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烨 赵虹俐
摘 要 现今,我国网络用户数量激增,网络游戏玩家人数越来越多,网络交流所产生的虚拟交易也日渐增多,于是就出现了“网络虚拟财产”,人们对于这类财产的继承便有了争议,但在实际生活中,我国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法官没有裁判依据,可能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概况,对比韩国、美国等的具体制度,从完善实体法律、保护网络用户的利益和限制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角度出发,健全我国的相关制度。这不仅能够更好的解决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争议,保护我国网络用户的权益,并且能够维持良好的网络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定。
关键词 虚拟财产 隐私 網络 服务商 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网民的数量比以往显著增多,通过网络学习与工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也出现了一些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因此,应当找出存在的问题并且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笔者就此争议进行研究,对比国外的法律制度,找出了我国的不足之处,并且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能够维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权利,维护我国网络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全球范围内的互联网革命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使人们进入了一个更便捷、更充满活力的新时代。由于上网人数的迅速增长,使得网络虚拟财产迎来了发展的大好时机,比如说,现在人们经常使用的腾讯qq、腾讯微信、新浪微博以及各种网络游戏,人们为其呕心沥血,已经不能只算是普通的网络数据,而应当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成为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我国,到底什么是网络虚拟财产,不论是在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清晰明确的概念,有的专家从狭义的角度去考虑,即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游戏玩家的游戏人物本身的各项指数以及游戏中使用的货币、武器装备、宠物等;①有的专家从广义的方向去考虑,即只要存在于网络空间环境的专属虚拟财产就是网络虚拟财产。②
本文讨论的网络虚拟财产是从广义的角度考虑的,包括:(1)社交类的帐号,比如腾讯qq、腾讯微信、新浪微博、163邮箱等等,这些帐号往往能够产生一些附加的经济价值;(2)游戏类的账号,比如玩家通过操控自己的游戏角色买卖虚拟道具、打怪升级等,这些帐号具有财产的属性;(3)其他类的帐号,比如开设网店,优质的店铺会获得稳定的收入,这些帐号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无形性与现实性并存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等实现其价值,处于“触摸不到的”状态,但往往也需要依托于现实世界,不可能独立存在。从当前的网络环境来看,虚拟和现实是并存的,比如说,腾讯第一5V5英雄公平对战手游《王者荣耀》,以一些历史人物为模型,制作各种场景,游戏玩家通过购买衣服、武器等道具提升自己的等级,完成游戏对抗并获得相应经验。
2.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包括两方面,从价值方面来说,就是其本身“可被增值”的性质创造了虚拟财产;③就其使用价值来讲,是能够满足人们的物质或精神上的需求,举个例子,在qq空间里的心情和日志,就是网络用户表达自己或喜或忧的情感的地方,所以这对于网络用户来说是具有使用价值的。
3.期限性
许多物品都是有期限的,网络虚拟财产当然也不例外。比如说《疯狂坦克》这款网络游戏,当时吸引了大量的玩家,玩家对其倾注了金钱,可是由于外挂等问题,在2005年网络服务提供商宣布停运,停运后玩家在这款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就不存在了,这款游戏的官方即盛大公司不用进行赔偿;如果网络虚拟财产是永久性的,那么盛大公司势必要赔偿玩家的损失,这不仅使盛大公司背负更多的压力,还会使得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积极性受挫。
4.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指:第一,我国采用兜底性的条款将网络虚拟财产保护起来;第二,我国禁止使用非法的方式获得虚拟财产,这是因为利用技术手段侵犯虚拟财产比侵犯一般财产更为容易,④所以应当加以禁止。
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面临着一些阻碍,为了能够排除这些障碍,下面就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找出问题所在。
(一)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概况
当今时代,人们喜欢通过qq、微信、微博等一系列的方式进行沟通和交流,可见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与互联网融为一体,由此产生的争议也越来越多。而我国发生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都是与人们的平时生活紧密相关的,然而对于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却不是很到位,大都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各自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则,使得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这样使得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
(二)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障碍
根据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大量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案件处理起来比较困难,那么是什么因素使得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很难进行,以下就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立法的滞后性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规定是有限的,仅仅用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里面一些兜底性的条款,对于我国这个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来说,这些条款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人们甚至会对有关继承的问题诉至人民法院。比如我国的《继承法》,一些专家的看法是“其中的遗产范围制度的立法体例不合理、遗产范围的一般规定不合理”,⑤但根据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来说,距离达到现在的发展水平还差很远,所以,当时的立法者们不可能制定出来符合现在真实情况的法律,这也就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正是由于这种滞后性,使得法院的法官们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没有专门的法律为其判决作出支撑。
2.价值评估的不稳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的价值都是可以确定的,不会出现太大的偏差,而关于网络虚拟空间财产价值的认定,无形性和虚拟性的特点决定了要对其进行分割无异于天方夜潭,⑥其原因就在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不稳定性。
一方面,不同的类型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对于二者的经济价值评估的依据也应该不同,不能完全的统一。另一方面,即使是同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它的价值在不同时期也是不同的,举个例子,一款新的网络游戏刚刚产生时,它的玩家人数少,玩家对其投入的精力也不高,当这款网络游戏经过发展达到高峰时,玩家人数剧增,对于这款游戏投入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这款游戏的价值就显著提高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不再热衷这款游戏时,就不再对其耗费精力,价值就降低了。可见,一款网络游戏的价值高低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刚起步时,价值低;二是发展高峰时,价值高;三是下坡阶段,价值低。因此,如果在发展巅峰时,继承人继承遗产时,获得的虚拟财产的价值高,在发展的下坡阶段时,得到的虚拟财产的价值就降低了。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是很难进行评估的,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对于如此复杂的事情,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监管主体也不明确。⑦
3.与网络用户隐私权的冲突性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商都会以保护去世的网络用户的隐私为理由,拒绝其继承人提出的关于继承的要求,那么服务商这样做有没有道理呢?
网络服务商认为,虚拟财产往往与个人的隐私联系紧密,是不受他人打扰和妨碍且本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⑧一方面,他们这么做不可能是为网络用户着想,因为他们不可能像继承人那样保护用户的隐私,是以此为借口阻碍继承人继承财产;另一方面,被继承人隐私的价值不因自然人的死亡而改变,⑨这两点也就导致了与用户的隐私权的冲突。
由于我国网络用户越来越多,所涉及的虚拟财产纠纷也日渐增多,完善相关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此展开论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从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角度来说,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进行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下面就此问题进行讨论。
1.具有价值性
根据以上分析得知,网络虚拟财产是具有价值的,其价值可以分为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1)从精神价值的角度看,继承的本质是生者对死者社会生活的延续,⑩中华民族是注重亲情的民族,其对财产的分割不仅是法律层面上的,更加注重的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情感寄托,而网络虚拟财产是网络用户投入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才获得的,对于网络用户本身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精神价值往往要大于实际的物质利益,所以,这种精神价值是特殊而重要的。(2)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讲,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网络空间,但与人们的生活联系十分紧密。
2.符合现实需要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新型财产,豘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财产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许多与之相关的问题。比如说,2016年11月,一位消防员在救灾中不幸牺牲,他的母亲十分思念孩子,想要得到孩子的照片,但都遭到了拒绝。这样的案例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可见网络空间与现实的联系十分紧密,因此要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规定,维护网络秩序,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可行性
1.具有法律基础
实践中,是以我国《宪法》、《民法总则》、《继承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作为判案依据的,分别为:从我国《宪法》的条款中,能够知道合法取得的财产法律是保护的;我国《民法总则》承认了网络虚拟财产,还表明法律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从我国《继承法》的条款中,也能够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人能按照法律继承的结论。
可见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都有其兜底的条款,再加上现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网络用户的数量不断增长,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兜底条款已经不能够完全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并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专项法律,以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2.网络服务商的尝试
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之继承发挥着纽带作用,?他们为了适应现实的发展需要,以及避免出现过多纠纷,自身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作出相关说明。
根據以上的探讨,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这样不仅可以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而且可以减少纠纷,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下面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健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实体法
如果要完善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制度,首先应当明确它的法律性质,显然,我国的专家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主张是财产的占大多数,再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财产的一种,应当先从实体法的角度进行规制,包括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是我国的《继承法》,它未确切的规定关于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争议的办法。对比而言,正如前文所涉及到的美国,在俄克拉荷马州通过一项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后,其余各州也纷纷完善其法律,这样就有了法律依据,能够更好的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所以,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明确作出规定,可以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继承法》第三条中,把“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其中的第七项,把“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作为第八项,这样就会使法官在判案时有法可依。
二是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出台相关的司法判例来指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豛这样既可以降低成本,也符合我国的客观情况。
所以,我们应当一方面在《继承法》中,将网络虚拟财产列举出来,另一方面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相应的解释,这样不仅能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继承权。
(二)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客体及顺序
在我国,互联网用户没有实名制,在对虚拟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就出现了主体不明的情况,所以,笔者认为应当实行网络实名制,这样有利于明确继承的主体。可是目前,在没有完全的实行实名制的情形下,可以这样做:有遗嘱的依据遗嘱继承;没有遗嘱或者遗嘱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我国对法定继承的规定,并且进行一定的补充,也就是不仅包括第一、二顺序继承人,还包括有最密切关系的人。
(三)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与用户的隐私
在处理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人的继承与被继承人的隐私问题时,笔者认为这两种都应该保护。因为不管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实际生活中看,二者的冲突并不是绝对的,可以协调。
第一,不管是虚拟财产还是现实中的财产,大多数人都想把这些留给继承人,以便更好的实现这些财产的价值,如果仅仅因为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而不去保护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将会使网络用户的真实意志得不到实现。
第二,一般情况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不会随意公布其隐私。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继承人使得被继承人的隐私受到侵害,应当追究继承人的责任,不能追究网络服务商的责任。
(四)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首先,作为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的保管用户的虚拟财产,因为网络用户不可能把各种数据都保存在自己的电脑上,而提供商能够掌握用户的数据,这也就为其保管用户的虚拟财产提供了可能性。
其次,提供商是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他们可以直接控制用户的虚拟财产,拥有较大的权力,所以,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应该倒置,由提供商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最后,目前我国的提供商大多数都用格式条款的方式订立协议,一般情况下,用户不会看这种冗长的条款就直接同意了,因为用户只有同意这个协议,才可以登录帐号,这样的条款的解释权都归于提供商,显然对用户是十分不利的。所以,要通过规范提供商的行为,建立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好用户的权益。
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法律应当做出修正,维护人们的权利,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因而,笔者认为应当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解决现实中的实际问题,维护网络用户的权益。
注释:
①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48.
②李祖全.论“虚拟财产”.时代法学.2005,3(2).81-85.
③梅夏英、许可.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法学家.2013,1(6).81-92.
④李岩.虚拟财产继承立法问题.法学.2013(4).81-91.
⑤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35.
⑥刘璐.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天津师范大学.2014.
⑦樊双喜.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分析.兰州大学.2016.
⑧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法学家.2012,1(1).108-120.
⑨潘晓芸.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6.
⑩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2.
?苑雯雯.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5.
?马一德.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探析.法商研究.2013(5).75-83.
?胡浩真.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黑龙江大学.2013.
?张鹤然、宋新宇、朱金环.虚拟财产的继承研究.科教导刊.2012(35).95.
參考文献:
[1]戴昱.论数字遗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律适用.2012(5).
[2]凌祎.国外如何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人民论坛.2017(1).
[3]易茜.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