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正建
古文書學是以古文書爲研究對象的學問,它與寫本文獻學等古文獻學的重要區别 : 一是不研究古本典籍,二是重視文書的物質形態以及書式,包括紙張、字體、署名、印章、畫押、格式等。而後者尤其是古文書學區别於其他相似學科的重要特徵。
以敦煌吐魯番文書爲例。以往研究紙張、字體、格式的的論著很多,但專門研究署名、畫指、畫押的文章則比較少,而這些署名、畫指、畫押,是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值得我們專門進行研究,以豐富古文書學的研究實踐。
涉及敦煌吐魯番文書畫指、押字研究的主要成果,是日本學者仁井田陞大作《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中的第一編第三章《花押及び略花押》和第四章《畫指·指模(指印)及び手模(掌印)》(1)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の研究》,東京大學出版會,1937年初版,本文所用爲1983年復刻版,24—78頁。關於仁井田陞相關研究的信息,受教於大津透先生,特此致謝。。在第三章中作者指出 : 唐初尚無花押,只有如韋陟署名若“五朵雲”似的花書,到晚唐如日本所藏的圓珍過所中,纔有類似花押的出現,但此時花押與草書體署名不易區分,到五代乃至宋代,花押就比較普遍了。作者還指出 : 中國從古代開始就往往讓代筆人替自己署名,然後自己在那個署名下畫個如“十”“七”“力”“巾”“”之類的記號。這些記號日本的古文書學者稱之爲“略花押”(2)仁井田陞上述書,32—33頁。。這種“略花押”在五代時期的敦煌文書中可見。作者還論述了略花押在明清時候的使用。
在第四章中作者指出 : 畫指與指印不同,是畫出指的形狀或其一部分。畫指在漢代可能就有,北魏時出現有“畫指”磚(3)此爲孤證,能否落實,可能還要進一步研究。;唐高宗永徽年間(650—655)已經實行,在中村不折藏咸亨二年(671)的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可以看到畫指,此後在吐魯番、和田、敦煌出土文書中都能看到(4)書中列有“畫指”文書17件的表格(43—44頁),其中只有兩件敦煌文書。。作者指出 : 畫指有兩種類型 : 一是只畫三點,多用食指,可稱爲“點式畫指”;二是畫出指頭長度,多用中指,可稱爲“指形式畫指”。而且一般而言是男左女右。作者隨後論述了畫指在元明時的實行,以及在日本、朝鮮、越南的實行。作者指出,畫指是無筆者代替署名而實行的署名法,因此只要是需要署名的各種文書,就都應該能看到(5)仁井田陞上述書,58頁。這其中的“無筆者”含義不明,推測是指不會寫字的人。又,第四章後段研究了指印,舉伯希和一件土地交换文書,認爲其中“張月光”代替自署捺了指印(60—61頁)。關於指印,由於本文暫不涉及,因此就不介紹了。。
仁井田陞的文章研究了畫指與花押的主要方面,但受限於資料,所論還是有進一步探討的空間。這主要表現在 : 一、 畫指與花押的關係如何,是否有先後之分。二、 在畫指之前,是否有一個署名的階段。由於我們現在能看到的畫指和押字的實物(文書)遠多於仁井田陞寫作時的20世紀30年代,因此我們可以對此進行更系統的梳理和更細緻的分析。
此外吴震曾寫過《吐魯番出土券契文書的表層考察》(以下簡稱爲《吴文》),將吐魯番出土券契分爲晉到十六國、高昌國、唐代三個時期,並梳理了三個時期券契格式的變化,其中涉及署名與畫指(6)原載《敦煌吐魯番研究》第一卷,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後收入《吴震敦煌吐魯番文書研究論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以下引文均出自《論集》。。《吴文》没有涉及敦煌文書,也就没有談到畫指以後的變化,爲我們留下了研究空間。
以下本文將在敦煌吐魯番出土大量文書的基礎上,試圖梳理出一個從署名到畫指再到押字的發展過程,並歸納與這一發展相適應的格式用語的變化過程(7)格式用語的變化,仁井田陞文章很少涉及。此外凡仁井田陞已經討論過的問題,本文將不再涉及。。
翻檢敦煌吐魯番文書,這些署名、畫指、畫押主要出現在各種契據(含遺書、分書、放妻書、放良書等)中,此外還包括部分上報事務的“牒”、申辯供述的“辯”、領受物品的“抄”、部分收支“曆”等,總之出現在所有需要證明當事人真實可信的場合。爲簡明起見,也爲了能粗略地梳理出一條演變的軌跡,本文將問題集中在各種契約中,而捨棄了牒、辯、曆、抄等,留待將來再做更詳細的整理研究。
同樣是爲了查找、核對方便,我將所用文書的資料局限在這樣兩種書中,即《吐魯番出土文書》(圖版本)一至四册(8)唐長孺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壹至肆册,文物出版社,1992—1996年。下文出注均作《吐魯番出土文書》。與《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9)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全國圖書館文獻縮微複製中心,1990年。中的“契據”部分。這兩種書的好處都是圖版與録文俱在,若録文有疑問,可查圖版。在此基礎上,我搜集了相關資料。搜集的原則是 : 只搜集寫有署名畫指畫押字樣,或留有署名畫指畫押痕跡的契約,凡没有這些字樣或痕跡的殘文書不在搜集範圍内。
搜集的結果,吐魯番文書中共得156件,敦煌文書共得102件。兩類文書從時代説正好前後相接。從内容説主要是契約 : 吐魯番文書不包括牒、辯、抄;敦煌文書不包括牒、抄、曆,也不包括遺書、分書、放良書、放妻書等(10)如果加上這些,則吐魯番文書有168件,敦煌文書限定在“契據”類是123件。。原因是這些不包括的部分,其署名畫指畫押的用語與契約用語不同,樣本也少,不足以看出變化。此外要説明的是,所有契約文書只要有相關字樣,就在搜集和研究範圍内,不再區分原件、抄件和稿件。以下研究就建立在這258件契約資料的基礎上。
敦煌吐魯番契約類文書中,最早的證明真實性的方式是“署名”。在156件吐魯番契約文書中,高昌國時期的文書大約有57件。其套語基本是“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爲信”。後面有“倩書”人、“時見”人、“臨坐”人的署名(“臨坐”不必然有),幾乎没有例外。例如 :
高昌延壽四年(627)趙明兒買作人券(60TAM338 : 14/2(a))(11)《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41頁。:
7 倩書趙願伯
8 時見劉尸褳
9 臨坐范養祐
高昌延壽九年(632)范阿僚舉錢作醬券(69TAM140 : 18/2)(13)《吐魯番出土文書》貳,197頁。:
6……民有私要,要行貳主,各自署名爲□。
7 倩書趙善得
8 時見張善祐
9 臨坐康冬冬(14)“冬”,原爲同文符號,現改録爲文字。
由於吐魯番出土的高昌國時期的契約文書(15)整理者將高昌國時期的契約文書均定名爲“券”,而將唐以後的契約文書均定名爲“契”。多數有殘缺,以上兩件就是結尾部分比較完整的文書了。從這兩個例子可以看到高昌國時期契約文書證明真實性的方式主要是“署名”。有了這一認識,我們來看看《吐魯番出土文書》中幾件契約文書的年代。
《吐魯番出土文書》所收最早的一件有結尾的契約文書是“北涼承平五年(447)道人法安弟阿奴舉錦券”〔75TKM88 : 1(b)〕(16)《吐魯番出土文書》壹,88—89頁。。整理者有注釋説 :“承平是北涼沮渠無諱、沮渠安周的年號。據長曆,承平五年(公元447年)應是丁亥,本件作丙戌,干支不符。……據推測……本件的丙戌應爲公元506年,而這個承平年號也就是高昌王麴嘉的年號。因無確證,現仍將本件列在北涼時期。”
我以爲整理者的意見是對的,這件文書應該是高昌國時期的文書。除了整理者給出的理由外,從文書格式也能證明。我們知道,一個朝代有一個朝代的文書格式(同一朝代因年代不同也有變化),此件契約文書的格式與高昌國時代的契約格式完全相同,這或者也是其屬於高昌國時期文書的一個旁證。我們看這件文書的結尾是 :
5……民有私
6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爲信。……
7……倩書道人知駿
8時見 道[人]智惠 永安
具備上文所説高昌契約文書結尾的全部因素,即“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爲信”。後面有“倩書”人、“時見”人的署名。
同樣的文書還有“北涼承平八年(450)翟紹遠買婢券”(75TKM99 : 6(a))(17)《吐魯番出土文書》壹,92—93頁。。整理者注釋説 :“本件出自墓道中,似係由外擾入,故與該墓室中所出文書年代無關。本件紀年爲‘承平八年歲次己丑’,據長曆,北涼承平八年(公元450年)應爲庚寅,本件干支不符,誤差一年,與哈拉和卓八八號墓所出《北涼承平五年道人法安弟阿奴舉錦券》相同。因此,本件的‘承平’也有可能不是北涼年號而是高昌王麴嘉的年號,而己丑應爲公元509年。因無確證,現仍列在北涼時期。”
這件文書的結尾部分也符合高昌國時期的契約格式,作 :
6……民有私要,要行二主,各自署名爲信。
7…… 倩書道護
還有一件“義熙五年道人弘度舉錦券”〔75TKM99 : 6(b)〕(18)《吐魯番出土文書》壹,94—95頁。。整理者注釋説 :“據文獻記載,僅東晉有義熙年號,其義熙五年干支應爲己酉,與本件不合……本件另面爲《北涼承平八年翟紹遠買婢券》,買婢人與本件錦主同爲翟紹遠,倩書也同爲道護,兩件時代應相距不遠。……本件義熙年號亦應屬高昌麴嘉時期,而義熙五年當爲公元514年。總之,本件的年代可以肯定不是東晉義熙五年,但如列爲高昌麴氏王朝時期亦無確證,今仍據上件例,暫屬北涼時期。” 我們看此件文書的結尾格式爲 :
5……民有私要,要行二主
6各自署名爲信。…… 倩書道護
8時見
即具備了上文所説高昌國時期契約文書結尾的主要因素,因此它應該屬於高昌國時期的契約文書。
有了以上關於高昌國時期契約文書結尾部分格式的認識,可以爲我們確定文書時代提供一些幫助。例如《吐魯番出土文書》(録文本)第五册收有一件“唐貞觀十八年(644)張阿趙買舍契”(60TAM338 : 14/5)(19)國家文物局古文獻研究室、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物館、武漢大學歷史系編《吐魯番出土文書》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83年,138頁。。整理者説 :“本件紀年殘缺,但有干支‘甲辰歲’。同墓所出有紀年文書,最早爲麴氏高昌延壽二年(公元625年),最晚爲唐龍朔四年即麟德元年(公元664年)。查麴氏高昌之延昌二十三年(公元584年)和唐貞觀十八年(公元644年)都是甲辰。延昌二十三年下距唐龍朔四年凡八十年,時距過長,且同出高昌文書均屬延壽年間,别無此前紀年,故此‘甲辰歲’應是唐貞觀十八年。”我們看本件文書結尾的最後幾行 :
6……民有私
8 倩書 道人法賢
9 時見 □衆養
顯然是高昌時期契約文書的寫法,因此此件文書應該不是唐貞觀十八年的契約文書。《吐魯番出土文書》的編者後來意識到了這一點,於是在圖版本中做了修正。圖版本第貳册收有這件文書,編者在題解中寫道 :“本件紀年殘缺,據所書干支歲次及署名程式,爲麴氏高昌時期文書。麴氏高昌最末一個‘甲辰歲’爲延昌二十三年(公元584年),本件或成於是年。”(20)《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39頁。“干支歲次”是原來就清楚的,因此改正的真正原因實際是考慮到了“署名程式”即契約結尾的套語。這一改正無疑是正確的(21)《吴文》已由署名形式指出此件文書當是延昌廿四年(584)券契,419頁。這裏將“甲辰歲”定爲延昌二十四年。。其實在吐魯番契約文書中,只要有“各自署名爲信”以及“倩書”“時見”等,基本就可以判定爲高昌國時期的文書(22)個别與唐西州早期文書有交叉,但這需要具體文書具體分析。。
例如“唐西州高昌縣范阿伯買舍契”(60TAM337 : 11/4(a),11/3(a))(23)《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28頁。。據題解 :“此墓盜擾嚴重……出唐顯慶二年(公元657年)范阿伯墓誌一方。所出文書兼有麴氏高昌及唐代。其有紀年者,最早爲高昌延昌八年(公元568年),最晚爲出於墓道填土中之唐龍朔三年(公元663年)夏田契。”我們看此件契約的結尾幾行 :
這裏有“署名爲信”,有“時見”“臨坐”,應該是麴氏高昌時期的契約文書(24)至於文書中提到“(范)阿伯”也好理解。范死於顯慶二年(657),上距麴氏高昌滅亡不過十幾年,因此此契約立於高昌時期是完全可能的。。
總之,高昌國時期契約文書寫有“署名爲信”“倩書”“時見”以及“臨坐”,是其最顯著的特徵。
吐魯番所出唐代契約文書,證明真實性的方式由“署名爲信”變成了“畫指爲信”。標準的寫法是“兩和立契,畫(獲)指爲信(驗)”。這一過程是如何形成的?目前我們没有確切資料,但從貞觀十四年唐滅高昌設立西州後不久,這一變化就出現了。速度這麽快,我們考慮,一定是將内地實行的契約模式(範式)帶到西州,加以推行的結果。
不過也要考慮高昌時期末期,契約用語雖然没有變化,但已經開始用畫指代替署名了。最早的例子見於“高昌延壽九年(632)曹質漢、海富合夏麥田券”(69TAM117 : 57/3)(25)《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89頁。。其結尾幾行爲 :
10 海□
此件文書本無紀年,只有“壬辰歲”,整理者推論爲延壽九年。這個推論是有道理的。我們看文書中有“[署]名爲信”就可知它屬於高昌時期文書的可能性比較大。但後面又出現了畫指,説明在契約文字寫“署名”的前提下,有“畫指”的變通。並且特意説明這是以“指節爲明(名)”,即以指節代替署名。這個變化的起因當是由於一些契約的當事人不識字,不能書寫自己的名字(26)本文在會議上宣讀的一個月後,在另一會議上看到裴成國提交的論文《唐西州契約的基礎研究》(載《敦煌吐魯番法制文獻與唐代律令秩序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國政法大學,2017年9月,以下簡稱爲《裴文》),文章認爲畫指代替署名的原因一是高昌國時期的契約因當事人識文斷字率低,往往需要請人代筆;二是因爲畫指比署名簡便易行(126、128頁)。但是爲何識字率低的時期反而要“署名爲信”,這一格式與請人代書是什麽關係,似乎未能講清楚。。
説得更清楚的是“唐西州高昌縣趙懷願買舍券”(59TAM301 : 15/4—3)(27)《吐魯番出土文書》貳,84頁。。文書結尾幾行是 :
8 倩書 張 武 □
9 時見 劉 德 □
10 臨坐 □ (下殘)
據題解,本文書所出自的301號墓,“所出文書兼有麴氏高昌及唐代,其有紀年者爲唐貞觀十七年”。“本件文書紀年已缺,屬麴氏高昌或屬唐代,不明,今姑置於唐代”。其實從“署名爲信”,以及“倩書”“時見”“臨坐”看,很可能屬於高昌國時期文書。不過與典型的高昌時期契約文書不同的是 : 雖然文中寫到要“署名”,但實際出現了畫指,並説明這是由於“不解書”的緣故,所以要“以至(指)節爲明(名)”。
這種在契約本文中寫“署名爲信”,實際又有畫指的文書,只出現在高昌時期末和唐西州時期早期。我們可稱其爲契約用語的過渡時期。很快,契約本文中就改寫爲“畫指爲信”,“倩書”“時見”“臨坐”也都變成“某主”“知見人(或見人)”“保人”等了(29)這一點,《吴文》業已指出,420頁。。
我們在吐魯番文書中所能見到的最早在契約本文中寫有“畫指爲信”的大概是貞觀二十二年(貞觀十四年八月唐滅高昌設西州)。“唐貞觀二十二年(648)洛州河南縣桓德琮典舍契”(72TAM204 : 18)(30)《吐魯番出土文書》貳,152頁。,其中的相關文字爲 :
9 負錢人 桓德丨琮丨琮丨
10 男大義 丨 丨義丨
11 同坊人 成敬嗣
12 丨 丨嗣丨
13 坊正李 差 經
這裏在契約本文中明確寫有“兩共和可,畫指爲驗”,後面署名中有畫指,與高昌時期的契約格式明顯不同。要注意的是 : 這是一件來自内地河南縣的契約,可知這種來自内地的契約格式影響了西州契約從“署名爲信”向“畫指爲信”的轉變。换言之,高昌末期内部出現“以指爲名”的變化,與來自唐朝中原地區契約格式的影響,促成了“畫指爲信”用語的出現(32)對於高昌國末期爲何會出現因不解書而“以指爲名”的現象,文章宣讀後與會學者有過討論。一種解釋是 : 或許高昌國時期的前期,契約文書的使用主要在上層階層,後來契約的使用下移並普遍化,造成下層民衆使用時無法署名的情況出現(趙晶先生有此看法)。另種意見認爲 : 畫指取代署名,是由於署名的可靠性不如畫指,從署名到畫指,體現的是契約法律效力不斷增强的過程(王素先生有此看法),但上引文書中明確説是由於“不解書”纔“以指爲名”,並非爲增加可靠性纔“以指爲名”,因此關於從署名爲信到畫指爲信變化的原因,還需進一步研究。。於是,幾乎同時,我們看到了西州當地的契約格式變化 :
“唐貞觀二十二年(648)索善奴佃田契”(64TAM24 : 26)(33)《吐魯番出土文書》貳,177頁。:
11□指爲信。
12 田主趙
13 佃田人索善奴丨 丨 丨
14 知見人馮懷勗丨勗丨 丨
15 知見人劉海願丨 丨 丨
本件文書不僅正文寫了“□(畫)指爲信”,而且後面確有畫指,並改“倩書”“時見”“臨坐”爲“田主”“佃田人”“知見人”,説明契約格式已經改變,與内地一致了。
更完整的契約見於“貞觀二十三年(649)傅阿歡夏田契”(64TAM10 : 34)(34)《吐魯番出土文書》貳,207頁。,最後幾行爲 :
6 ……兩和立卷(券),畫指爲信。
9 知見□□□恩丨 丨 丨
自此以後,“兩和立契,畫指爲信(或爲驗、爲記)”就成爲唐代契約上的套語。“畫指”徹底代替了“署名”(35)《吴文》已經指出 : 吐魯番券契文書第三期與第二期的區别之一即“由於畫指節習俗逐漸流行,券末之‘各自署名爲信’,改爲‘獲(畫)指爲信(記)’”,420頁。。我們舉一個完整的例子。
唐顯慶五年(660)張利富舉錢契(64TAM4 :38)(36)《吐魯番出土文書》叁,209頁。:
1 顯慶五年三月十八日,天山縣南平
2 鄉人張利富於高昌縣崇化
3 鄉人左憧憙邊舉取銀錢拾文,
4 月别生利錢壹文。到左還須
5 錢之日,張即須子本具還。若身
6 東西不在,一仰妻兒及保人等
7 代;若延引不還,聽掣家資
8 雜物平爲錢直。兩和立契,
9 畫指爲信。
10 錢主
11 舉錢人張丨利丨富丨
12 保人康丨善丨獲丨
13 知見人
這種“兩和立契,畫指爲信”在吐魯番出土的契約中一直延續下去。到開元以後,雖然“畫指爲信(爲驗、爲記)”不變,但前面的詞語出現了微小變化。“唐開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買馬契”(73TAM509 :8/10)(37)《吐魯番出土文書》肆,279頁。結尾寫作“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和可,畫指爲記”,後面有練主、馬主、保人三人,除練主外,其他人的姓名下多了年齡。“唐乾元二年(759)或上元二年(761)曹忠敏租田契”(64TAM37 :21)(38)《吐魯番出土文書》肆,345頁。結尾寫“兩共平章,獲指爲記”,後面田主、保人亦均有姓名和年齡。“唐大曆三年(768)僧法英佃菜園契”(73TAM506 : 04/1)(39)《吐魯番出土文書》肆,576頁。結尾寫“兩家平和,畫指爲記”,後面地主也有姓名、年齡。要注意的是,雖然都是“畫指爲記”,但前面的詞語增加了“兩共平章”即雙方共同商量的分量。這與“兩和立契”是稍有不同的。
“畫指爲信(爲驗、爲記)”一直延續到唐後期,在敦煌契約文書中也能見到。最早的大約是“唐天寶十三載(754)道士楊神岳便粟契”(伯4053號)(40)《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76頁。,結尾寫“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平章,畫指爲記”,强調了“兩共平章”。再如“大曆十七年(782)霍昕悦便粟契”(斯5871號)(41)《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38頁。結尾爲“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對面平章,畫指爲記”;“唐建中三年(782)馬令痣舉錢契”(斯5867號)(42)《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40頁。結尾“恐人無□(信),故立私契。兩共平章,畫指爲記”,都强調了“兩共平章”。吐蕃佔領時期依然如此。如“未年(827)安環清賣地契”(斯1475號V5)(43)《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頁。,結尾寫作“官有政法,人從私契。兩共平章,書(畫?)指爲記。”我們見到“畫指”最晚的有紀年的文書是大中年間的,即“大中十二年(858)孟憨奴便麥契稿”(伯3192號背)(44)《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08頁。,其結尾寫作“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爲後驗,畫至(指)爲記”。如下節所要説到的,“用爲後驗”基本是取代“畫指爲記”的説法,因此大中十二年的這件文書是個例外(没有寫“兩共平章”之類也可證明)。除了這件之外,總體來看,“畫指爲信(爲驗、爲記)”一直延續到吐蕃佔領末期。這之後就變爲另種格式。當然這個變化也不是一下就形成,而是逐漸發展,最後定型的。换言之,敦煌契約文書中,凡有“兩共平章,畫指(往往又寫作書指或書紙)爲記(爲驗)”的,大致可以肯定是吐蕃佔領時期或之前的文書。
這樣的例子不多,總共也就4、5件,但它表明一種只以“立契”本身來證明事物真實性的格式用語已經出現。隨著“畫指爲記”的逐漸淡出,這種只用“立契”作爲驗證的套語形成了。其典型的説法是“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爲後憑(或後驗)”。
這種套話比較早的例子見敦煌文書中的“唐大中六年(852)僧張月光、吕智通易地契”(伯3394號)(47)《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2頁。,其結尾寫“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作後憑”。後面没有畫指,但據録文,在地主、保人二人後面按有手印,在另一保人後面有“押”。説明這種在正文中不寫“署名”或“畫指”,只寫立契“用爲後憑”的,在物主、保人、知見人後面既可畫指,也可按手印,還可以畫押,總之不拘一格。同樣的例子還見於“唐天復九年(909)安力子賣地契”(斯3877號V4)(48)《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8頁。,其結尾的用語也是“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爲後驗”。
這種以“用爲後憑(後驗)”爲特色的契約用語,從吐蕃佔領時期結束後一直沿用至唐末五代宋初。我們隨便舉幾個例子。
“甲午年(874或934)鄧善子貸生絹契”(伯3124號)(49)《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09頁。:
6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爲後憑。
7 貸絹人鄧善子(押)
8 見人押衙張宗進
9 見人上座宗福
“丙午年(886)翟信子欠麥粟契”(伯3860號)(50)《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11頁。:
5……恐人無信,
6故立此契,用留後驗。
7 欠物人男定君(押)
8 欠物人父翟信子(押)
(後缺)
“甲申年(924或984)五月二十二日曹延延貸絹契”(斯766號背)(51)《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17頁。:
7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爲後憑。
8 貸絹人延延(押)
9 口承兄曹延昌(押)
10 知見人阿阿父奴(押)
“後唐清泰三年(936)楊忽律哺賣宅舍地基契”(斯1285號)(52)《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9頁。:
11……恐人無信,立此文書,用爲後憑。
12舍主兼字
15 同院人鄧坡山(押)
16 同院人薛安昇(押)
17 見人薛安勝(押)
18 見人薛安住(押)
(後略)
“北宋開寶八年(975)三月一日鄭醜撻出賣宅舍地基與沈都和契(抄)”(北圖生字25號;即 : 309 : 8347號背面)(53)《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2頁。此件文書現在的編號是BD03925背11。:
14……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爲後憑。
15丙子年三月一日立契,僧知近自手題之耳記也(簽字)
由上可知,以“用爲後憑”爲標誌的契約用語代替了“署名爲信”“畫指爲記”,成爲唐末五代宋初的主要用語。此用語没有限定是署名還是畫指還是畫押,因此三種情況都存在,但總體而言,署名和畫指的都極少,大量的是畫押,於是在這一過程中,出現了“押字爲憑(定)”的説法。這種説法都出現在五代,大概有六七件的樣子。例如 :
“癸卯年(943)吴慶順典身契”(伯3150號)(54)《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51頁。結尾爲 :
10恐人無信,故立此契,用爲後憑。
11……恐人無信, 只(質)典兄吴慶順(押)
12押字爲憑。 叔吴佛婢(押) 同取物口承弟吴萬昇(押)
(後略)
“乙卯年(939?)安定昌雇工契”(伯2877號背)(55)《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67頁。:
9……恐人無信,故勒私契,用
10爲憑,押字爲驗
11 見人富郎(押)
12 入作弟盈德(押)
“乙巳年(945)徐富通欠絹契”(伯3004號)(56)《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録》第二輯,122頁。:
6……恐後無憑,故立此契,押字
7爲定。
8 還絹人兵馬使徐富通 知
9 還人徐富慶 同知
10 還絹人弟徐盈達 知
11 見人索流住 十
這些寫明“押字爲驗(爲憑、爲定)”者,後面的相關人員都確實畫了押。這樣,雖然寫明“押字爲驗”的契約不多,但卻是一種新的表示方式。它與“用爲後憑”相配套,標誌著契約文書中表示真實性的手段,徹底進入了“畫押”的時代。
通過以上的排比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在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中,表示契約真實可靠的方式主要有三種,這三種方式隨時代不同而不同,並表現爲不同的程式性語言 :
第一階段的用語特色是“各自署名爲信”,主要行用於高昌國時期。契約當事人主要採用署名方式。到高昌國末期,在仍然使用“署名爲信”的同時,當事人也有採用“畫指”方式的。這一過渡性作法延續到唐貞觀二十年前後(亦即只存在了6—8年)。
第二階段的用語特色是“兩和立契,畫指爲信”。這種套話可能來自内地,與吐魯番地區出現的變化相結合,從唐貞觀二十年前後開始出現,一直沿用到吐魯番文書晚期的唐代宗大曆年間,以及敦煌文書中的吐蕃佔領時期(9世紀中葉)。這期間的相關用語中,從唐開元時又增加了“兩共平章(或‘兩共對面平章’)”類説法,但“畫指爲信(爲驗、爲記)”則保持不變。但是是否真有“畫指”,則隨著時代變化而有不同,大致到吐蕃佔領時期,雖然寫了“畫指爲信(爲驗、爲記)”,但真正畫指的並不多,取而代之的往往是畫押。
説“畫指爲信”的套話來自内地,還有個旁證,即此語可能已經編入令文,然後隨著令文的頒佈天下,影響到了吐魯番(西州)地區,即當地必須依令實行。按日本《養老令》的《户令》“七出條”云 :“凡棄妻……皆夫手書棄之,與尊屬近親同署。若不解書,畫指爲記。”《令集解》引《古記》解釋説 :“謂夫不解寫書,賃他人合(或作令)作牒(牒後或有狀字)。年月日下,夫姓名注付,食指點署。”(57)《新訂增補國史大系·令集解》,吉川弘文館,1980年,306頁。《唐令拾遺》據此復原爲唐《户令》三十五條(58)仁井田陞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出版社,1989年,162—163頁。仁井田陞將其復原爲開元二十五年令,但因有《古記》解釋,故也有永徽令的可能。。雖然令文講的是“棄妻牒狀”的書寫,與我們所引的契約不盡相同,但均屬需要證明真實性的文件,因此“棄妻牒狀”使用“畫指爲記”入令,似乎可以旁證“畫指爲記”一類詞語及其方式已經隨令文的頒佈全國而影響到了吐魯番地區。我們要注意的是,據《古記》解釋,之所以可以“畫指爲記”,是因爲立契約的人“不解書”,這與我們看到的吐魯番地區出現“畫指”時的解釋或説明(參見前引《唐西州高昌縣趙懷願買舍券》中所説“以息阿豐手不解書,以至(指)節爲明(名)”)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階段的用語特色是“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爲後驗”。這種格式淡化了“署名”還是“畫指”“畫押”,强調了“立契”本身就是以後的憑據。這種用語從唐末五代一直延續到北宋初年,而採用的具體方式則主要是畫押。於是在這一階段中,與主要是畫押的方式相適應,從五代開始又出現了“押字爲驗”的説法。這種説法與“用爲後驗”的説法相配套,契約表達就大致進入了畫押的階段(59)當然,畫指依然存在,參見前述仁井田陞文章。。
從“署名”到“畫指”到“押字”,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爲我們展現了近五百年間契約格式的變化。了解這些變化,不僅可以據此斷定契約文書的年代,而且使我們知道了契約文書隨時代不同而在格式上有所不同。並且我們還知道了契約與其他官文書一樣,雖階段不同但都存在著統一的格式,施行於内地和邊陲。這種格式流行在民間,但一定有官方的推動在其中。契約文書中表示真實可靠性的方式及用語爲何會出現這種變化?民衆在簽訂契約時是否依據有現成的格式文本?官方是否有所推動或在多大程度上推動契約格式的統一化?這些問題都還值得我們去認真研究。
前面講過,古文書學重視文書格式,若不具備古文書學知識,就不會從古文書學的角度發現問題,研究問題。以往研究契約文書的部分國内學者,或者從經濟的角度,或者從法律的角度,但很少特别關注契約的格式變化,很少能準確表述有關署名畫指畫押的問題。我們舉三種著作爲例(按時代先後) :
《敦煌吐魯番法制文書研究》第三章《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第二節《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中的契約形式》注意到契約的形式問題,指出“契約簽署具有多種方式。一種是在契約中寫明‘各自署名爲信’,雙方在契約中提到自己姓名處親筆書寫,或者在契約後各自署名。這在僧侣等較有文化者之間比較通行。還有一種是在契約末蓋上私印,但最爲常見的是‘畫指’。……這類契約正文的結尾處一般都寫有‘畫爲信’‘獲指爲信’。”(60)陳永勝《敦煌吐魯番法制文書研究》,甘肅人民出版社,2000年,52頁。由於採用的樣本太少,作者在這裏完全是憑印象發言。文中不僅没有提到後期常見的畫押、押字,而且没有看到從署名到畫指再到畫押的時代前後變化。因此給出的結論似是而非,既不完整也不準確。
《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在《契約制度》一節中説 :“唐時有關契約簽署方式變化頗多,各不相同。一種是契約中寫明‘各自署名爲信’,還有一種是在契約末蓋私印,最爲常見的(現今發現的契約原件)是‘畫指’。……這類契約正文的結尾處一般都有‘畫指爲信’、‘獲指爲信’的慣語,可見畫指是當時最流行的文書簽署方式。”(61)張中秋《唐代經濟民事法律述論》,法律出版社,2002年,154—155頁。這裏可能參考了上本著作,内容不出上本書,問題也如上本書一樣。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論稿》在第十三章《隋唐五代買賣契約及其法律控制》第二節《隋唐五代買賣契約的基本内容》中説契約的第六項内容是“當事人、保人乃至見人的簽字畫押。如上舉幾份契約文書中,除張義全賣舍契、阿吴賣兒契可能由於是習字帖,習字者隨意將當事人、保人或見人的簽字畫押省略外,其餘都有。但應引起注意的是,在簽字畫押的人員當中,往往並不包括交易的被動方。”(62)岳純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論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53頁。作者在這裏主要關心的是簽名畫押者爲誰,以及體現出來的特點,至於到底是署名還是畫指、畫押,似乎並不關心,因此所用詞語“簽字畫押”就不大符合當時實際情況了。
通過以上三例,可知以往的研究者雖然研究契約制度、契約内容,甚至契約形式,但實際都没有對格式予以充分重視。這樣就失去或掩蓋了許多歷史細節,不利於對契約制度進行更深入的研究。
總之,古文書學十分重視文書格式,認爲通過研究格式的異同,可以幫助我們深入了解不同時代所呈現出來的各種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或文化的具體異同。敦煌吐魯番契約文書中簽署形式的變化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其實本文没有提到或没有展開的問題還有一些,比如仁井田陞曾研究過的手印問題,比如後期出現的“答印爲記”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將留待今後陸續進行仔細研究。此外,本文主要關心的是文書的格式(程式)或格式語言,至於具體實施情況,即是否真有署名、畫指、畫押,或當事人在多大程度上執行了這些格式語言(63)前引《裴文》就比較詳細地討論了唐西州契約中畫指的執行情況,從“誰該畫指”“在文書的哪個位置畫指”“所畫指節的精確程度”幾方面進行探討,結論是“畫指真正在契約中執行的並不嚴格”(128頁)。,也需要今後再作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