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永良
案例:某高中在教室里、走廊上安装了许多“全天候”的摄像头。一想到自己的时刻都在监视之下,学生们就觉得很不自在。学生肖某认为:“整天在摄像头的监视之下,坐在教室里像坐牢。”学生刘某说:“学校用摄像头监控学生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对于学生们的抱怨,覃副校长回应说:“学校安装摄像头,不但监控学生,也监控老师,让老师用心教学,让学生专心听课,遵守课堂纪律,保证教学质量。”覃副校长还表示,学校投入如此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安装、启用这些摄像头,还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以消除安全盲点。而对于装摄像头侵犯学生隐私权一说,覃副校长回应并不存在。他说,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管理,“只有那些喜欢在课堂上搞小动作的学生才害怕被监控”。针对学生侵权的质疑,学校法律顾问认为,教室属于半公共场所,走廊属于公共场所,学校如果出于管理需要或者安全考虑安装摄像头,只要不随意公开拍摄内容,就不构成侵权。
分析:本案例中,学校在教室里安装摄像头,全天启动摄像,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学生与学校副校长、法律顾问有着不同认识,对于隐私权有着不同理解。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从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三点内容:
一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学校里,学生、老师等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而学校及其内设机构如办公室、教务处等不享有隐私权。
二是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私事、个人领域。个人信息,是指个人资讯、个人情报资料,如身高、体重、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婚恋情况、学习成绩、缺点、爱好、心理活动、未来计划、姓名、肖像、住处、电话、政治倾向、宗教信仰、储蓄情况、档案材料等。个人私事,是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个人领域,是指私人空间、个人隐秘范围,包括身体的隐私部位、个人居所、旅行行李、学生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
三是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也就是说,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如当涉嫌贪污、受贿等财产犯罪时,个人的财产状况、储蓄情况将被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招聘模特等活动时,应征、应聘者个人的身体情况将被检查;当学生入学时,学生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体情况等,将被学校核查录入学籍系统。在这些情况下,个人情报、资讯就与公共利益有关,因而在一定范围内不构成隐私权的内容。
本案中,学生在教室里的活动,总体上说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教学活动,其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学生的个人领域如隐私部位、个人日记等,还是应当受到保护,因为这些内容与公共利益无关。如果有人利用教室里的摄像头,收集到这些隐私内容,学校就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校有对学生行使管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侵害学生的利益。“学生在安装有摄像头的教室里学习,就感觉在监狱”,可见摄像监控给学生带来非常大的精神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学生的学习一定会受到影响,精神也会受到一定损害。那么,学校行使的管理权时,伤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应当停止这样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