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燕
摘 要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的崛起,各种信息充斥网络,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上班路上、工作間隙掏出手机刷新闻的碎片化阅读习惯逐渐形成,为了博取受众眼球,新媒体中滋生了一类特殊群体——“标题党”,他们大肆制作耸人听闻、题文不符的新闻标题来增加点击量,甚至对一些刑事案件进行夸大事实的报道,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和利害相关人的权益。媒体报道不能是法外之地,需要有严格的立法来规制,为媒体报道设置合理的法律边界。
关键词 媒体 司法机关 权力边界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某某无证驾驶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亲戚祝寿,大量饮酒后驾车,下午5点左右,孙某某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后,继续高速前行1。车行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先后撞向对面相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死、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经媒体报道后,民怨沸腾,舆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第二年7月底,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某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重伤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孙某某虽没有换来梦想中的交通肇事罪,却也保住了性命。值得注意的是,从之前的死刑立即执行到二审改判、受害家属谅解,媒体舆论起了很关键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于媒体舆论监督,其影响力不可小觑。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快捷、多方位的报道,特别是近几年来新媒体在揭发贪污腐败、冤假错案等违法犯罪中的监督作用,使公民把更多的信任倾注在媒体身上,认为媒体的报道就是真相。相比之下,域外一些国家的司法环境却完全不同,如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法官最终认定辛普森杀人罪名不成立,无罪开释。美国公民虽不支持却大部分表示了对判决的理解,受害者亲友亦称“我认为辛普森是有罪的,但我服从法官的判决”。公民对司法系统的绝对信任,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逻辑严谨的司法制度和公正廉明的执法传统。而在我国,由于近年来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等案件经媒体率先曝光、推动翻案的事实,使最近一段时间我国公民更多的相信新媒体,使其逐渐获得了空前的舆论支持,俨然使媒体成为继公民、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之后的“第四种权力”。
权力的特点是行使直到其边界为止,绝对的权力只能导致权力的恣意。媒体的“权力”源于公民的信任,理论上能够及时、快速的代表民意,特别是在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案件中,媒体发挥了极大的正面作用,获得社会一致赞誉,也正是由于这些案件,使近年来整个司法界都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着四面八方审视的目光,甚至出现了只要媒体曝出一件陈年旧案,引用部分事实并对判决结果产生质疑,广大网民基本上会一边倒的认为“媒体又翻出了一个错案”的现象,一些义愤填膺的“键盘侠”在不搜集信息、不核实的情况下开始在网上口诛笔伐,试图用舆论倒逼司法。在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方面,传统媒体、新媒体都发挥着舆论喉舌的作用,如果媒体的报道经过严格审查核实、不带有倾向性,那么这样的监督确实有助于揭露真相,可是媒体的报道真的能忠于事实、不偏不倚吗?事实情况不容乐观。
作为营利性机构,一些媒体为了新闻的发行量、市场占有率而歪曲夸大事实,媒体单位疏于管理,特别是其所办的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违背有关转载网络信息的管理规定,采编不规范、审核不严谨、把关不严格、责任不落实,屡屡出现虚假新闻、“标题党”,如2013年国家新闻光电总局通报的中国新闻网刊发的“深圳90后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感动路人”和信息日报刊发的“流浪9年回家瞬间变富翁”等歪曲不实报道,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国家广电总局对当事记者、编辑、总编等相关责任人作出了相应处理。
更有甚者,部分媒体为了增加点击量、曝光率,吸引读者阅读,在一些案件的新闻报道中出现了虚假夸大、无中生有、迎合低级趣味的各类“标题党”行为,以致夸大事实、大胆预测案件结果,肆意宣泄情感,俨然成为“舆论审判”。如最近在网络上盛传的“寻找汤兰兰事件”,某新闻媒体记者仅仅通过刑满释放的汤兰兰(化名)母亲一面之词,在未接触到相关案件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仅用一篇倾向性强烈的文章煽动民意,为了博眼球、蹭点击率,还在新媒体上发布了“寻找汤兰兰”的所谓“呼吁”,践踏被害人的隐私,试图煽动网民通过“人肉搜索”将当年的未成年被害人揪出来。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中强调要有效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抵制各类有害和虚假信息的传播;新闻标题要客观、准确地表达新闻事实;进一步规范新闻管理采、编、发工作流程,坚持实地采访、现场采访、直接采访,建立新闻消息来源核实核准机制,多方核实新闻事实,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由于媒体新闻报道本身缺乏相关法律的有效制约,形成一种不受制约的肆意放纵的权力。
司法与媒体的逻辑有明显的差异:司法重法律的正确适用,媒体重新闻的吸引效果;司法强调理性,新闻倾向情感的宣泄。一方面司法没有监督不会有公正,我们需要媒体自由的报道来监督司法行为,使司法和媒体形成透明、良性的互动;另一方面,由于社会舆论的评价标准往往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容易受到新闻夸张、不实报道的误导,而一些媒体为了发行量、点击率歪曲事实、大肆炒作,不受限制的监督权力不仅会导致媒体干预司法,还会侵犯案中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如“寻找汤兰兰案”中媒体记者将已被公安机关保护起来的性侵案件被害人的户籍信息公诸于网,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吸引眼球,但值得庆幸的是,媒体预料的网友集体呼吁重新审查案件的舆论并未形成,反而近半数网友谴责媒体侵害未成年被害人隐私,使之成为一个借舆论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机会。
但是我们不能每次都依赖部分网友自身的辨析力来抵抗媒体的误导,没有良好的法治就没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良好的法治。媒体的言论自由和对司法的监督是社会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体现。司法公正和表达的自由都是现代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根据现代宪政理论,二者天然对立,但是,由于媒体本身逐利性、缺乏有效监督管理等天然缺陷,自由的行使如果没有边界就会导致虚假新闻盛行,使得新闻报道逐渐走向擦边化、虚假化的状态,在碎片化阅读习惯逐渐形成的当下,很多人看完文章甚至来不及思考就将内容转发,这种不停的转发的过程,最终使得网络中不实信息横行,最终反而会侵害公民的知情权。
没有边界的自由不能称为自由,因此,以法律的形式为媒体的言论自由设立边界,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新闻法》,建立一种平衡机制,确定媒体的权利、义务及界限,是急需探索、完善的地方。
参考文献:
[1]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
[2]李敏.建立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中国地市报人.2011(6).
[3][美]博西格诺.法律之门(第1版).华夏出版社.2007.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报刊单位及其所办新媒体采编管理的通知.2017.08.02.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中国新闻网等媒体虚假失实报道查处情况的通报.20 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