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砍杀路人,由谁担责?

2018-09-06 01:13欧阳峰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3期
关键词:抚慰金漳州市民事行为

欧阳峰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缺失监护的情形下,突然发病,窜到闹市区持刀砍杀路人,受害人死亡。案发后,精神病患者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去强制医疗。受害者亲属要求精神病患者的父母及丈夫赔偿,经过两审法院的诉讼,谁应该为这场惨剧负责?

“武疯子”刀砍路人

2015年9月28日傍晚时分,福建省漳州市的繁华闹市区,车辆和行人川流不息。突然,一名妇女举起菜刀当空乱舞,旋即菜刀砍向正在前方行走的女子的后背,被砍女子惊恐地回头,未及呼救,女子身上、头部又连中数刀,顷刻栽倒在地上,鲜血满地直流。事发突然,行人纷纷驻足,有人大喊:“杀人啦!”有人欲冲上前夺刀,无奈行凶者手举菜刀狂舞,近不得身。

路人报警后,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制服凶手。在围观群众的帮助下,受伤女子被急送医院抢救,但刚刚抬进急诊手术室,便一命呜呼了。这名被砍伤致死的女人叫朱萍,37岁,住在漳州市老城区,担当着人女、人妻和人母的三重责任。因为这场飞来横祸,朱萍正在上小学六年级的女儿玲玲,出现了应激性心理创伤,整天哭喊着要妈妈,每天夜里做噩梦,白天精神涣散,与人互动能力差,因而不得不暂时休学去精神卫生中心介入治疗。

朱萍的丈夫黄伟、母亲万桂兰也深受刺激,痛不欲生。

而被带到派出所问讯的行凶者却目光涣散,神情呆滞,她不停地自言自语:“你们不要害我,让我回家。”对民警提出的问题却没有任何回应。民警判断,此人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遂立即联系精神卫生中心,将其强制送到中心诊断和治疗。

发病期无人监护

当晚,警方查实了这名行凶者的身份信息,她叫张玉桂,家住漳州市,44岁,无业。她丈夫陈丰是漳州市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工作人员,长期派驻西安办事处,家有一女尚未成年。她父母居住在离市区十多公里外的乡镇。

正在西安的陈丰接到警方的通知,第二天赶回了漳州,经派出所协调,他先行支付了3万元给受害人家属料理后事。陈丰向民警叙述了妻子张玉桂的情况:结婚以来,妻子与他一直格格不入。从2002年起,陈丰即发现张玉桂言行怪异,总是疑神疑鬼,三天两头与小区里的其他业主闹矛盾,经常说有人跟踪她并要加害于她,甚至怀疑有人监听她的电话、偷换门锁、水里下药等等。张玉桂的两个哥哥曾多次提出带妹妹到医院检查,张玉桂坚持说自己没有病,谁提看病她跟谁急。

对于妻子的反常行为,陈丰嘴上不说,心里却极度厌恶。为了回避矛盾,陈丰没有向单位说明缘由,主动请缨让领导将他调至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这样,陈丰便可以长期出差,眼不见为净,减少了与妻子的矛盾。十余年间,陈丰除了休假回家探视女儿,基本都不在家。平时,张玉桂的父母隔三岔五前来家里看望女儿及外孙女。陈丰的言辞也得到社区多个居民的证实,邻居们纷纷表示,张玉桂性格孤僻,行为乖张,平时小区里没有人敢与她说话,邻居遛狗散步她也看不顺眼,经常找碴儿与人吵架,还总是说别人欺负她。张玉桂的大哥向公安机关陈述,2002年左右,张玉桂因与丈夫发生感情纠纷,此后性情多疑,时常发脾气,犯病系间歇性的,又不配合治疗,日益严重。家里也多次为她到医院开过精神类药物,但均被张玉桂扔掉。

父母丈夫同担责

案发后,公安机关委托某大学医学院对其精神医学鉴定,结果表明,张玉桂患有重度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正处于急性发作期,无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8月25日,经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法院审理后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决定对张玉桂予以强制医疗。

2016年7月,黄伟、万桂兰及玲玲共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玉桂、陈丰及其女儿陈岚、张玉桂的父母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司

法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9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即达32万元。

陈丰除本人到庭应诉外,还作为张玉桂及女儿陈岚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答辩。法庭上,他连连向受害人家属鞠躬道歉,但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应在张玉桂的个人财产份额范围内赔偿。陈岚尚在高中就读,没有收入来源,不应承担责任。张玉桂的父母当庭进行答辩,他们认为女儿张玉桂是成年人,已经独立生活,作为父母已经没有监护责任。经再三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案件也一再延期。

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经鉴定,张玉桂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朱萍死亡的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案发时,陈丰因工作被派往西安市出差,没有尽到监护义务,其应对张玉桂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张玉桂的父母,属于第二顺位监护人,通过派出所调查可知,两人早已知道女儿张玉桂的病情,清楚张玉桂经常与邻里发生纠纷,具有人身攻击的危险性,在陈丰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应视为自愿接受陈丰的委托,承担起监护责任,但是张玉桂的父母未进行合理监护,亦应承担责任。案发时,陈岚尚未年满18周岁,无经济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须对张玉桂的行为负责。

2018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玉桂赔偿黄伟等三人各项经济损失114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32万元。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该款项时,陈丰、张玉桂的父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陈丰已支付的3万元在其中扣除。

一审判决的结果,让张玉桂的父母感到意外,他们不能接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老两口长期居住在农村,均已年逾七十,连日常生活的自理都感到困难,哪有精力照顾居住在十多公里以外的女儿。且女婿陈丰是张玉桂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受陈丰委托监护的情况下,判决其承担监护责任明显错误。张玉桂、陈丰也表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判决确定的3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符合,明显偏高。他们一同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亲爱的读者:张玉桂长期患有精神疾病,但由于本人不愿意接受治疗,家人也没有对她进行妥善监护,致使其在精神病急性发作期,持刀在大街上砍死素不相识的路人,对此后果,一审判决她的丈夫陈丰和张玉桂的父母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合理?判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是否偏高?三被告提出上诉后,二审又将如何判决呢?

《请您断案》答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陈丰作为张玉桂的配偶,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张玉桂的父母并非张玉桂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陈丰虽长期在外工作,但并未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张玉桂的父母承担,且他们也不认可接受委托监护,黄伟等三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委托关系,故其请求张玉桂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精神损害本身属无形性,很难以金钱形式进行量化,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认定又属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实践范畴。一般而言,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朱萍遭此不幸,使得黄伟中年丧妻、玲玲幼年丧母、万桂兰老年丧女,原本幸福美满、充满欢声笑语的家庭从此破裂,特别是该残暴行为所造成的血腥场面,一度使得年幼的玲玲精神受到刺激而影响学业,张玉桂的行为给三原告所带来的精神痛苦和精神折磨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案件实际,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2万元,并无不当。

2018年6月12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作出部分改判,在张玉桂的财产不足以赔付111万元款项时,陈丰应对剩余部分款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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