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曹慧敏,三峡大学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质改革的重要一步,在2016.5.1起我国全面实行增值税代替营业税,有利于避免重复征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建筑业作为“营改增”的一个重要部分,其从缴纳3%的营业税变更为缴纳11%的增值税,并且在2018.5.1日起11%的税率调减至10%。理论上“营改增”是有利于企业减少税负的,但根据有关企业数据显示,在实行“营改增”后税负不减反增。所以进行纳税筹划,减少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企业来讲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0%,假如处于理想状态之中,其综合进项税的税率也为10%。
则“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为: 营业税= 营 业收入(S)×3%
“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为:增 值税=增值额(D)÷( 1+10%)×10%
令“营改增”之前的营业税= “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得:意味着只有当建筑企业的增值率达到33%时,营改增之后缴纳的税额与之前税额相等,若增值率小于33%,税负将会减少,若增值率大于33%,税负将会增加。根据中国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建筑业增值率在30%左右,但是绝大部分企业都显示“营改增”后税负压力更加严重,说明实际情况下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无法达到10%的水平,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定的较高。
大部分的建筑企业的类型都为劳动密集型,因此人工成本占比较大,并且建筑企业劳务用工主要来自零散的农民工和劳务公司,对于零散工人支付的劳务费无法开具增值税税发票,无法形成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对于劳务公司而言,由于对于其自身而言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但是税率又从3%上涨到10%,所以其必定会通过一定方式来弥补上涨的应缴纳的税费,为了将这一部分的费用转嫁到用工企业的身上,其势必将提高建筑劳务费。
“营改增”后,如果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那就应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据资料显示,建筑行业材料费占直接费的60%至70%,由于建筑企业零散为阵的特点,其施工地点大多在偏僻地区,在采购如泥、沙、砖等建筑材料时其供应商往往都是个体工商户等,绝大部分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该建筑企业材料采购部分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从而致使企业所需承受的税负将增多。
现阶段建筑企业还可能存在发票管理不当的问题,由于实行营业税的时候,供应商为了少缴纳税款选择开具收据而不开票,为了节省成本,买方大部分会放弃索要发票。
“营改增”后,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后,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人身份,可以采用毛利率判别法对身份进行判别。假设某企业不含税销售额为S,销售增值税税率为T1(10%),不含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Q,适用的购进增值税税率为T2(10%),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T3(3%)。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为:S×T3
令S×T1-Q×T2=S×T3,可得出税负相等的情况下的毛利率的大小
毛利率为:(S-Q)÷S=30%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
在建筑业采购材料的过程中,对于供应商的选择,应该将其纳税身份和给出的价格综合考虑,因为通常来说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出售的价格会偏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给出价格偏高,但是对于买方而言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此时分为两种情况进行讨论,第一种情况为在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处购买,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种情况为获得普票的情况,即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购买。
令在第一种情况下的采购价格为1P,增值税税率为x,在第二种情况下的采购价格为2P,计算其平衡点的值。
P1(此处不考虑增值税附加税率)
解得: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增值税税率越高时,均衡点的值就越小,证明在两种情况下相差的价格就应该越大。当两者价格比值大于均衡点的值时应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小于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
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后向一体化的战略,建立材料、劳务供应的子公司。此时材料采购不用考虑供应商的选择问题,所购买的材料、支付的劳务费全都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进行抵扣,这样可以扩大进项税额抵扣额度。
“营改增”后,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抵税,其效果相当于现金,且大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布位置零散,获取的项目较多时,可能会遗漏发票,所以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并且防止丢失、遗漏等情况的发生。
国家实行“营改增”的目的是调整税负结构,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由于建筑业自身特点,“营改增”后税负压力更为沉重,企业应该积极进行纳税筹划,不仅仅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而是要增大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