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翊军 李佩聪 高峰
摘 要:采用文献资料法等,对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制定背景、修订内容、修订主旨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得出结论:新条例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2方面强化对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对兴奋剂违规运动员进行惩罚时,广泛采用比例原则;新条例的主旨在于弘扬人权精神,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确立慎罚观念,减少处罚权行使的恣意性。提出建议:在反兴奋剂实践中,我国反兴奋剂机构应研究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充分领悟其立法宗旨,为规则的更新储备经验和打牢基础。
关键词: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人权原则;比例原则;兴奋剂;反兴奋剂条例;运动员合法权益;慎罚观念
中图分类号:G 80-051 学科代码:040301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By using the method of literature review, this paper makes analysis on development background, revision content and revision purport of World Anti-Doping Rules 2015. The result shows that two new regulations from the substantive rights and procedural rights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thletes, in the athletes for doping; discipline punishment and widely used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the thrust of the new regulations is to carry forward the spirit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athletes and teaching staff, establish the careful punishment idea, to reduce the punishment right. Suggestions: In the Anti-doping practice, China's Anti-Doping Institutions should study the World Anti-Doping regulations of 2015 and fully understand its legislative purpose,In order to renew the experience 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newal of the rules.
Keywords: world anti-doping regulations 2015; human rights principl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doping; anti-doping regulations; athletes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concept of cautious punishment
世界反興奋剂机构(WADA)制定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是世界反兴奋剂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国际反兴奋剂工作及各国反兴奋剂立法和实践具有指导性作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于2013年进行了最新修订,修订后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以下称“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吸收了科技发展的新成果,回应了世界反兴奋剂工作的新要求,反映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发展的新趋势。对其加以研究,不但有助于把握世界反兴奋剂立法的新进展,更好地参与世界性体育赛事,而且可以为我国修订和完善反兴奋剂法规提供有益借鉴。
2003年3月,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哥本哈根主持召开了世界反兴奋剂大会,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2003年版)。借力现代科技,违禁物质及违禁方法不断创新,实践中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在应对兴奋剂问题上该条例的不足之处逐渐显露。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实现对体育精神、体育道德及运动员合法权益等多元价值的保护,2007年底第3届世界反兴奋剂大会对2003《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了第1次修订,并于2009年开始实施[1]。
在2009年实施之后,因兴奋剂违规的隐蔽化和高科技化,世界反兴奋剂技术也有了新的发展,典型技术,例如生物护照技术,可以更实质地检测运动员是否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但2009年版条例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未决问题,例如对未成年人运动员与成年运动员是否采取一致原则,有无必要进行区分,及如何区分,等等。因此,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决定启动新一轮修改程序,对新出现的问题予以回应,同时吸收和固定兴奋剂检测新技术。
修订程序包括3个阶段[2]:第1阶段自2011年8月11日至2012年3月15日,启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轮修改讨论程序;第2阶段自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10日,进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2轮修改讨论程序;第3阶段自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进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3轮修改讨论程序。2012年6月1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公布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阶段正式征求意见稿,对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进行增加、修改和删除。其后,起草小组根据讨论意见,多次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向世界反兴奋剂大会提交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最终修订稿),并于2013年11月15日获得世界反兴奋剂大会表决通过。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共计25条,并附有评论。与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相比,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修订部分达3 000余处[3]。新修订部分反映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的新发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强化对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条例是在充分考虑了比例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比例原则和人权原则是《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2大基本原则,贯彻于新版条例全文。就对人权原则的贯彻来看,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从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2方面来加强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2.1.1 在实体权利方面,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增加或修改的一系列条款,体现出对运动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主要体现为:1)延长了兴奋剂违规追责时效的规定。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7条延长了兴奋剂违规追责时效,该条规定,从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行为发生之日起10年内没有向运动员或其他人发出有关兴奋剂违规指控通知的,则不得再启动兴奋剂违规调查程序。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关于兴奋剂违规的追责时效是8年,新版条例在此基础上延长了2年。2013年发生了美国自行车运动员阿姆斯特朗兴奋剂违规案件[4],美国反兴奋剂机构对阿姆斯特朗的调查一直追溯到13年前,最终调查结果显示阿姆斯特朗存在兴奋剂违规行为,这一结果后来也为阿姆斯特朗本人所承认,但调查程序显然已经违背了2009年《世界兴奋剂条例》规定的8年追责时效,引起了诸多争议。当时正值2015年《世界兴奋剂条例》修订时期,有观点建议为了能对运动员产生足够的威慑力,应当将兴奋剂违规追责时效延长至14年,使新条例能够适应像对阿姆斯特朗案这样的兴奋剂违规行为的调查[5]。为此,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起草小组就延长兴奋剂违规追责时效可能涉及的人权问题专门咨询了人权专家,并接受人权专家的意见将追责时效确定为10年。
2)允许运动员在禁赛期最后阶段参加训练。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12.2条规定,运动员可以在禁赛期的最后2个月内或者禁赛期的最后1/4时间内重新归队训练或使用俱乐部或其他其所属体育组织的设备进行训练。反兴奋剂之目的在于禁绝兴奋剂的非法使用,而不是对于运动员进行严苛的惩罚;所以,对于兴奋剂违规运动员既要给予严肃的处理,也要兼顾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相应地,为避免矫枉过正,新条例允许运动员在禁赛期的最后阶段参加训练,准备禁赛期后的任何赛事。此项新规,实现了处罚与公平竞赛之间的平衡,既确保了兴奋剂条例的威严,又真正实现了公平竞技的体育竞赛。对于一些确实需要归队训练才能参加比赛的项目,在禁赛期结束后还是不能参加比赛,这实质上变相延长了禁赛期。这体现了新条例尊重人权,处罚适度的宗旨。
2.1.2 在程序权利方面,新条例不再采取具体列示的方式设定运动员的程序权利,而是以概括和纳入的方式一般性地维护运动员的程序权利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1条规定:每一个对结果管理负有责任的反兴奋剂组织,至少要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为任何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当事人至少提供一次由公平、公正的听证委员会召开的听证会。应当根据条款14.3的要求,公布适时合理的决定,其中尤其应包括对禁赛期原因的解释。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列举了被控涉嫌兴奋剂违规人员所享有的一系列程序性权利,例如及时公正的听证权、委托代理权、告知权等。与此不同,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并未详细列举具体权利,但该条评论中指出,“该条要求在结果处理的某些阶段,应当向运动员或其他人举行一场及时、公平、公正的听证会。这些原则可以在《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中找到。该条目的并不是想取代各国反兴奋剂组织的听证规则,而是要确保每一个反兴奋剂组织都能提供一个与这些原则相一致的听证程序”。由于增加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所要求的程序性保障措施,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1条在实质上内涵更加丰富。《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规定:“在决定某人的公民权利和义务或者在决定对某人确定任何刑事罪名时,任何人有理由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而公正的法院的公平且公开的审讯。判决应当公开宣布。”这被认为是欧洲议会和欧洲人权法院衡量成员国法律程序对人权保障的基本准则[6],将其纳入针对兴奋剂违规人员的调查程序,使得程序性保障措施更加完善。
2.2 广泛采用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对保障人权、控制公权力发挥着重要作用[7]。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许多规定都与运动员的人权保障及控制反兴奋剂组织的权力有关;因此,其对比例原则也不遗余力地予以貫彻,并通过2种抽象结合具体的方式予以确立。首先,序言明确提出该条例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比例原则,以抽象方式将其原则化;另一方面,各具体条文直接将比例原则明确化。就比例原则的具体化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2.2.1 故意违规者,加重处罚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对于发现、使用或者企图使用或持有兴奋剂行为,以及对拒绝或者未完成样本采集和篡改兴奋剂过程的禁赛处罚为4年。而2009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此规定的禁赛期,如无减轻或加重处罚的情形者一般为2年。对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采用2年的禁赛期,会造成运动员所受处罚过轻,从而与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不成比例。例如,某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时故意使用了兴奋剂而被处以禁赛2年的处罚,到下届奥运会召开时其禁赛期早已结束,仍可以参加下届奥运会;因此,为了使处罚与故意使用兴奋剂的恶意违规行为成比例,新条例将禁赛期提高到4年。由此,运动员因故意使用兴奋剂而受到禁赛处罚后,将缺席下一届奥运会,以体现对其他守纪运动员公平竞赛机会的保障。
2.2.2 违规累犯者,从重处罚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7.1条规定了二次违规者的禁赛期,体现了从重处罚的原则。该条要求在3类期限中取其最长者,作为对兴奋剂违规累犯的禁赛期:一是6个月;二是不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形下,首次兴奋剂违规禁赛期的一半;三是不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形下,首次兴奋剂违规应处禁赛期的2倍。这就避免了旧条例下累犯的具体禁赛期可能出现“累犯从轻处罚”的不公平现象。
2.2.3 无过错或无重大过错、自首者,减轻处罚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对故意使用兴奋剂及累犯加重处罚的同时,也规定了对被控人减轻处罚的若干情节。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5.1条规定,在涉及特定物质的兴奋剂违规案件中,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能够证实其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最重处以2年的禁赛期,或仅予以警告。同时该条还规定,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能够证实其无重大过错或无重大疏忽,且能证实查出的违禁物质来源于受污染的物品,则可以根据过错程度最重处以2年的禁赛期,或仅予以警告。如果完全适用旧条例的规定,虽然在这2种情况下也可以缩减禁赛期,但缩减后不得少于应适用禁赛期的1/2,在终身禁赛的情况下则缩减后不得少于8年。在这2种情况下,当事人主观过错极小,如果严格适用之前的规定,则很有可能与比例原则相悖,对此类违规行为和运动员形成反向歧视。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0.6.3条规定,当运动员或者其他当事人面临可能处于4年禁赛的处罚时,如果能够主动承认被指控的兴奋剂违规行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可以视其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过错程度将其禁赛期最短缩减至2年。此种情况是在被发现兴奋剂违规行为之后的自首。国际体育仲裁院曾指出这不属于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8],但是,允许对自首者进行减轻处罚,不但能激励违规人员的悔过,而且可以减少控诉成本,提高反兴奋剂效率;因此,修订后的新条例将其认定为自首并对自首者给予减轻处罚,也体现了处罚的比例原则。
人权原则和慎罚原则是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制定的2大基本原则,其精神贯穿于新条例之始终。从这2大原则,可以体现出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价值追求。
3.1 弘扬人权精神
3.1.1 弘扬人权的必要性
人权具有普遍性,其所要保障的不是一个人、几个人或某一群人,而是每一个人[9]。为此,人们需要通过国内法和国际法将人权实践的成果予以法律化和固定化。就国际法层面而言,业已制定的关涉人权的法律文件既有《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等普遍性国际人权公约,又有《禁止酷刑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专门性国际人权公约;然而,尽管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保护运动员的国际公约或规则日益繁多,但仍然需要补足现代人权保护的理念。
人权保护的水准往往直接表现在处罚的尺度上。反兴奋剂规则,有许多具体内容直接指向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从法理上说,个人是组织管理的主体而非客体,不能以过度牺牲个人利益来作为实现组织管理目的的手段;因此,应当将打击兴奋剂违规与人权保护结合起来。 或者更准确地说,应当将打击兴奋剂违规与人权保护的标准衔接起来,在后者的尺度上设定违规处罚的程序与标准。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弘扬人权保护精神,切实保护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3.1.2 实体性规则得以充实和完善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许多规则得到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如上所述,许多体育项目的运动生命较短,错失一次重要比赛也许就意味着运动生命的结束。对于以体育运动为职业的运动员而言,这一事实是残酷的。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为此增加规定,允许运动员在禁赛期的最后阶段参加训练,可以最大限度地为运动员保留参加比赛的机会,避免变相延长处罚力度。通过实体性规则来保护运动员合法权益,在反兴奋剂组织依据该条例执行罚则时,运动员权益即可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是对运动员进行保护的基本保障。
3.1.3 程序性規则的高标准
程序正义是追求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依赖于程序正义[10]。在给予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处罚时,唯有遵从正当程序方能“罚当其责”;因此,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通过实体规则对运动员给予保护的同时,也进一步完善了程序性规则,使得保护运动员的程序性规则更为周延。新条例要求在给予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处罚时,应依据《欧洲人权公约》第6.1条的规定和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来实施。《欧洲人权法公约》第6.1条确定的程序标准不仅在决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时适用,在确定刑事罪名时也同样适用;因此,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要求在给予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处罚时,要遵守与确定刑事罪名同样的程序标准。由此可见,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在给予兴奋剂违规人员处罚时所遵从的是极为严格的程序标准。
3.2 确立慎罚观念
处罚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不当的处罚会导致更严重的问题。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对兴奋剂违规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的处罚,是组织对个人的处罚,其处罚权可以视作公权力;因此,处罚权的行使应当本着宽容和谦抑的秉性。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比例原则的贯彻,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罚权行使的恣意性。
与前一版本相比,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明显体现了“有所重、有所轻”的处罚理念。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在兴奋剂违规人员无过错或者无重大疏忽、自首、立功等情况下,可以对违规人员从轻处罚。这些减轻处罚的制度不但考虑相关人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严重性,而且更加关注相关人员的主观态度或主观过错程度,以综合判断违规行为应予裁量的处罚标准。同时,新版条例则对故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加重处罚,将禁赛期由之前的2年延长至4年。此外,新条例第2.10条还将违反“禁止合作”义务规定了新的违规行为,并加以处罚,并且禁止合作的期限以较长的处罚期限为准。实践中发现,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往往与教练员、医生等运动员辅助人员的唆使或密切配合相关。如果辅助人员被反兴奋剂组织给予了禁赛等处罚的,运动员再与他们合作,会增加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风险。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重其重、轻其轻”的处罚措施,是在综合评估各种具体兴奋剂违规行为后制定的。反兴奋剂组织严格执行这些处罚措施,可以使对兴奋剂违规人员的处罚“罚当其责”,从而避免畸轻畸重。
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通过后,国家体育总局于2014年10月27日通过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并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体育总局还同步颁行了《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称《兴奋剂管制通则》)。《兴奋剂管制通則》的制定参考了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也是目前我国反兴奋剂领域规定得最为详细的法律文件。这2部法律文件的颁行,使我国反兴奋剂斗争逐步走进有法可依的新局面[11]。我国现有反兴奋剂规则明确贯彻了人权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体现了反兴奋剂规则的最新发展趋势,尤其是《兴奋剂管制通则》的许多内容直接取自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站在了世界反兴奋剂规则发展的前沿。从某种程度上讲,2015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是当今国际社会在反兴奋剂领域达成的共识,我国反兴奋剂机构应当充分领悟其立法宗旨,进行深入研究,为规则的更新储备经验并打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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