位的就是要强化法治信仰。一是对法治要有坚信不移之心。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要有强烈的法治意识,自觉增强对法治的认同和自信,把法治自信化为一种信念,切实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遵守者和捍卫者。二是对法治要有执着坚守之心。法治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和规范对象的普遍性,具有确定性、可预期性和权威性,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规则。作为领导干部,应当弘扬法治精神,时时自省、严格自律,知行合一、表里如一,做到在任何时候、干任何事情都以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尺和行为准绳。三是对法治要有敬畏戒惧之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只有对它充满敬畏,才能发自内心地予以尊崇。对领导干部来说,敬畏法治,最根本的是要敬畏法治对权力的约束,敬畏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把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强化法治思维,使法治成为领导干部的座右铭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它的显著特征就是按照法治的精神思考问题。法治思维主要包括:权力来源于法律,权力受制于法律,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力要尊重权利等。从根本上讲,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底线思维。现实中,有少数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人治”思维,认为“人治”办事效率高、工作力度大,这显然是只算小账、不算大账,只看眼前、不看长远,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要养成运用法治思维的习惯,认识到什么是法治思维,为什么要运用法治思维,怎样运用法治思维,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座右铭,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自发的心理需求,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一是强化边界思维。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关键是要正确对待权力,把握好权力边界。权力边界是权力运行的底线。强化边界思维,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分内职责,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克服懒政、怠政,杜绝为官不为;另一方面要树立规则意识,严守权力边界,按照权力清单和法定界限用权,不能随意扩大自由裁量空间,更不能无视法治搞“自我授权”,坚决防止乱作为、滥作为。二是强化平等思维。《决定》强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就意味着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法治究其实质是规则之治,更是公正规则之治。领导干部要强化平等思维,不论地位多高、权力多大,都必须自觉地、无条件地遵规守法,在用权上做到对上对下一个样,对人对己一个样,对内对外一个样,一把尺子量到底。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查处的一系列大案要案,无不彰显了法治的威严,也充分表明了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没有特殊干部。三是强化权责思维。《决定》指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担当紧密相连,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法律授予的,用权必须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要时刻牢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明确手中权力的边界,明晰法规制度的约束,明白权力背后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用好权、履好职,才能不越位、不错位,才能不弄权、不出事。
三、善用法治方式,在法治轨道上作决策、办事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在法治之下”,就是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自觉地把党的一切活动置于宪法法律框架之内。“不是法治之外”,就是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杜绝任何侥幸心理,防止打宪法法律的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不是法治之上”,就是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要严禁一切无视和挑战宪法法律的行为。就法治方式而言,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消除在旧的思维模式下所形成的与法治要求不符合的办事方式。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都要在法治轨道上按规矩来。要达到这些要求,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提升法律素养。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宪法,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要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二是做到依法决策。决策失误是最大的失误。《决定》指出,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并提出了依法决策的必经程序。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正在进行,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其中在有些问题上需要大破大立,在这些问题上要防止改革走回头路,不能只想应然,不问实然;不能只想怎么看,更要多想想怎么办;不能只想对不对、该不该,更要多想想能不能、行不行。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决策时,必须依法办事、民主议事、科学论事,越是工作重要、越是事情紧急、越是矛盾突出,越要自觉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三是主动接受监督。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务必讲责任、重监督。《决定》指出,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这八种监督倒逼领导干部必须增强主动监督意识,带头接受监督,养成在监督下工作和生活的习惯。
四、坚守法治底线,做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
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要去干预依法自己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做到法律面前不為私心所欲、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不懂这个规矩,就不是合格的干部。”领导干部守不住法治的底线,就会严重影响人们对公权力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心。因此,领导干部应当自觉用法律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行为,做守法的模范,特别要克服特权思想,决不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一是敢于坚守法律的底线红线。作为领导干部,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养成遇事找法的习惯,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执法不严、不公,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及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一些重大冤假错案,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浙江张氏叔侄案等,都对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造成严重伤害。这些案件的发生,与当地有关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没有坚守法律的底线红线有很大关系。二是敢于排除外部干扰。任何国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把执法人员与社会完全隔离开来,在我国这个人情社会里,对执法的干扰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遇到这种情况时,执法人员能否排除干扰。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站稳脚跟、挺直脊梁,敢于抵制权势、金钱、人情、关系等外部因素干扰,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三是敢于同破坏法治的行为做斗争。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定下来的事情就要做好,立下来的规矩就要遵守,切实发挥示范效应,防止“破窗效应”。对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领导干部决不能无动于衷、态度暧昧,必须毅然决然地站出来,同破坏法治的行为做坚决斗争,自觉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守护者。
总之,领导干部在学法上,应当更加全面深入,做到先学一步、高出一筹;在尊法上,应当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守法上,应当更加严格自律,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在用法上,应当更加积极主动,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行为习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在树立法治思维、践行法治方式上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责任编辑: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