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萍
摘 要:农产品供应链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说是供应链中农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各环节合作关系不紧密以及供应链主体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意愿和能力不高的综合效应激发了质量安全问题。对此,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应该建立供应链全覆盖的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以控制信息风险;建立供应链主体合作共生机制,以控制合作风险;建立供应链主体意愿与能力优化机制,以控制主体风险。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风险;安全风险控制意愿
中图分类号:F30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6-0052-10
一、引 言
从孔雀石绿、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到皮革奶、地沟油、瘦肉精,再到塑化剂、毒生姜、镉大米以及过期肉,频频见于各大媒体的食品安全问题牵动着每一个消费者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之一,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小康生活状态,对食品的要求逐渐开始由关注可得性和多样性转向关注质量性和安全性、价格敏感型转向安全敏感型。正如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在食品安全领域,“美好生活需要”就是对健康、安全、绿色食品的需要,“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表现为食品供给量增长速度与食品质量的安全度不相匹配、消费者对健康、安全、绿色食品的需要度与对食品质量的信任度不相匹配。农产品质量安全无论在什么时候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十九大报告就特别强调,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从频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来看,法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固然是重要诱因,但问题的根源在于农产品供应链。从供应链的角度来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使农业企业和农户主动参与和紧密协作,才是彻底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本举措。
二、文献回顾
农产品质量安全既是一个广受关注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学术问题。国外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政府层面和学术层面都是十分重视的。德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国都围绕农产品生产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质量标准体系、监督服务体系、质量认证体系等。而且,随着这个问题日渐提上政府议程,与农产品安全生产有关的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权也得到了强化。
菲内斯在研究中指出,基于供应链管理模式来提升农产品质量已经在英国、美国、加拿大以及荷兰等国广泛应用,而且也成了这些地区的重点学术研究课题 Furness. “Developing traceability systems across the supply chain In Lees”, Cambridge: Woodhead Publishing Ltd, 2003, pp.473-495.。不过,对于食品供应链的研究还可以往前追溯,早在1995年海森(Henson)等学者就提出了食品供应链(food supply chain)的概念 S. Henson?, R. Loader?, B. Traill. “Contemporary food policy issues and the food supply chain”, European Review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22(3).,并且从食品安全、食品研究与开发(R&D;)与工业竞争力的关系、食品标签三方面的具体案例,讨论了食品政策的影响因素及其对食品供应链的关系。斯塔伯德 S. Andrew Starbird. “Designing Food Safety Regulations: The Effect of Inspection Policy and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on Food Processor Behavior”, Journal of Agriculture and Resource Economics,2000, 25(2) .和海森 Henson, S. “Private sector management of food safety: public regulation and the role of private controls” , The international Food and Agribusiness Management Review, 2001, 4(1) .關注到了一个同样的问题,认为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必须关注供应链的源头,即加强对生产者的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发展,供应链管理在当前世界经济环境中,可以说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奇克(Cheek)将供应链问题的讨论置于全球视角之下,认为食品安全和质量保证是一种全球性需要,所有的供应商必须重视全球竞争、政府法规变化、政治和贸易壁垒、生物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 Cheek P. “Factors impacting the acceptance of traceability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OIE Revue Scientifique et Technique, 2006, 25 (1).。海伦娜讨论了有机食品供应链系统每个活动者之间的关系,并将这些活动者的目标分为三类:一是食品安全和质量;二是供应链管理;三是与消费者沟通,而参与的可溯源性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 Helena Lindh, Annika Olsson. “Communicating imperceptible product attributes through traceability: A case study in an organic food supply chain”, Renewable Agriculture and Food Systems, 2010, 25 (4).。摩萨以全球的鱼贸易作为分析点,指出国际贸易的良好标准以及发达国家对安全的特别要求给发展中国家鱼产品安全和质量形成了许多挑战,因此这些发展中国家应该增强供应链控制系统的作用 Moza A. AlBusaidi, David J. Jukes, Shekar Bose. “Seafood safety and quality: An analysis of the supply chain in the Sultanate of Oman”, Food Control, 2016, 59(1).。坎南指出,当今消费者面临的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由于食品来自于漂洋过海的国家,也因为食品供应的不透明,政府的监管机制必须覆盖供应链上的生产商、产地、服务机构等 Kannan Govindan.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and production in the food supply chain: A conceptual framework”,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2018, 195.。而且,完善的安全食品供应链管理系统必须包括关键控制点的危险分析、良好生产规范以及良好卫生规范等内容。
上述国外研究成果告诉我们:第一,供应链管理与食品质量安全有着密切的联系,加强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管控是保证质量安全的有效举措;第二,食品供应链系统的每个活动者,如生产商、物流服务供应商、零食商、政府等,对食品质量安全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三,食品质量安全需要供应链系统成员之间的合作协同。这三个方面也是我们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国内学术界对供应链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问题的讨论也较多。有些学者强调政府对供应链各环节的监管,克服市场失灵,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陈彦彦认为,发挥政府作用的必要性在于农产品市场中存在市场失灵,因此政府的监管职能应定位于协调市场准入秩序,理顺管理体制与完善监管手段陈彦彦:《论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职能定位》,《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6期。。谭立群基于供应链管理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模型,也认为应实现政府监管与农产品供应链各参与者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相协调谭立群:《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基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有些学者注意到现代科学技术对加强供应链控制的意义,肖湘雄发现大数据在农产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环节中都应用广泛。因此,基于大数据来提高农业标準化程度和技术研发与创新管理能力,推进农产品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肖湘雄.大数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的机遇、挑战及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15年第11期。。郭书海等特别关注农产品供应链的初始环节,以镉为例,系统分析了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发生过程郭书海、吴波、张玲妍、陈能场:《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发生过程与预警防控》,《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8年第1期。。其研究结论指出,虽然农产品重金属超标受到多个因素和多种条件共同影响,但我们仍可基于先验统计分析,在明确重金属超标发生过程下进行主因控制,进而通过比较可靠的风险预警和预评估实验,判断各种修复或防控措施的适宜性,确定保障质量安全的最佳策略。
从整个供应链来反思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研究较多,钟真和孔祥智的研究表明:供应链的生产和交易为核心的产业组织模式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有明显逻辑关系,其中生产模式影响农产品的品质,而交易模式影响农产品的安全钟真、孔祥智:《产业组织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来自奶业的例证》,《管理世界》2012年第1期。。费威发现,供应链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利益博弈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应引导以消费者为主体的需求方购买优质优价农产品、以经济手段为主政府手段为辅激励农户为主的生产主体、以市场为主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与追溯体系费威:《供应链生产、流通和消费利益博弈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改革》2013年第10期。。耿宁和李秉龙提出从正面的技术路径来激励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即建立一个完善的农产品质量激励机制。这个机制的核心是从标准化运作的结构调整、标准化与质量信号传递以及政府一体化监管等维度促进产业链整合下的标准化运作耿宁、李秉龙:《产业链整合视角下的农产品质量激励: 技术路径与机制设计》《农业经济问题》2014年第9期。。汪普庆等学者通过计算机仿真模型推知,供应链组织结构演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显著影响,表现为:供应链的组织结构越趋于紧密的纵向协作,越有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汪普庆、熊航、瞿翔、陈村子:《供应链的组织结构演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基于Net Logo的计算机仿真》,《农业技术经济》2015年第8期。。申强和杨为民等基于“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以及互联网对农产品供应链、消费者需要的影响,主张建立一种基于“互联网+”农产品供应链实体终端和虚拟主体的“三位一体”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申强、董磊、庞昌伟、杨为民、侯云先:《基于“互联网 +”农产品供应链质量监管体系研究》,《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年第2期。。这些研究提供了一种较为宏观的研究视角,反映出了供应链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过程和机制。
有学者侧重于从农户与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的角度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彭建仿认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应从供应链的源头着手,构建一种企业和农户互惠共生以及共生体和环境互惠共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机制,其中龙头企业和农户关系优化是第一位机制彭建仿:《供应链关系优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龙头企业与农户共生视角》,《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有些研究者则侧重于供应链的某一环节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作用。丁宁认为供应链中的流通环节创新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意义重大,具体来说流通创新需要组织和技术层面的流通创新可以促进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的构建和运行效率的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大型超市主导的流通创新可以提升“保质”、“保鲜”和传导功能,政府主导流通制度创新可以为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提供有力保障丁宁:《流通创新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研究——以合肥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和周谷堆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例》,《农业经济问题》2015年第11期。。钟真、穆娜娜和齐介礼通过对奶农合作社的研究分析,得出了农民合作社的内部信任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具有积极影响的结论钟真、穆娜娜、齐介礼:《内部信任对农民合作社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效果的影响——基于三家奶农合作社的案例分析》,《中国农村经济》2016年第1期。。其中,人际信任通过资源共享起作用,制度信任通过行为约束来起作用。
三、农产品供应链中质量安全风险生成原理
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痛点。进入21世纪之后,通过权威媒体和网站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有近6000起。如果对这些事件的原因加以深入解析,结合专家访谈和实际案情调研,我们发现除环境因素,来自农产品供应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诱发因素主要来自这样三个层面:
(一)农产品供应链主体质量安全意愿和能力不高
就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来看,我国目前的农产品主要的问题包括:农药化肥残留污染、农产品加工化学添加剂滥用、食物健康污染问题突出、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被退回等郑风田、赵阳:《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与对策》,《中国软科学》2003年第2期。。从农产品供应链的活动主体查找原因,一个就是供应链主体是否具有保证质量安全的意愿,质量安全问题通常是由主观无意识或主观故意而产生;另一个就是供应链主体是否具备确保质量安全的能力,有很多时候尤其是农户在技术、技能上是不足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农产品的质量技术与标准也相对较低。国内外学界对企业质量安全与控制意愿的关系有较深入的研究。海森关于英国牛奶加工企业的调查研究显示,企业的内部效率、商业压力、市场需求与实践经验等都是激励企业实行质量安全控制的主要因素 Henson, S. “Exploring Incentives for the Adoption of Food Safety and Quality Standards for Fresh Produce Exporters: The Case of Hortico Agrisystem, Zimbabwe”, Food Policy, 2005,30(4).。崔彬等人的调查数据也表明,有两个因素对家禽加工企业做出增加质量安全控制投入的决策有显著影响,即政府对家禽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以及家禽加工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控制带来的收益能否弥补成本崔彬、潘亚东、钱斌:《家禽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控制行为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基于江苏省112 家企业的数据》,《上海经济研究》2011年第8期。。
综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我们选取了以下变量来考察农产品供应链主体的质量安全控制意愿(Y):主体能力(XA)、社会责任(XB)、供应链协同度(XC)、信息共享度(XD)、竞争压力(XE)、消费需求(XF)、政府监管(XG)和媒体曝光(XH)等,并用结构方程模型来测验其与质量安全控制意愿(Y)的关系。其中,主体能力和社会责任属于供应链内部因素,供应链协同度和信息共享度属于供应链外部因素,竞争压力、消费需求、政府监管和媒体曝光为供应链环境因素。我们先假设这些因素与农产品供应链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意愿(Y)正相关。通过向3位专家的指导修正,最终将这八个变量设计成了包含34个具体测度项的量表,并用李克特量表对测度项由低到高赋值:1为非常不同意、2为不同意、3为中立、4为赞同、5为非常赞同。我们对长株潭地区随机抽选的18个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156位员工的调查数据如表1。
对于调查数据,我们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对变量的复合信度、收敛效度进行了测验:各变量的Cronbachs α值均大于0.7,CR值都大于0.5,信度較高;各变量对应分量表的KMO值也大于推荐值0.5,Bartlett检验结果的显著性水平都低于0.001,研究量表可以进行因子分析;各变量的平均抽取方差大于0.5,34个测度项总相关系数均超多0.5,标准负载均大于0.7,表明各变量的收敛效度较好。因此,我们用LISRE8.7软件对结构方程模型假设进行测验。表2中的数据是结构模型的整体拟合优化度指标值以及判断准则,不难发现所有指标值都达到了理想水平,说明模型的拟合优度良好。
同时,XA、XB、XC、XD、XE、XF、XG、XH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474(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0.022、0.429(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0.230(在0.01的水平上显著)、0.063、0.407(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0.124(在0.01的水平上显著)、-0.270(在0.05的水平上显著)。因此,我们的研究表明:主体能力、供应链协同度、信息共享度、竞争压力、消费需求、政府监管都与农产品供应链主体质量控制意愿正相关,但媒体曝光则与之负相关,可能和部分媒体报道失真有关。供应链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意愿的回归判定系数R2为0.64,高于0.2,说明结构模型对调查数据的拟合效果较好,能较好地解释农产品供应链主体质量安全控制意愿。
(二)农产品供应链质量安全信息存在不对称弊端
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经济领域是普遍存在的,不仅存在于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宋祺楠等人运用文献与逻辑分析方法指出,在食品安全研究领域已经达成一个共识,即食品供应链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造成食品安全风险主要原因宋祺楠、童毛弟、王冀宁:《基于供应链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研究述评》,《中国调味品》2018年第1期。。在传统的农产品供应链中,信息在供应链主体间的传递往往单向的,信息上游占据了信息传递的主导权(如图1)。可以说信息不对称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立的一个前提条件,完全信息条件下质量安全问题在自由市场中是无法持续存在的。就其作用机理而言,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消费者因为无法得知经营者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安全信息,部分经营者便可以次充好、制假售假,并以较低的价格出卖给消费者;另一方面优质产品的生产成本势必要高于劣质产品,而消费者同样也无法得知真实的产品质量以及产品质量信息,以至于更愿意以劣质产品的低价格购入优质产品。因此,信息不对称反而形成了劣币驱良币的尴尬状况,而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无良经营者就更倾向于生产劣质产品来增加收益,最终是农产品市场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市场秩序也陷入混乱。
上文的调查数据也告诉我们,农产品供应链信息共享度与供应链主体的质量控制意愿正相关,其路径系数为0.230(在0.01的水平上显著)。这充分表明,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信息具有越高的共享度,供应链主体便具有越高的质量控制意愿;相反,则会导致越高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因此,正是信息不对称致使无法建立长期的战略联盟,从而为大量劣质农产品流入市场创造的条件,各供应链主体就利用这个市场漏洞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而不惜损害其他主体的利益,最终全由消费者来买单。
(三)农产品供应链各环节之间合作关系不紧密
在当前的农产品供应链中,不论是对质量安全信息资源的掌控,还是对产品的生产和定价,生产加工企业都居于主导地位(如图1)。作为供应链的主导,农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上游联结农户或合作社,下游则联结批发商和销售商。尽管图1中的各个主体都联结在供应链之中,但彼此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松散的、利益驱动的暂时结盟,甚至是一种一次性的点式结盟。这种松散的结盟关系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供应链主体在农产品价格与质量上存在博弈,如生产商的价格调整对质量的影响与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价格的权衡,零售商给生产商的价格激励,又会使生产商根据相应价值调整农产品的质量水平;二是农产品供应链利益分配中的不公平、不合理,龙头企业往往具有定价权,掌握了利益分配规则,其他供应链主体则会根据分配的实际收入来确定针对质量的最优努力程度谭立群:《河北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研究——基于供应链管理的视角》,《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12年第4期。。这种松散的结盟意味着农产品供应链协同度较低,而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农产品供应链协同度是影响供应链主体的质量安全控制意愿的第二重要因素,其路径系数达到了0.429(在0.001的水平上显著)。
然而,我国的农业生产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规模生产和经营相对不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第二次农业普查数据,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户共计20015.9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个。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家庭农场达到87.7万家,农民合作社达到179.4万家,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超过38万个。如此庞大的供应链主体群,要结成紧密的、稳定的利益共同体也非常困难。正是这些原因导致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主体之间缺乏合理的利益分配与风险共担机制,再加之缺少固化主体间关系的法律制度,合作关系不紧密、不稳定便成为了我国农产品供应链的一大弊端。这个弊端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供应链主体的利益短视,是机会主义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成为一种并不少见的病象。
上述三种诱发因素实际上就是农产品供应链中的三种质量安全风险,即信息风险、合作风险以及主体风险。信息风险更多的是指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农产品质量信息无法正确传递给消费者而造成的逆向选择风险。合作风险是指供应链主体之间由于缺乏稳定合作关系,进而相互监督难以成立,部分主体为短期利益而采取危害农产品质量的可能性。主体风险就是供应链主体确保农产品质量的意愿和能力的不足的可能性。就三种风险的关系而言,信息风险发生在整个农产品市场,来自供应链的外部环境,是宏观风险;合作风险发生在供应链主体之间,是中观风险;主体风险直接决定了质量安全风险水平,来自具体的微观供应链主体,是微观风险。
四、农产品供应链中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机制
基于对农产品供应链中宏观、中观和微观的三层风险的认识,我们从信息风险控制、合作风险控制和主体风险控制来设计农产品供应链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从农产品的信息风险控制机制来看,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信息不对称,避免消费者的逆向选择,即建立供应链全覆盖的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从农产品的合作风险控制机制来看,主要目的就是要维持供应链主体之间的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减少机会主义,即建立供应链主体合作共生机制;从农产品的主体风险控制来说,主要目的是要提高主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愿和能力,即建立供应链主体意愿与能力优化机制。
(一)主體意愿与能力优化机制
针对我国农产品供应链主体小而多、分布零散的现状,扶持和发展农产品核心企业,缩短供应链长度,推进供应链一体化是控制主体风险的重要措施。一般来说,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有这样四种:一是大型农业合作社;二是农产品生产和加工企业;三是农产品批发市场运营商;四是农产品零售连锁超市。这些企业在资金、技术、设备、管理能力等方面较小企业或个体生产经营者而言,具有明显的优势。而且,通过“核心企业+合作社+农户”、“核心企业+基地+农户”的一体化合作管理模式,核心企业可以向供应链上游的合作社、农户提供资金、生产资料上的帮助,以及技术指导、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从而提高供应链上游主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能力。因此,重点扶持和发展农产品核心企业,对于提高农产品供应链的总体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上文已经说明,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能力与控制意愿之间呈正向变化关系,能力的提升也会较大程度的提升供应链主体控制质量安全风险的意愿。
提高供应链主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意愿和能力,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办法,那就是确立统一的生产经营的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这个准入制度不仅包括了政府制定的规范性制度框架,还包括政府主导的农产品市场,尤其是各种农产品及加工产品的批发市场。从农产品供应链的流通环节入手,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作为初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这一市场准入制度的显著特点在于,必须将该准入制度贯穿于农产品供应链中的所有批发市场、零售市场。与此同时,还需要对这些市场中的农产品进行多级质量安全检测,提高检测的有效性,明确质量安全问题的责任主体,最终对供应链上游的农产品生产者形成一股提升产品质量倒逼压力。
(二)供应链全覆盖的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
正如大多数研究者所一致认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致。朱长宁指出,在二级生鲜农产品供应链中供应商占据主导地位,实际上就是一种信息不对称,而可追溯系统不仅能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实体损耗和价值损耗,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还可以增加消费者对可追溯农产品的需求朱长宁:《基于可追溯系统的生鲜农产品供应链协调机制研究》,《农村经济》2015年第6期。。徐玲玲、李清光和山丽杰对猪肉供应链的研究显示,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之间的信息无法有效对接,生猪身份标识编码方式、信息记录和上传规范、管理标准及数据库配套技术不完善等,是影响猪肉质量安全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推动和完善猪肉的可追溯体系徐玲玲、李清光、山丽杰:《猪肉可追溯体系建设存在问题与影响因素——基于猪肉供应链的实证分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6年第4期。。因此,一种覆盖整个供应链的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对于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影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可或缺。在这一机制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拥有关于农产品的等量信息:生产经营者可以将优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信息传递给消费者,消费者则可以获得所有关于产品优劣的信息,从而实现对优劣产品、优劣生产经营者的辨识,从而促进农产品市场的良好秩序。
可溯源性信息传递机制以农产品可溯源性信息管理平台作为核心部件,它将消费者、农户、合作社、农业企业、批发市场、加工企业、农贸市场、零售超市等供应链活动主体全面纳入管理平台(如图3)。在供应链中,除消费者之外,其他活动主体需要将农产品生产、流通、储存、加工的相关数据信息上传至农产品可溯源性信息管理平台。消费者则可以通过短信查询、电话查询、追溯码查询、二维码查询、官网查询以及终端查询适时了解农产品在供应链各环节的具体信息。农产品可溯源性信息管理平台是一个关于农产品的公共信息平台,因此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来进行投资和建设,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信息传递的管理制度与办法。农产品可溯源性信息管理平台成功地将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获取和信息传递串联起来了,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还可以对农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和经营者进行外部监督,强化他们的质量安全意识,也使虚假、伪劣产品质量信息无所遁形,有效促进了农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供应链各环节合作共生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需要供应链各环节的活动主体良好、稳定、信任的合作共生关系。彭建仿彭建仿:《供应链关系优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龙头企业与农户共生视角》,《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的研究揭示了农户和企业构成的共生体的四种类型:一是(+,+)型,即农户和企业的关系是双向激励,属于连续互惠共生模式;二是(+,-)型,即农户提供安全农产品,而不能从企业获得合理收益,从而降低农户生产安全农产品的积极性;三是(-,+)型,即企业提供了较好服务或价格,生产农产品的农户却无法保证高质量,从而降低了企业对农户的信任;四是(-,-)型,即企业和农户之间互不信任,形成了一种一次性的点共生模式。长远来看,点共生、单向抑制和双向抑制都会导致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只有连续互惠共生模式才能根本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我们认为,这种共生体不应局限于农户和企业之间,而应扩展到整个供应链。农产品供应链上的各经济主体相对独立,在这种条件下各经济主体的相互关系通常仅限于短期的由利益驱动的贸易关系,具有偶发性、不稳定性,甚至就是一种一次性交易关系,即点共生关系。正是这种点共生关系,使提供不合格、不安全的农产品成为了供应链各主体的一种较为普遍的侥幸心理。因此,建立一种贯穿于农产品供应链全过程的合作共生机制,在对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的同时,促进高质量安全农产品实现收益最大化。
或者说,农产品供应链共生体就是一种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战略联盟,供应链各活动主体加入联盟是为战略利益(可持续发展)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特点是: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对此,马雪丽等学者专门设计了“保鲜努力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来协调由农户-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零售商组成的三级供应链,并指出该契约对农产品销量、农产品质量和数量损害的改善有显著影响马雪丽、王淑云、金辉、柏庆国:《考虑保鲜努力与数量/质量弹性的农产品三级供应链协调优化》,《中国管理科学》2018年第2期。。实际上,通过“保鲜努力成本分担+收益共享契约”,供应链上的各主体结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保证合作方收益共享与风险互担。随着共同体的建立,供应链各主体之间的共生关系不断优化,供应链协同管理的程度也会不断提高,最终农产品质量安全便有了保证。关系优化与协同管理之间具有正向变化关系(如图4)。总之,通过结成利益共同体,使农产品的收益、风险、安全问题的损失在供应链的上中下游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不仅可以实现共同体内部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质量安全问题的出现,而且通过主体间的长期稳定的合作,可以更好的发挥产品价值、品牌效益,从而大大提高农产品供应链整体收益。
(责任编辑:晓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