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个体道德偏好是个体在善事物范围内的自主选择;不同文化、不同时代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有很大差别。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我国社会道德建设需要切实重视个体道德偏好。肯定个体道德偏好将有利于个体道德自由的落实和克服道德评价中的求全责备倾向,将十分有利于良好道德氛围的培育、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共同发展。对个体道德偏好既要指导与引领,更要包容与鼓励。
关键词:道德建设;自由;个体道德偏好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6-0122-06
作者简介:聂文军,华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广东 广州 510642)
在中国特色社會主义的新时代,“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仍然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如何对待个体道德偏好,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道德建设中需要迫切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什么是个体道德偏好
个体道德偏好(individuals moral preferences)是个体偏好(individual preferences)之一种。个体偏好即个人偏好,是指个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对某事物的喜好、爱好;它是个人在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对某些事物的偏爱或个体性选择,正所谓“穿衣戴帽,各有所好”。个体偏好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和各个阶段都普遍存在。社会发展自近现代以来,个体偏好更是日益广泛地深入到经济、政治、文化、道德、教育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个体道德偏好是个体在社会道德生活领域中表现出来的偏好。它是个体在众多善的事物(善言和善行)中对某一或某些善事物的喜欢或偏爱,是个体在众多善事物之中愿意选择予以践行的对象。个体道德偏好是个体根据其所在社会的核心价值(主流价值)、核心道德(主流道德)的要求,愿意选择此善而非彼善;它是个体在道德上自主选择的行为或自主展开的活动。例如,有人偏爱做体育赛事的志愿者,有人偏爱义务献血,有人喜欢做慈善,等等。个体道德偏好在整个社会的道德生活、道德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不同个体的道德偏好常常是千差万别的。其原因十分复杂,有个体的道德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家庭的或宗教传统因素、性别因素、心理因素等。
从学术层面看,“个体道德偏好”并未进入西方哲学界、伦理学界的研究范围和研究视野,其原因是近现代以来自由主义与个人主义社会思潮的长久普遍的浸染,选择自己喜欢的、愿意做的善事物而采取行动,完全是个人自由与道德自由,是个人权利,他人无权干预。西方的心理学界对道德偏好以及道德偏好与心理偏好的关系有较多关注和研究。关注和研究个人偏好和道德偏好最多的是经济学界。经济学界在长期研究经济动机、个体偏好等深刻影响个体与社会的经济活动时,开始关注个体的道德偏好对个人以及社会经济活动的内在约束和深层影响。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显学”不仅对经济生活现象中的趋利逐利偏好给予了深入研究,而且已经涉入到经济生活中的道德偏好研究,一部分经济学家已经看到经济活动不仅受到逐利动机的影响,而且也受其个体的道德因素的深刻影响。经济学从其经济学视域出发,对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一些道德偏好(公平偏好、利他偏好、互惠偏好等)展开实验研究,英国当代著名经济学家肯·宾默尔(Ken Binmore)就已经把人们对公平正义的偏好引入经济博弈过程的研究。这些研究表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不仅被经济的利己动机所驱使,而且被一些道德动机所驱动,并呈现为经济活动领域中的道德偏好。这些实验研究的成果已经在广泛的现实经济活动中得到了观察证实。我国经济学界的很多学者也已经关注到了西方经济学界这一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但我国学术界对“个体道德偏好”未给予足够重视,这一方面是由于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是未能正视现实、未能思考现实而造成的。
二、个体道德偏好的中西方差异
不同国家(社会与文化)的群体及其个体成员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是不同的,其中既包括历史的时间维度中的态度差异,又包括现实的空间维度中的态度差异。历史的时间维度中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差异是指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发展阶段(或社会形态)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存在差别;现实的空间维度中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差异是指处于同一时代的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差别。应当说,现实的空间维度中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差异是主要的,它蕴含了历史的时间维度上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差异,或者说,历史的时间维度上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差异可以通过现实的空间维度中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差异而体现出来。
就历史的时间维度说,纵观整个人类历史,前资本主义国家(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或各个社会形态(包括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与进入资本主义以来的近代、现代和当代的各个历史时期(包括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在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态度上,有着巨大差异。前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形态或历史时代,都在道德上呈现出道德绝对主义的特征。道德绝对主义(moral absolutism)又称伦理绝对主义(ethical absolutism),认为“存在着绝对的、普适于全人类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这些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对于任何时代、任何民族、任何社会形态中的人都同等适用,它是永恒不变的”聂文军:《西方伦理相对主义探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0页。。道德绝对主义的理论体系——各种德性伦理——要求人人“众善奉行”、“勿以善小而不为”,主张每一个体都要“见善必为”,都力求个体道德的完全、完整和统一,都追求至善和全善的道德人格。德性伦理不仅规制和约束人们表现于外的行为,而且严格约束和规制人们内在的主观动机,德性伦理每每就事论人,反对个体有选择地行善,即反对和否定个体的道德自由。德性伦理主张只要是善就应当予以践行,不允许个体在善事物的范围内有其个人的偏好,从而严重压抑了个体的道德偏好。进入资本主义之后的近代和现当代社会,社会道德呈现出道德相对主义特质;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又称伦理相对主义(ethical relativism),它认为“道德规范、道德原则以及道德体系的现实运用总是不确定的、有限的、缺乏普遍性的,不存在普遍有效的和必不可少的道德价值;道德只是相当于特定的社会、民族或文化才是确定的和有效的” 聂文军:《西方伦理相对主义探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具有道德相对主义特征的理论体系——规范伦理——不再强制性地要求或过多地要求个体必须培养完整统一的道德人格,不再要求个体必须追求至善与全善,每一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只要遵循、遵守行为的各种道德规范即可,允许并肯定不同个体在遵守、遵循其所在社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喜爱去做道德的事情,尊重个体行善的自由即道德自由。
就现实的空间维度说,中西方国家之间对待个体道德偏好的差异正如以上所述,即历史的时间维度上的差异在现实的空间维度上表现出来。近现代西方国家的社会道德呈现出相对主义特质,允许并肯定不同个体在遵守社会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喜好去做道德的事情,尊重个体行善的自由即其道德自由。近现代以来的中国因受传统伦理绝对主义的长期影响,仍然在道德上呈现出较强的绝对主义特征,仍追求个体道德的完整和统一,追求和崇尚至善和全善的道德人格,反对个体在该社会及其成员视为善的众多事物中有选择地行善,主张只要是善就应当予以践行,不允许个体在善事物的范围内有偏好,对个体偏好严重拒斥。
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由于伦理绝对主义占支配地位,不允许个体在善事物中有所选择,从而在思想观念和理論上否定个体道德偏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使个体道德偏好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空间极其有限。“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资源越来越丰裕,消费者的各种非经济偏好如审美偏好、情感偏好、道德偏好等就会越强烈。” 周小亮、韩涌泉:《“唯物史观”视角下偏好演化及其应用分析》,《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4期。进入商品经济的近现代社会以来,伴随着自由主义理念的广泛传播,个体的道德偏好才日益得到肯定和普遍发展。
进入资本主义后的近代和现当代,在如何对待个体的道德偏好上中西方国家(社会与文化)呈现出极大差异,这与它们各自的主流价值传统及伦理文化传统的特征紧密相关。
在近代以来的西方文化的语境里,人们的道德行为在遵守不伤害(损害)他人、社会及其利益的底线伦理基础上,每一个体的道德行为或善行完全遵从其个体道德偏好,这被视为十分自然、正当的事情。这与其自由主义的主流价值以及伦理上的相对主义倾向有着内在的联系。在理性主义的长期影响下,伦理相对主义成为西方伦理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的致思取向,近现代以来更是愈益明显。伦理相对主义既有其局限性也有其合理性;其积极性与合理性在于:它有助于社会与个体道德实践的多样性、开放性与包容性。西方伦理思想文化长期存在的相对主义传统或特质对于西方近代以来个体道德偏好的实践发挥了有力的支撑作用。
与西方文化相比,中国传统文化呈现出显著的伦理绝对主义(道德绝对主义)的特征。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核心和本位,把家庭成员的自然血缘关系作为道德基础,使整个社会的组织原则都建立在家庭伦理之上,“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 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113—114页。。这种伦理本位的文化传统造就了伦理绝对主义,总是以至善全善来要求和评价一切个体,不允许个体在善事善行中有所选择。
从时间维度上看,前资本主义的传统社会呈现出显著的伦理绝对主义特征,实行商品经济的近现代社会则呈现出显著的伦理相对主义倾向。从空间维度上看,西方社会具有伦理相对主义传统,而以中国为典型的东方国家则具有伦理绝对主义传统。从内容上看,伦理绝对主义与伦理学中的传统德性伦理(美德伦理)——以美德品质的人格培育为核心和目标,着眼于整全统一的道德人格——有着内在的关联;伦理相对主义则与伦理学中的规范伦理——着眼于行为符合或遵从道德规范,不要求整全统一的德性品格——具有内在的联系。
三、个体道德偏好的价值与意义
在经过建国以来近70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际,我国理论界和全社会需要充分认识到个体道德偏好的价值与意义。
(一)肯定个体道德偏好,有利于个体道德自由的落实和克服道德评价中的求全责备倾向
自由已经成为现当代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之一,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自由理念当然蕴含着道德自由。道德自由既是现当代社会的基本价值诉求,也是每一社会成员的正当权利。对于任何一个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运行而言,不损害他人(生命、健康、利益等)、遵守社会公德的底线伦理乃是每一个体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理应得到每一个体和全社会的践行;但在现当代社会中,多样性的善、多层次的善则应当允许个体自由选择和践行。一个人把自己拥有的时间、精力、钱、财、物等捐给(奉献于)其他个人或组织,按照自己的道德认知、道德情感去做他所感兴趣的、他所喜欢的或者他认为有价值的道德之事,完全是个人的自由,是个人的权利,具有道德合法性和道德正当性,而且也具有道德上的善性质,其他人以及社会不仅应当予以允许,而且要予以肯定和鼓励。他人、其他组织或社会不能以任何理由——民族的、国家的、价值大小或境界高低等理由——对这种个人自由或权利予以非难或妨碍。道德偏好正是人们道德自由的体现。无论善事的价值大小、境界高低、动机纯杂,个体都可以按照自己的认知、价值排序和个人情感偏好等因素予以选择和践行。不承认、不接纳和不肯定个体的道德偏好,将严重妨碍人们的道德自由。承认和肯定个体的道德偏好,才能切实尊重人们的道德自由,才能使个体的道德自由落到实处。从心理学的视角说,我们应当对每一个体的任何善行都予以热情肯定和积极鼓励;一个社会的道德教育、道德指引必须充分正视和尊重每一个人的道德偏好这一现实,才能有效地促进个体道德的发展和全社会道德的进步。
充分肯定个体道德偏好,将有利于克服道德评价中求全责备倾向。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以德性伦理为中心的传统伦理学具有义务论和责任诉求倾向,在道德评价上有求全责备倾向。传统伦理学的绝对主义把圣人、完人作为最高标准来评价和期待一切人,以传统德性伦理所追求的至善全善的齐一标准、终极标准来要求现当代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希冀每一个人都把至善全善作为其人生的道德目标,从而造成了我国社会道德评价中延续至今的求全责备倾向;这种道德评价的模式和倾向已经完全不适应、甚至阻碍了我国现当代社会道德建设和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频频出现的各种“道德绑架”事件——责难某人行此善而未行彼善、谴责某人捐款的力度或规模、批评某人捐款于西方国家高校(或某社会机构、慈善组织)而非中国高校、质疑某人行善的动机等,究其原因,正是深受传统伦理绝对主义束缚以至善全善标准评判裁剪一切,而不愿意接受、肯定和尊重个体道德自由——个体在众多善中作出个人选择的自由,在行善的广度、规模或力度上的自由——的体现。“道德绑架”实质上即道德强迫,它不是对个体已行之善给予肯定、赞扬,而是责难个体所行之善未达到某一高度;它对一个人当下所行之善视而不见,反过来谴责一个人未能践行全善与至善。这种要求个体当下达致全善、至善的评价倾向完全不顾众多个体道德发展的阶段性与成长性,以评价标准的整齐划一和道德崇高来裁判一切,具有形式主义、教条主义甚至专制主义的色彩,严重损害了社会中具有善心善意的众多个体,挫伤了其行善的积极性,不利于个人道德生活的个性化发展和道德提升以及全社会道德生活的丰富多彩,损害了社会的道德氛围和道德进步。很多人对道德偏好现象的无视和抵触,正是深受一些传统道德观念影响的结果。
(二)肯定和鼓励践行道德偏好,有利于良好道德氛围的培育、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的共同发展
哲学、心理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表明,引发个体道德行为的动机是复杂多样的。有出于纯粹利他动机的道德行为,有出于利己动机的道德行为,有出于利己利他(己他两利)动机的道德行为,有出于义务或责任的道德行为,有出于公平与正义的道德行为,等等。这些出于多种多样动机的道德行为体现了一个社会中道德生活实践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体现了众多个体各自选择的道德行为的丰富性。一个社会道德生活的丰富与全面发展,需要充分肯定和鼓励不同个体的道德个性。“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一个人只要在道德上有善行善举,就要给予肯定与赞扬,而不应视其善而不见,却指责其善行不够、动机不纯、境界不高……。当然,善有价值大小、境界高低、动机纯杂等之别,在道德評价上应有所区分,但不应对小善、低境界之善、动机不纯之善一味予以指责,而是应首先肯定和赞扬其善,然后鼓励和引领其向更高、更纯、更大之善发展;这才符合发展心理学和个体道德成长的规律,这才是一个社会对待不同个体所行之善的应有的态度。
从伦理学与心理学的双重视角来看,个体道德偏好是个人生活之道德兴趣、道德趣味的表现。以兴趣引领促进其发展无疑是十分有效的途径。肯定、尊重和鼓励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将有利于社会整体良好道德氛围的形成,从而极大地消除道德教育中的整齐划一、死板僵化、教条主义和专制主义的倾向,切实有效地提升道德教育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引发和促进不同个体当下道德实践的个性化、多样化以及其道德发展(道德成长)的个性化与多样性,为千千万万个体道德生活的丰富多样性和道德成长发展提供巨大空间,从而促进个体道德实践的个性化发展和整个社会道德生活的丰富多样,使个体的道德实践和社会的道德生活呈现出生动活泼、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局面。
个体道德偏好的发挥和发展,有利于个人品德建设的顺利推进。近现代社会以来,传统社会所孕育的德性伦理虽逐渐退出了道德生活舞台的中心,规范伦理在社会的道德生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和中心位置;但当代社会的复杂问题和规范伦理的局限性又需要德性伦理的重建,德性伦理又再度呈现出复兴的态势。“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激励人们向上向善”《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34—35页。仍然是社会道德建设所需;但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创新道德建设的方法、途径和机制。早在20世纪50年代,科尔伯格发表的《道德发展心理学》就已经为我们揭示了个体道德发展成长的阶段性规律。充分利用个体的道德偏好以促进其道德的发展提升——动机利他的纯化、价值认识与道德境界的提升、道德情感的完善等——正是结合时代需要尊重个体道德发展规律的体现。任何社会都是由个体构成的;一个社会的道德当然需要道德榜样作为标杆,但仅仅有作为榜样的少数人物并不能切实促进和改变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充分肯定和利用每一个体的道德偏好,将有利于每一个体继续发挥和发扬其道德上的向善行善趋向,有效引领个体在道德广度——行善数量或行善范围——上不断扩张、在道德深度——道德水平或道德境界——上不断提升,有效促进诸个体自身道德的发展、完善与全社会在道德上的日益繁荣和不断完善。
四、新时代我们应如何对待个体道德偏好
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入新时代,“我们必须在理论上跟上新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版,第21页。。任何一个社会的道德面貌依赖于作为其社会成员的个体的道德状况;全社会个体道德的发展状况对该社会的整体道德状况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在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之际,如何正确对待个体道德偏好以促进个体道德和全社会道德的发展,十分重要。
首先,要深入理解和接受个体道德偏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必须坚决克服传统伦理文化中不适应当代社会发展的一些思想观念及其所造成的消极心理。从理论学术层面来看,个体道德偏好本质上是个体有选择地行善,这是个体道德自由的切实体现。传统道德教育观念无视一个社会中不同个体在道德认知水平、道德发展水平(阶段)或道德修养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过于强调道德教育目标和道德行为的整齐划一,以至善和全善来要求全社会中的个体,使得道德教育因无视多样性、针对性与灵活性而成为不切实际的空洞说教。在传统社会里,至善与全善在少数圣贤之士身上可以达成;而在现当代社会中,以至善与全善来要求全社会中的千千万万普通个体,已经成为十分不现实的事情。我们必须真正解放思想,认识到传统伦理文化中不适应现当代社会发展需要的一些思想观念所造成的心理纠结或心理梗阻并予以破除。
其次,肯定和尊重个体道德偏好,正是对自由这一核心价值的切实践行。个体道德偏好的实现正是个体道德自由的体现。个体的道德自由不是在善恶之间的选择自由,而是在诸善之中选择某一善或某些善的自由。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允许个体有选择恶的自由。如果一个人在善恶之间选择了恶,势必对他人与社会造成伤害,就必然受到他人和社会的道德批评甚至法律惩罚。道德自由是近现代社会以来的价值理念。一个人在诸善之中选择某一善或某些善,在现当代社会中正是个体道德自由的彰显和体现。也许有些个体的道德偏好指向的事物或对象价值小、境界低、其动机自私或不纯,确实需要他人与社会的指导、教育与引领,但我们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我们不能要求个体在道德实践中立即或在指定期限内达致怎样的道德动机、道德价值与道德境界,而只能在其道德动机的纯化上、道德价值和道德境界的提升上予以指引与鼓励。我们应借鉴西方文明的积极成果,并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充分肯定和鼓励个体道德偏好即个体道德自由的发挥与发展,充分肯定其对个体道德成长和全社会道德发展的积极作用。
我们要努力培育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思想道德建设和与之紧密相连的包括“自由”在内的核心价值结合起来。我们必须把“破”与“立”辩证地统一起来。“不立不破”,只有真正理解和切实践行作为核心价值的自由,才有利于克服数千年来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一些不适应时代需要的思想观念和传统道德心理的束缚;“不破不立”,只有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卸下传统伦理文化中不适应现当代社会发展的一些过时思想观念所带来的心理包袱,才有利于作为核心价值的自由理念的落实,有利于对个体道德自由的落实,有利于对个体道德偏好的接纳与肯定。社会鼓励和引领个体道德走向至善与全善的崇高境界,但不应强制个体必须如此,而应容许个体在众多善事物之中作出自己的选择,容许个体有自己的道德偏好;在现当代社会,至善与全善不仅可以通过少数道德榜样得到体现,而且可以通过汇聚千千万万各具特色的个体道德实践而呈现出来。辩证地看,个体如仅仅满足于或固守于其特有的一些道德偏好,将会导致其道德上的片面性与局限性,严重束缚其自身道德的发展,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道德进步与完善。一个社会以崇高的道德理想引领个体道德偏好的发展,使其道德偏好在广度上不断扩展,价值层面上不断提升,最终达到孔子所说的“好德”即对整体道德的偏好。因此,辩证看待个体的道德偏好,对个体道德偏好既要指导与引领,以走向全面与崇高;更要立足于现实,予以包容和鼓励,承认和尊重个体的道德自由和道德个性,才能更好地促进个体道德的积极而顺畅的发展和全社会道德的繁荣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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