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直播中存在的问题及法律规制研究

2018-09-04 14:08张婉颖
西部论丛 2018年9期
关键词:网络直播法律规制监管

摘 要: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媒介,深受年轻人喜爱,网络直播市场近些年来也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然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网络直播发展势头虽然迅猛,但由于其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管等问题,也产生了很多乱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亟待加强监管。对此,本文从我国网络直播平台的现状出发,分析网络直播中传播色情、暴力和赌博内容的风险,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风险,以及知识产权风险,结合我国的情况,探索了相关的法律规制,并提出相关的监管意见。

关键词:网络直播;现状;法律规制;监管

一、网络直播在我国发展的态势及原因

目前,网络直播正处于高速发展的态势,网络直播内容丰富、娱乐性强,又具备即时性、互动性等特点,满足了互联网时代众多群体的心理需求,吸引了广泛的受众。然而,近年来网络直播也产生了很多乱象,比如 :为了获得高额利益,很多平台主播不惜越轨,通过直播涉黄、涉暴、涉赌等内容博人眼球,更有甚者直接直播犯罪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究其原因,一方面,网络直播准入门槛低,主播与平台公司签约后,可以直接使用简易的设备进行直播,不受时间、地点、环境的限制,易于操作,这给网络直播的发展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其二,平台公司以盈利为目的,对主播的职业素质、道德水准没有任何审查和限制,导致直播从业者“鱼龙混杂”,不易管理 ;其三,网络直播的暴利吸引了大量人员投入到该行业中,而内容的新颖刺激、博人眼球,则成为了获得丰厚利润的重要前提,大多数直播平台在利益的驱使下也对此采取放任的态度;最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监管方面的漏洞,也是目前我国网络直播出现各种不良现象的原因。

二、网络直播所涉法律问题的直接体现

(一)直播内容过度娱乐化、低俗化

一方面由于直播门槛低,直播人员水平参差不齐,为博粉丝眼球,拉近关系,部分主播突破了行业底线,直播一些大尺度、低俗化的内容。另一方面,观众窥私欲驱动直播内容向低俗化方向发展,尤其是近几年,网络直播出现乱象,内容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是目前网络直播平台最大的隐患之一。2016 年可谓是网络直播发展的黄金年,直播平台的数量、主播人数、直播房间数量以及受众人数等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而各种涉黄、涉暴、涉赌直播也频频出现,直接挑战法律的底线。为此,虽然有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大力整治,通过约谈、责令停业整顿、关停平台网站等方式进行整治。大型网站和直播平台也开始关注直播内容的规范性与合规性。但是这些整治都是属于事后的整治,可以规范之后的直播内容,然而这些视频已经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二)直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网络直播中对知识产权的侵犯主要体现在对原有作品的营利性利用。网络直播平台中,一般都存在打赏的行为即给自己喜欢的主播花钱送礼物,这些粉丝买礼物的钱会转化成平台和主播的收入。而主播在直播时大多都会播放背景音乐来增加可观性,其中会涉及拥有著作权的影视剧、音乐作品,如果没有获得授权就播放,这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播放行为,就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并且涉及侵犯邻接权人的转播权或者其他权利,目前主要集中在赛事领域即赛事转播权,主要是电子竞技直播、体育赛事直播。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未对电子竞技与赛事竞技的直播画面的是否属于作品作出直接规定,导致著作权法在适用过中有争议,法院通常会通过认定这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对侵权行為加以认定,而不是直接通过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认定侵权 。

(三)直播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近两年,网络直播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事件越来越频繁,出现了主播直播女生宿舍、女浴室洗浴等情况,以及在直播平台上发布侮辱他人的言论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我国法律对于各项具体人格权的规定并不明确。《民法总则》更多的也只是对各项人格权进行了定义,在其他法规规章中则更难找到对各项人格权的完整的立法保护。在互联网领域的侵权案件中较多引用的《侵权责任法》,对于他人民事侵权的相关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规范,责任主体的界定也往往复杂繁琐,给当事人维权造成阻碍 。

(四)直播中还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一些主播利用直播平台为商家植入广告,甚至直接开设网店,向粉丝宣传、销售商品,引导粉丝购买而从中获利。但主播宣传销售的商品中也不乏假冒伪劣商品、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些主播还会利用他人已注册商标进行宣传,擅自标注他人专利号等,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 。

网络主播创造了极大的经济价值与税收,但对于这一行业,税收部门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加之税收法律法规对此规定的不足,这为主播逃税、漏税提供了便利。

并且对于网络直播的观看者并没有年龄的限制,会导致未成年人接触到很多不文明的言行、色情、暴力、赌博内容,或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对青少年的成长造成了极坏影响。

三、我国网络直播的监管不足

(一)缺少专门的互联网法律

我国对于互联网直播的监管,采取的是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我国没有专门的互联网法律,就监管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对互联网企业进行规制。前者主要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承担,后者主要规制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为。在2016年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虽然这些管理办法对于主播、直播平台责任以及直播表演规范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较之前的规定,在监管范围、内容上有所扩大,监管力度上有所加大,但仍缺乏实质性的突破。

(二)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在监管权方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信办、文化部、公安部等都对互联网直播具有管理权限。这种交叉监管无法形成监管合力,也容易出现执法细则、标准不完善,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导致直播监管一直存在着难点和盲点。此外,查处力度不够,也是很多不法者“屡教不改”的原因之一。在实际执法中,约谈、关停平台、罚款等方式对于涉黄平台的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执法者对于直播平台的罚款数额不断增加,但与违规直播收入的巨额利润相比,罚款数额仍然可以说是不够力度。

四、网络直播问题的法律监管

首先,互联网直播监管的重点是建立统一的网络法律规范,专门而具体的互联网法律规范是互联网直播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从我国目前的互联网直播立法来看,大多都是针对新情况而做出的临时性规范性文件,而法规规章之间内容相互交叉,缺乏連贯性和体系化。因此,完善互联网立法,提高立法层级,更新和完善原有的法律概念、范围,明确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明确的执行规范和标准,追究不法直播者的法律责任等,都是改进互联网直播监管立法基础的重要环节。

其次,厘清各部门职能。由于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目前涉及公安、工商、网信、文化、广电等部门,因此厘清各部门之间的职能非常重要,否则容易扯皮留下监管空白地带。要大力推广网络主播和管理员实名制和黑名单制度,推进普通用户手机注册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从源头上确保网络直播规范合法 。

第三,加大处罚力度。应加大对违法、违规平台和主播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政府部门、主流媒体等也应持续介入,与在线直播的亚文化特征形成舆论对冲。政府部门之间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在交叉管理、综合执法等方面形成合力。

第四,监管常态化。网络直播中存在的困扰行业发展的乱象、游走在法律和道德边界的阴影,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更需要将监管常态化。相关部门必须对直播平台强化监管,净化网络直播环境,使行业从无序变成有序,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五、总结

网络直播行业作为新兴行业,其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种种问题,要解决问题,一方面要依靠完善的互联网法律规范体系,让互联网直播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让法律成为互联网直播监管的坚强后盾;另一方面也要在人员队伍、技术手段上下功夫,监管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潮流。同时,加强互联网直播行业的内在自律管理,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只有依靠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真正建设良好的网络环境,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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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婉颖,女,四川康定人,单位:西南民族大学,民商法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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