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早期教育行业的行政法规制

2018-08-26 18:02冯娟
课程教育研究·学法教法研究 2018年12期
关键词:早期教育建议

冯娟

【摘 要】早期教育意在为0到3岁的婴幼儿后期的教育工作打下基础,因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人民教育理念的更新,我国的早期教育行业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由于我国的早期教育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制度有待完善,师资力量薄弱、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落后等现象严重制约了早期教育行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首先强调了在早期教育行业中行政法规制的重要性和意义,并针对当下如何完善相关的行政法规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早期教育;行政法规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2-0269-01

引言

早期教育主要是指婴儿从出生到3岁这个年龄阶段内的教育活动,它主要强调与婴儿的心理特征和生理相适应。有关人员调查显示,0到3岁是婴幼儿感知世界、表达情感以及身体发育非常快速的一个阶段,也正是因此,早期教育行业对婴幼兒的未来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我国的早期教育行业缺乏相关法律和人员的规制,行业情况无人管理,教育质量有待提高,教学理念也过于传统,对婴幼儿未来发展的帮助也是十分有限。我国的早期教育行业把重点放到了课程、环境以及设备的建设当中,缺乏有关理念和方法的更新。在新的教育环境下,我国开始以相关法律规制早期教育行业。相信在这一重要举措下,早期教育行业得以健康地发展。一、对早期教育行业进行行政法规制的重要性和意义

行政法与其他法律有着明显的差异,它能够对国家行政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对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起到有效的保障作用。早期教育行业从狭义上讲关系到婴幼儿的未来发展,从广义上讲关系到民族的未来与希望。因此,对早期教育行业进行行政法规制,不仅仅是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健康成长,更是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

1.早期教育行业的文化属性决定了行政法规制。

早期教育的内容有着很强的文化属性,它明确了我国人才的培养方向。文化是整个民族、整个国家共同享有的,因而早期教育的文化成果的公益性十分明显。在公益性保护方面,有关人员应当把重点放在行政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上,并以此为基础加强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性,这也是制定行政法的重要意义。行政法的制定是由于早期教育的文化属性决定的,它不仅要遵循行业文化和成果的公益性要求,也要对其起到一定的约束和保护的作用。因此,行政法对早期教育行业的规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行政法能明确对早期教育行业责任主体的要求。

对早期教育行业规制工作不是仅靠政府就能完成的,它需要整个社会的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例如政府、行业协会、机构创办人等。就当下来看,我国对早期教育的规制工作十分紧迫,政府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对工作进行有效的调控和监督,以此加快工作的进程。一直以来,政府在我国的教育事业当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甚至是大学教育中,政府都给予了相应制度支持和帮助;无论是公办教育还是私有学堂,政府的支持都有效促进着教育事业的进步。因此,政府在教育行业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它有能力去带动早期教育行业的发展,也有义务对早期教育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行业规制责任的主要承担者,调整和协调各个行政机关的联系和作用是行政法规制的主要方向。因此,行政法的确立可以在早期行业中确立行政机关的主体地位,为其权利的形式起到有效的保障和规制作用。

3.行政法能满足早期教育行业全面而及时规制的需要。

行政法可以有效调整公共管理关系,同时还对公共有着良好的保护功能,这与早期教育行业的文化性和公益性完美契合,因而可以有对早期教育行业进行规制。从广义上来讲,行政法可以对各级行政部门的管理关系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整,从而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工作以及秩序的维护工作。二、针对我国早期教育体系建设的建议

1.早期教育教学系统的构建。

针对现有早期教育教学系统的不完善,各高校应对现有教学系统进行改革,对早期教育教学系统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补充早期教育的教育目标,完善教育大纲、课程设置,建立相关的教育体系,健全教学大纲及课程设置。

2.加强专业培训和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是当前早期教育行业中的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相关制度的建设,以此来规范我国早期教育行业的工作环境。从业人员在任职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获取相应的资格证书,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资格证书的考核制度,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复核,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性;与此同时,有关高校要设立早期教育的相关专业,加快人才培养的专业建设;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此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早期教育行业的发展。

3.增强政府对早期教育发展的投资力度。

瑞典法律规定瑞典公民有权利从1岁开始接受早期教育服务,服务由区级政府下辖早期教育机构提供,由国家承担费用的80%,仅向家庭收取部分费用。婴幼儿从1岁起开始接受部分免费的,每周15-50小时的婴幼儿早期教育。我国现有社会上以营利为目标的早教机构,收费昂贵,导致部分家庭难以承受,改善这种局面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可借鉴瑞典相关法规制度,实行中央、省市、地方、家庭四位一体的费用分担机制。保证大部分婴幼儿都能接受到正规的早期教育。

4.政府加强监管以及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

我国现有早教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归咎于监管制度的缺失及政策法规的不健全,因此完善政策监督制度,制定早期教育政策法规是当务之急。美国在早期教育方面开展较早且发展良好,这离不开政府引导建立并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评价监督体系。早在20世纪30年代,美国就提出0-6岁儿童整体教育计划,于1965年开始了“开端计划”,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证婴幼儿从出生就接受教育;1979年美国国会通过《儿童保育法》;1988年美国教育部推出了《平等开端计划》;2002年布什总统正式签署了《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这些法律法规,保证了美国早期教育的健康发展。这些相关政策值得我国借鉴及学习。结束语

总而言之,加强对早期教育行业的规制对于行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应当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快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并对各个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调控,同时也要加大投资力度,科学培养人才,以此促进早期教育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晓玲.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体系问题探索[J].商业经济,2017(06):40-41.

[2]何媛,郝利鹏.我国当代0~3岁婴幼儿教育政策分析[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5(03):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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