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技术转让的风险防范

2018-09-04 01:54于萌
锋绘 2018年3期
关键词:风险防范风险

于萌

摘要:随着各种各样的全球化,各国之间的界限也被逐渐打通。技术是强国之力,同时又具有更新快的特点。因此,国际技术贸易已然成为一种重要的技术交流手段。随着国际技术贸易市场的不断扩大、数量的不断增多,它为交易双方带来的风险也体现得愈加明显。在本文中,笔者从技术许可方与被许可方两个角度分别阐述了国际技术转让为双方带来的风险;并针对上述风险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对于技术许可方,利用技术生命周期理论、把握“模仿时滞”、以减小风险获取最大利润;对于被许可方,提前做好信息储备与可行性研究,事先了解技术的前景与市场、技术许可方的公司信息,从而在磋商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坚决抵制限制性商业条款。

关键词:国际技术转让;风险;风险防范

1 技术许可方的转让风险

技术许可方拥有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在交易双方中占据着强势的地位。对于技术许可方来讲,其核心目的是在技术转让中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一旦一项技术落后、过时、被淘汰,那么其所拥有的经济价值也将随之消失。因此,何时将技术进行转让、获取优势谈判地位便是关键。我们可以通过选取合适的转让时间,从而减小技术转让的风险。

美国学者M.V.波斯纳在1961年提出的技术差距理论为技术转让的时间选择提供了理论参考。技术差距理论,又称技术差距模型,是把技术作为独立于劳动和资本的第三种生产要素,探讨技术差距或技术变动对国际贸易影响的理论。该理论认为,技术实际上是一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的科技水准一直在提高,但是在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一样,这种技术上的差距可以使技术领先的国家具有技术上的比较优势,从而出口技术密集型产品。随着技术被出口國的模仿,这种比较优势消失,由此引起的贸易也就结束。也即是说,期间存在一个模仿时滞——创新国在一种新产品成功后,且在模仿过掌握这种技术之前,具有技术领先优势。一旦模仿国掌握了该项技术,利用其低成本的优势不断缩小差距,那么,创新国的优势也随之不复存在了。

因此,对于技术许可方来讲,把握好“模仿时滞”便是关键。当我们决定进行技术转让时,应当事先考察技术在市场上的现状与发展态势,争取在差距减小的初期进行转让事宜、磋商谈判,以获取较高的谈判地位与有利的谈判条件。避免将时间战线拉得过长,使技术渐渐进入淘汰境遇,最后导致无利而归。

2 技术被许可方的受让风险

被许可方一般是技术落后的一方,相比于技术许可方,它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劣势的位置,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2.1 信息的不对称性

对称的技术信息是指在技术交易的双方都了解对方所具有的技术状况和所处环境,以达到在交易中进行理性选择、公平竞争和平等贸易的目的。显然,在技术的贸易中,掌握技术信息的一方可能会利用对方的无知,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侵害他方权益。当然,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也不一定会被轻易的欺骗。他知道对方可能会乘机牟利,也会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因此对任何交易都持怀疑态度。最终,将会导致技术交易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种后果。在技术交易达成之前,非对称信息会导致技术交易产生逆向选择,即由于技术的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信息或价格信息的不对称,使得被许可方对技术的性能、质量和价格方面所产生得一种逆反心理;而在技术交易达成之后,技术的被许可方可能为了自己的私利,在技术许可方将技术以及详细资料许可给被许可方后,被许可方将已掌握的供方技术泄露给其他方,从而损害供方利益的行为,也即是技术许可方所遭受的道德风险。

事实上,无论是逆向选择还是道德风险,两者皆因交易双方对彼此的不信任而起。若是每一个技术许可方都将自己的技术信息全面地、诚实地提供给被许可方,那么被许可方也不会产生逆反心理;若是每一个技术被许可方在接受技术信息后都实施严谨的技术保密工作,那么许可方也不会遭受道德风险,也就更容易相信被许可方、将自己的全部技术信息提供给被许可方。

2.2 限制性商业条款

限制性商业条款,是指不尽合理的条款。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许可方常常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强迫技术被许可方接受一些限制性条款,以排斥被许可方的竞争威胁。它的前提是:技术许可方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核心力,具有绝对的技术优势。

常用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单方面的回授条款、独家经营条款、限制研究条款、限制使用人员条款、限制产品价格条款、限制技术更改条款、包销和独家代理条款、搭售条款、出口限制条款、合同期限条款、限制使用范围条款等。事实上,这些限制性条款的核心是限制转售方的出口地区、出口数量和出口价格,主要体现在限制转售方的市场空间及灵活度。有的许可方甚至要求必须经其同意后被许可方才能出口,或只能通过许可方出口,有的许可方干脆就不允许出口。

限制性商业条款具有单向性的特点:被许可方处于弱势地位,无法给予许可方同等的反限制。它漠视被许可方的权益,具有极强的不合理性,可以说是权利的滥用;它限制实质性的贸易自由,阻碍技术的改进及发展。虽然它一般为法律上所严格禁止,但仍普遍存在此现象。限制性商业条款对技术被许可方的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出口减少、产品品种单调、生产能力得不到充分利用、不能通过技术引进加强自身的技术开发能力等。

3 技术许可方的风险防范

3.1 依据技术生命周期理论,抓住“模仿时滞”,获取最大经济利益

技术生命周期周期理论由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与技术创新融合而成。产品生命周期理论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提出,是指产品具有的市场寿命,即一种新产品从开始进入市场到被市场淘汰的整个过程。这样的一个产品生命周期由四个不同时期构成:

形成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老期。

与之相对应的,技术生命周期也由四个不同时期构成:(1)产品的创新阶段:由于此时处于创新阶段,创新国作为第一批的技术拥有者很容易形成技术垄断,这时,我们应当选择适当的发展策略、抢占技术制高点。(2)产品的成熟阶段:对于创新国来说,成熟期的技术发展相比于创新期更容易遇到瓶颈、因而技术发展受到限制、速度减缓;而对于后期之国来说,有了创新国在前方铺路、减少了一定的风险,此阶段是一个极好的创新发展的机会。同时,由于后起之国的不断创新,创新国的出口受到威胁,其优势也开始渐渐减弱。(3)产品的趋于标准化阶段:由于生产标准化,其成本肯定会下降。此阶段的核心在于比对劳动成本,劳动成本越低,优势越大。因而,此时生产要素转向劳动力密集、劳动力成本低的国家,创新国的优势已经不复存在。(4)产品的完全标准化阶段:由于原创新国的劳动力成本较高,此时的原创新国已经成为纯进口国。

综上可见,创新国在产品的创新阶段和产品的成熟阶段具有技术优势且这种优势是随时间推移而递减的。技术许可方若想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减少技术转让风险,就应当把握好自身优势,尽量在技术创新完成后立即决定是否转让、争取在产品的成熟阶段的前期进行交易磋商,以获取强势的谈判地位、争取最优转让价格及转让条件,最终获得最大利润。切莫犹豫不决、拉长时间战线、消耗自身优势。

3.2 签订保密协议、做好监督工作、防止道德风

正如上文所说,由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技术许可方很可能会遭受道德风险。为了防止自己的技术信息被泄露给他人,技术许可方应当注意以下三点:(1)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许可方应当同时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条款,包括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保密责任等事项。(2)技术许可方在技术转让的过程中,要严格监督被许可方对自己技术的使用情况,保证被许可方在合同框架下的合理使用。(3)保存技术信息方面的有效证据,尽早聘请律师做经营自由度及是否侵犯他人技术信息权利的分析,并分析他人可能从哪些方面主张我方侵权,并站在被訴者的角度提前想好应对措施。

4 技术被许可方的风险防范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技术被许可方经常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遭受较大的转让风险。为尽量规避风险,被许可方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打好信息战。具体表现为对技术自身发展的了解与对技术许可方的情报收集两方面。

4.1 提前了解技术信息、前景与市场

在技术引进前,引进方应当做好信息准备。首先,我们应当对技术现状、市场、前景进行简单的了解与认识。我们可以通过与国内技术做对比,从而预测技术的发展前景与发展态势。其次,我们应当对技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作出可行性报告。技术引进的可行性研究即是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客观要求,也是引进方自身的需要。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曾总结了许多国家和企业关于可行性研究的方法与内容,并指出:可行性研究是每个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最主要内容。它主要分为四个步骤进行,包括投资机会论证、初步的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的可行性研究以及评价报告。技术引进的可行性研究应注重于技术归属是否单一、技术引进的负效应以及技术引进的成本是否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等方面。对于技术引进方来说,加强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有利于削减风险、提高效益、作出最科学的决策。最后,不同国家对技术出口的规定不一样,我们应当提前了解对于该技术的引进限制,避免一切都准备好后,却发现技术无法转让的情况。

在技术引进过程中,我们应当弄清技术来源的法律状态,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引进已经失效、被淘汰的技术。

在引进技术后,要随时观察技术信息的动态,一旦有充分理由证明或第三方提出其无效,则应考虑停止支付使用费并要回本来不需支付的部分。

4.2 对技术许可方的情报收集

为了寻求信息平衡,作为技术引进方,应当事先对技术许可方进行调查与了解。及时全面的收集技术许可方的情报。首先,是对许可方的选择与对其公司信息的了解。我们可以通过向咨询机构或法律事务所咨询、座谈的方式了解对方的公司信息。应当找信用度较高、转让技术较多的贸易伙伴,尽量不要找中间商。其次,是对外询价的过程。询价书作为正式的询价方式,自然是很重要的。我们应当慎重选择询价对象,经深思熟虑后再向其送至询价书,并且给各家发至的询价书内容应一致,其内容应包括被许可方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等。最后,通过询价的回复对各家进行比价。比价的过程中,应当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重视专利的横向比较,注重比较以下四个方面:专利功能的比较、配套性比较、专利价格比较、专利来源比较。较为常用的比价方法有三种:直观法,直接比较价格的高低;类比法,与以往的价格做比较,需要进行拆分、单项对比、过程较为复杂;经济效益法,将目光放长、综合考量技术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而非仅仅拘泥于眼前的利益、进行单一的比较。

参考文献

[1]代天一.论国际贸易中技术贸易的风险与防范.中国商贸.

[2]姜鸿.国际技术贸易合同条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江汉大学学报,第21卷第5期.

[3]陈伟,于丽艳.基于国际技术转让周期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研究.科技政策与管理,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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