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等了解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有关要求和程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以及相关专家,依据《动物防疫法》(2007年修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等法律、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制作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宣传材料,供相关人员了解学习。
答:水产苗种是指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动物及其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水产苗种流通性大,疫病传播风险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控制疫病传播的重要措施之一。
答:以下两种情况需申报检疫。
一是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申报检疫。
二是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申报检疫。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将其隔离在符合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具体条件见《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另外,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依照农业农村部《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执行。
答: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
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答:检疫过程中官方兽医应当查验以下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分两种情况:
一是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的。
1.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
2.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
3.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对于从事苗种生产的);
4.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
6.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是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官方兽医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并检查临时检疫场地是否符合条件。
答: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一是申报受理。
二是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三是临床检查。包括群体检查、个体检查、快速试剂盒检查和水质环境检查。
四是实验室检测(是否需要参照第六问)。
五是检疫结果处理。
六是检疫记录。包括检疫申报单、检疫工作记录等。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不得收取检疫费。
答:以下两种情况需送实验室检测:
一是对鱼类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对甲壳类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对贝类临床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的(注:农业农村部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有调整的,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水产苗种。
但以下情况除外: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疫病的;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未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需要临时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的,货主与检测机构办理委托检测,依法缴纳费用。
答:经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处理。具体做法是:
(一)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二)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处理。
(三)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货主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 7015-2011)》技术规范,用焚毁、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答: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二)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三)农业农村部《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符合要求。
答: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行为应受到处罚。具体法律法规条文是: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答:购入的水产苗种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应及时上报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补检,并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补检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补检不合格的,按照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做法参照第七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