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对法律的认知“幻象”

2018-08-21 04:28霍政欣
环球时报 2018-08-21
关键词:惩罚性侵权人幻象

霍政欣

近日,一则华人女子因被树枝砸中瘫痪而有望获得美国旧金山政府1450万美元赔偿的新闻引发了网民热议。有网民叹息:还是美国好啊,要是在中国,政府不可能赔这么多,并由此认为美国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还有网友则不无幽默的戏谑道:这下发现“碰瓷”新大陆,赶紧移民去美国吧!

平心而论,在互联网时代,美国政府巨额赔偿普通居民的新闻引发中国网民的对比与感叹,这很正常,但由此艳羡美国法律、否定中国法治,则过于片面,是对法律缺少理性认知而形成的“幻象”。所以,为了正本清源,我们就从在美国为什么能赔这么多说起。

法国民法典核心起草人波塔利斯曾指出,“法律不是某一思想任意自生自发的产物,而是由某一民族的历史、社会、文化和经济传统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每一个制度和体系安排,都要反映本国的历史文化传统,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因此,直到今天,各国的法律依然斑驳多样。特别是在私法领域,因历史、宗教、民族与经济发展水平迥异,当代各国的法律规则差异尤其明显。这在本则新闻涉及的侵权法领域得到鲜活体现。

在大陆法国家,“填补损害”是侵权法的基本功能。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侵权法的本旨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害,而非惩罚加害人。与此不同,基于判例法制度加之陪审团素有同情被告的传统,英国法很早以前就在侵权领域确立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依照这个制度,侵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害,还在于惩罚侵权人。

继受了英国法的美国法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进一步发展了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表现在赔偿要件的不断放宽与赔偿额度的大幅增加,这是当代美国频现巨额侵权赔偿判决的主因。在本则新闻中,旧金山市政府愿意给予这位华人女子高额赔偿,其原因亦在于此。可见,这样的侵权事件,不论是发生在欧洲大陆国家,还是在中国,当事人都无法得到如此巨额的赔偿。

那么,是不是赔偿越多的法律就越好?赔偿越多的国家,其法治就越健全呢?事实并非如此。从根本上说,法律的要旨在于维护利益的均衡与社会的整体发展,而当代美国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呈现出的广泛应用倾向,以及巨额赔偿化的趋势,已经产生了愈加明显的负面效果,引起多方不安与诟病。

首先,在个案中,被侵权人得到巨额赔偿,对其个人固然是好事,但这样的案子频发,必然会鼓励滥讼,从而导致政府及社会管理成本的上涨,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共同埋单。

其次,在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固然令人同情,但巨额赔偿严重脱离比例原则。正是基于这一原因,世界大部分国家均拒绝承认和执行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判决,美国也因此迄今未能跟任何一个国家签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事判决的双边条约。在全球化时代,这已经成为美国法律的“比较劣势”,而非“优势”。

因此,并非赔得越多就越好,更不能因为巨额赔偿案件频现,就把美国想象成“法治理想国”。

反观中国侵权法治,尽管还远非完美,但这些年来,却在一步一步扎实地前进。2009年,我国颁布了《侵权责任法》,立足中国国情,批判性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侵权法体系。此外,依据立法规划,《侵权责任法》未来会被进一步完善后纳入《民法典》。可以期待,到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一个更加完善的私法体系将得以构建。因此,作为当代中国人,与其盲目艳羡他国的某些法律,倒不如更加关注中国的法治进程,身体力行地投入到法治中国的建设中,让尊法与守法成为每个人的信仰。▲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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