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人民武装警察法》在我国的颁布施行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极大程度上促进了武警部队的法治化建设。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于2009年颁布并施用至今的《人民武装警察法》并不是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律规范,其在立法依据、立法衔接、授权立法、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只有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才有利于我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人民武装警察法;立法依据;立法衔接;授权立法;法律责任
一、《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依据问题分析
所谓《人民武装警察法》的立法依据,其实指的就是制定该法的法律根据。依照我国的立法惯例,在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通常会将这部法律制定的根据在总则中进行表明,也即会用专门的条款来写明立法依据。[1]但是较为特殊的是,在《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总则中却并没有关于立法依据的条款。这在笔者看来是不尽妥当的,虽然在我国《立法法》以及立法实践中并非每一部法律规范都明确的表明了立法依据,但笔者仍然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理由认为,我们应当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
(一)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符合功利主义的要求
在立法过程中,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把握是极为重要的,其具体可以被表述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2]据此可以发现,在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写明立法依据的好处是大于弊处的,其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清晰明了的认识到该法的出处,还可以避免法律在具体施行过程中的依据不明的问题。而对于《人民武装警察法》来说,从其性质和具体内容出发,其立法依据应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二)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写明立法依据符合国防或军事的立法习惯
其实从本质上来说,《人民武装警察法》可以被归到国防法或军事法的范畴。而在我国,不论是其他国防方面的立法还是军事方面的立法,其基本都在具体的法律规范中写明了立法依据,例如《国防教育法》、《预备役军官法》等法律规范,其均在第1条中对立法依据问题进行了规定。所以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增加进关于立法依据的规定条款,也是与我国长此以往的国防或军事立法的习惯相符合的。
二、《人民武装警察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衔接问题分析
就现行的《人民武装警察法》来说,除了应当解决其缺乏立法依据方面的问题之外,还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其与其他法律规范的立法衔接问题,该问题的解决对《人民武装警察法》的实际有效施行也是有重要意义的。具体来说,就是要解决下述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人民武装警察法》与国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立法衔接《人民武装警察法》归根结底是为了对人民武装警察的公务行为予以规范,而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任务时,一个首要方面的法律依据就是国家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在有了专门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之后,如何处理好其与国家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问题,做好二者之间的立法衔接,是极为重要的。
(二)《人民武装警察法》与国家刑事法律规范之间的立法衔接
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还有重要的一点法律依据就是国家现行的一些刑事法律规范,通常情况下来说就包含刑事实体法和刑事诉讼法。[3]其中,由于人民武装警察在执行公务时,有诸多程序性事项需要遵守,所以其与相关的诉讼法之间的联系更为密切。笔者认为,在有了专门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之后,应在其与刑事法律规范之间建立起以《人民武装警察法》为主,以刑事法律规范为补充的衔接关系。
三、《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授权立法问题分析
在我国现行的《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对于授权立法的问题并未作出任何规定。但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该法中增加进关于授权立法的内容。
(一)授权立法有《立法法》上的依据
对于法条授权立法的问题,虽然《立法法》并未予以明确的规定,但也未予以明确的禁止。反之,从我国各部法律的立法惯例以及《立法法》本身的立法情况来看,法条授权立法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例如,《立法法》中第93条的规定即为如此。
(二)授权立法有实践上的依据
在《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增加进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除了有《立法法》上的支撑之外,从我国实际的立法实践出发,也能为其寻找到充足的依据。可以说,我国存在着大量的、通过高位阶的法律規范来对低位阶的法律规范进行法条授权立法的情况。例如,在我国现行的《现役军官法》的第52条中就对“可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三)授权立法是《人民武装警察法》自身的需要
自《人民武装警察法》颁布以来,已经经过了19个年头,在这期间立法工作者们曾提出要对此法进行修改,但是对于各界人士所提出的不同的修改意见来说,有的可以直接通过修订法律文本来做到,但有的却必须要以授权立法的方式来加以解决。因此,笔者认为出于保障《人民武装警察法》自身发展进步的需要,也应当要在该法中增加进关于授权立法的规定。
四、《人民武装警察法》的法律责任设定问题分析
对于一部法律规范来说,其中所涉的很重要一部分内容就是法律责任的设定问题。但是对《人民武装警察法》中设定法律责任部分的内容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其并未完全符合法理学上法律规范中法律责任的设定要求。其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就是,在《人民警察法》中对人民警察违背了法定义务之后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例如,对于该法中第20条和第21条所规定的义务被违反之后应承担何种责任就没有规定。另外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对于人民警察这一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了《人民警察法》中所设定的义务之后,应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也没有规定。
参考文献:
[1] 孙振雷.《人民警察法》修改应当处理好三个基本关系——以《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为视角[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01):17-20.
[2] 钱蘅.人民武装警察违反危难救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J].河北法学,2014,32(01):57-62.
作者简介:李文淇 1988年生 性别女 民族汉 就职于武警警官学院助教 大学本科 主要研究方向是法律基础与人民武装警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