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思奇
摘 要:校园欺凌行为严重的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发达国家相比,国内对于高中校园欺凌行为的容忍度较高,而且缺乏专门性的立法予以规范,未成年学生对于欺凌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家长的一味纵容与溺爱、学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等导致校园欺凌行为难以杜绝。如何有效的杜绝校园欺凌行为,规范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构建和谐的校园环境,对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尤为重要。通过分析高中校园欺凌行为的现状,剖析当前我国司法关于高中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有助于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
关键词:高中;校园欺凌;法律
一、高中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防范现状
校园欺凌行为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美国加州法院2015年开庭审理的中国留学生凌虐案,被告人面临着6-10年的重刑,让国人深刻的认识到美国法律对于校园欺凌的容忍度之低,同时,也体现国内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普遍处理态度。目前我国对于高中校园欺凌行为缺乏专门性的立法规范,对于校园欺凌事件,我国的民事法律规制主要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事领域主要是《刑法》;行政法领域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社会法领域有《未成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刑法》在保护在校学生人身上发挥的作用比较大,特别是对于侵犯学生人身健康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高中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一)现有立法规范过于零散
从当前我国的高中校园欺凌的行为处罚上看,通常是道歉或者是民事赔偿,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現象,而缺乏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如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制上,《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较少,导致许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侵犯他人的人身时,往往简单的惩戒就不了了之。
(二)缺乏学校的管理责任规定
我国的法律对于学校的责任承担上往往是行政责任,如果从刑法的规定上看,出现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一般会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进行处罚,但是从校园欺凌行为上看,并没有任何一个学校会因为校园欺凌案件而受到处罚,也并未有学校的相关责任人会因为校园欺凌案件而“连坐”。在林森浩投毒案、马加爵杀室友案,再到现在的南方医科大学的刘某杀人案,学校的措施都是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而在教师与学校负责人的责任上并不落实,由于学校的负责人、教师的法律责任并不明确,导致学校、教师对于校园欺凌行为的重视度不足,难以有效的从校园环境构建上防范校园欺凌的行为。
三、高中校园欺凌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对策
(一)明确学校以及工作人员在校园欺凌行为中的责任
在我国的中小学中发生校园欺凌的行为时,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尽到监管的职责,对于受害者家属来说,其孩子交由学校教育,学校承担管理责任,有义务保障孩子的人身安全,而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学生的人身伤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应当明确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校园欺凌中的法律责任,从行政责任的角度进行落实,对于发生恶性的校园欺凌的行为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责任人并未尽到妥善尽职管理的义务的,应当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如通过《反校园欺凌安全学校教育法》等专项法律规范的方式,明确学校的责任,并且要求教职工对于恶意扰乱学校秩序的学生有权进行驱赶,对于管理不当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二)构建专门性的规范校园欺凌行为的法律法规
我国尚未有专门性的校园欺凌法规,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明确的规范,而且《侵权责任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等机构有过错的,承当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中降低了学校在校园欺凌中的责任,学校如果在校园欺凌事件中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责任则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不用说行政处罚责任。因此我国应当设立针对校园欺凌的专门法规,要对学校的责任、施暴者应受到的惩罚、对受害者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全面的保护校园欺凌受害者的法律体系,对于施暴者进行严厉的惩罚,有效的遏制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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