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庆彩
2007年9月,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产权人。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洪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当地出台了房屋限购政策,由于已拥有一套房产,陈先生在买第二套房时就得多花十几万元的冤枉钱,用以支付税费和首付款。为此,两人约定先离婚,现有的房产归到洪女士名下,由名下无房的陈先生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之后二人再复婚。然而,房子过户到洪女士名下后,她却拒绝承认双方是为了买房子而“假离婚”,提出双方是感情破裂而离婚,也不同意丈夫享有房子一半产权。无奈之下,陈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妻子“假离婚”时签署的财产分割协议。但由于陈先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是假离婚,因此他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实行婚姻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依法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所以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的概念。不管是否出于真心登记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即国家承认夫妻两人的婚姻关系终止。通过“假离婚”重新获得购房资格或者享受购房优惠,实际上是一种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表面看获得了利益,但实际上风险很大。
首先是丧失财产的风险。夫妻双方假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除非当事人能举证证明存在胁迫或欺诈事由,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有效。由于“假离婚”的当事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已经达成某种默契,在发生争议后想主张离婚协议無效或以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的,举证的难度极大,法院一般以证据不足而驳回诉讼请求。而且,在离婚和复婚之间,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化。以本案为例,因为第一套房产已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分割完毕,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房子属于洪女士一方个人财产,即便是双方复婚,第一套房的性质仍然是洪女士的个人财产,不会再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从法律上来说,陈先生自然无权要求分割。此外,有一些夫妻假离婚后一直拖着没有再复婚,一方在此期间死亡,由于双方已经离婚,便不再具备继承的资格,无法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财产。
其次是“弄假成真”的风险。从夫妻双方身份关系上看,“假离婚”之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任意一方均有选择与其他人再次结婚的权利。如果一方不愿意复婚,就可能出现“弄假成真”的情况,如果由于在“离婚”时约定把房产归属一方所有,另一方就会弄巧成拙“人财两空”,就会像案例中的陈先生一样,“赔了夫人又折兵”。尤其是一些人别有用心,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争不到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
最后是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一些人采用伪造、变造离婚证或者网上购买假离婚等方式进行“假离婚”,这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此外,如果假离婚是为了躲避房产税收,则涉嫌违反税收法律,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其逃避的数额较大,还可能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编辑 王 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