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无人驾驶车辆”肇事后的法律责任

2018-08-22 08:53官若梦
民主与法制 2018年31期
关键词:销售者生产者道路交通

官若梦

报载,据美国亚利桑那州当地警方称,北京时间2018年3月20日凌晨,一名女性在过马路时被一辆Uber无人驾驶SUV撞倒并最终死亡。

据当地警方透露,事发时是深夜,该Uber无人驾驶SUV正处在自动驾驶模式,当时车上还坐着一名司机。警方在一份声明中称:“当时该车辆正往北行驶,一名女性在人行道外穿过一条四车道道路时被它撞倒。”

据介绍,该名女性在穿越道路时,没有使用人行横道,Uber无人驾驶测试车刚好由此经过,并未做出刹车反应,进而撞到该女性。

该事故引起了全球范围的广泛讨论:一辆驾驶座上没有司机,而是由智能系统控制的无人驾驶汽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甚至是死人极多的事故,那么,该由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现行法律面临的“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传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如何划分,以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都作了相应规定。

然而,无人驾驶汽车不仅具有机动车属性,还具有人工智能属性。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的定责规则并不能完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这里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划分无人驾驶汽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操控无人驾驶汽车的并不是自然人,而是智能驾驶系统,而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责任明显不可能被归为无人驾驶汽车或者智能系统。

那么问题就来了,究竟由谁对无人驾驶汽车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乘客,车主,还是谷歌(据悉,所有的生产研发、控制车辆智能系统全是由谷歌开发的)?

无人驾驶汽车“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

不久前已经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有三类,一是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非法人组织。

显然,操控无人驾驶汽车的是智能系统,不可能成为责任主体,与之关系密切的民事主体有三类:一是乘客(自然人),二是车辆所有人 (自然人或法人),三是汽车制造商(自然人或法人)。

那么,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笔者试作如下分析:

1.乘客承担责任

乘客作为消费者,不需要对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行为进行干预,就和乘坐类似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是无人驾驶汽车没有驾驶员,乘客在乘坐交通工具时是没有法定的注意义务的,因此由乘客承担责任是缺乏法理和现实基础的。除非,乘客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时,对驾驶行为进行干预或者对车辆进行破坏,从而达到控制车辆或破坏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形,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车主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常理,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责的应该是车主,是无人驾驶汽车的物权人,物权人具有妥善保管车辆的义务。而且,民法上有“谁使用、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车辆所有人购买无人驾驶汽车,取得了物权,使用时免去了雇用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是实实在在的受益者,享受了科技进步带来的收益,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承担责任也在情理之中。

除非汽车所有者能证明是汽车本身出了问题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那制造商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将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归于汽车所有者,显然难以被大众所接受:他们连操作方向盘都不存在,全由智能系统完成操作,若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从某种程度上还是被害人,没有理由为无人驾驶智能系统所造成的事故负责。

3.制造商承担主要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看,假如无人驾驶汽车车主根本不在驾驶座上,他们为什么要为智能驾驶系统的失误承担责任?故应由制造商承担责任:

一是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模式和智能程度由制造者研究生产,驾驶行为都是事先设定好的,如果发生有责事故,由制造者承担责任在逻辑上会令人信服一些。

二是有些无人驾驶汽车制造者承诺会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这种承诺有可能被认为是当然的责任承担。

三是目前的无人驾驶汽车由于软件和硬件制约,智能化水平还远达不到人们的设想,出现大量的问题都是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们第一判断都是制造者责任。

然而,深入研究发现,由制造者承担责任也有问题:

如果将无人驾驶汽车归类于一种产品,则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并且产品质量法第四条也对生产者与销售者也作了相应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由此可见,不仅存在生产者责任承担,还涉及销售者责任。

不过,按上述观点,在实施中同样发生障碍:执法人员在事故处理或开具罚单时,如何把法律文书送达到制造者?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里,制造商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如要全球送达法律文书,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笔者建议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由乘客、车主或者是制造商来承担无人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的责任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此,笔者建议:

1.限制造车条件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法律针对无人驾驶汽车作出相应的规定,不过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日前已经提出了无人驾驶汽车交通规则草案,值得借鉴。

这份法案草案规定:开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必须设置刹车、油门和方向盘,以便驾驶人随时接管控制汽车。

草案还强制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做到定期报告行驶数据,这很好地将无人驾驶汽车规范在现有法律体系下。

但这实质上是限制了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并没有积极地为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作出努力。

2.限制上路资质

一是出台相关的法律规定,要求无人驾驶汽车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上路,包括:达到无人驾驶汽车标准等级的车辆,其对交通信号灯、行人、路况、交警指挥等必须具有高度的辨别能力。

二是领用专用号段号牌和电子标识,使交通参与者能及时知道迎面而来的汽车是没有司机的无人驾驶汽车,不至于让交通参与者感到惊慌,从而影响秩序和安全。

3.修改现有法律

如果人们要想有一天能够享受到无人驾驶汽车所带来的优质服务,那么现有法律就必须进行相应修改:

一是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车辆所有人在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发生损害时的归责原则,即无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和有人驾驶汽车之间,无人驾驶汽车和非机动车、行人之间,无人驾驶汽车和车内乘员之间如何具体归责。

二是修改保险法,强制推行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第三者责任和车内人员伤害保险制度。明确规定上路行驶前必须投保相关保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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