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2018-08-15 00:48唐建兵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理论

唐建兵

(淮北师范大学 历史与社会学院, 安徽 淮北 235000)

依法治国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511。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行顶层设计,深刻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与深化改革的关系等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针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和新要求,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观点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形成了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贯穿着科学辩证思维、深邃的历史眼光、宽广的全球视野、强烈的创新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从近年的研究成果来看,专家学者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刻内涵、基本内容、鲜明特征和价值意蕴等的研究着墨较多,但就其形成发展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却关注甚少。从一定意义上讲,慎思源起正是认识和理解问题的理论基础和逻辑起点。因此,科学分析、准确把握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尚有必要对其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作一历史回溯。

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渊源

任何历史事件及其关键人物思想、学说的形成发展都不是偶然的,也绝非凭空臆造出来的。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自然也不例外,其形成发展既是对中外法治理论传统的批判和继承,也是对当代中国社会现实挑战的主动回应。

(一)传统中国的法治观念: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肥沃土壤

不可否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治”社会,向上型的权力结构、“朕即是法”的权与法关系、以国家权力对社会的超强度控制、以义务为本位的权利义务观等显性特征暴露无遗,法律至上理念严重缺位。尽管如此,在“人治”社会的背后却有一股宣扬律法、主张“法治”的暗流,蕴藏着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治观念。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韩非子、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已经认识到律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学鼻祖韩非子关于“言无二贵,法不两适”、“一民之轨,莫如法”、“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等法治思想对后世的影响颇为深远。商鞅、长孙无忌、沈家本等古代法学家的思想亦是如此。不仅如此,统治集团颁布的诏条、律令、诸科等律法典籍也蕴藏着中华五千年的智慧精髓。“我们的先人们早就开始探索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具备独立体系的成文法典,到了汉唐时期则有了相对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各大法系当中占据重要地位。应全面分析探讨我国古代法制传统以及成败经验,深入发掘并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的精髓,使其能够为现代法治建设所用。”[2]3-8可以这样认为,传统中国法治思想中蕴涵的合理内核对深受中华传统文化浸润的共产党人来说,必然受其感染和熏陶。习近平的早期代表性著作《之江新语》收录的《弘扬法治精神,形成法治风尚》一文在谈到“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3]时,认为使法必行的措施就在于培育、弘扬法治精神和法治灵魂;谈到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时,引用了“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4]的典故;在论及加强和改进法律实施工作时,则借用“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5]的治世名言。朴素的治国理政理念、肥沃的法治土壤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长征路上“添枝增叶”奠定了浓厚的渊源基础。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理论根基

作为顺应时代发展、内容相对完备的科学理论体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并不是坐在象牙塔或书斋里臆想出来的,而是以习平近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以深邃的眼光,基于中国当前实际的和国际形势的科学认识和研判,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继承发展和完善超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全面依法治国思想。

第一,对马恩法学理论的全面认识与科学把握。

马恩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创立者所阐述的关于法的起源本质、产生条件和功能作用等系列问题的理论观点和基本看法,是无产阶级及其政党制定法律法规、处理法律关系和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指南,是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在其经典著作中,虽然没有直接提到‘法治’一词,但是在他们所阐述的法律思想中,却蕴含着丰富的有关法治的基本观念、思想和观点”[6]15。《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英国状况——英国宪法》《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恩阐述“法律”问题却体现“法治”思想的代表性著作。其他诸如《关于出版自由的辩论》《论犹太人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哲学的贫困》等多部论著也有反映,但它们各自有主题而非“法治”理论的专著。上述论著是马恩法治理论的最集中体现。对马恩法治理论进行系统地分析整理,不难发现:首先,在法律产生的认识上,认为法律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经济基础是法律产生的物质条件,市民社会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条件;其次,在平等人权的理解上,人权是自然权利和社会权利的统一。“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需要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7]184。资本主义人权特定阶级的权利,是利己主义的保障,因而是狭隘的、虚伪的;再次,在法律本质的理解上,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表现,要符合人类的理性和人民的意志,在财产统治的社会里,“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8]582,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反映罢了;最后,在法律特性的概括上,认为法律既有阶级性和社会性,也有历史性和继承性。总之,马恩法治理论是唯物主义的、民主自由的法治理论,是服务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需要的,体现了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的追求和向往。

以习近平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在对马恩法学理论的科学把握中认识到其并非僵死的教条,必须与时代特征和特定国情紧密地结合起来,创立能解决现实问题的法治理论体系。正如毛泽东曾指出的,“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8]534马恩法学理论与中国国情并不是如影随形的,况且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也是不断变化的,变化着的客观现实要求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观点。

第二,对列宁法治理论的充分领悟和深刻理解。

列宁曾接受过相对系统而专业的法学教育,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也深受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影响。他将马恩法治理论与苏俄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在苏俄革命斗争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具有苏俄特色的法治理论观点。列宁法治理论主要体现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土地法令》《和平法令》《苏俄宪法》《苏俄刑法典》《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等一系列著作中。而集其观点之精要,表现在:首先,无产阶级必须彻底摧毁旧的落后的法治。“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捣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的全部法制”[9]309。其次,法律既需保持相对稳定性,又要因时而变,适时调整自己以更趋完善。“法令修改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汲取新的力量”[10]481。再次,民主和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基础和保障,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人民需要共和国,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整个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与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11]287。最后,法律监督是法律实施的保障。树立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离不开法律监督。“第一,对法律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12]235。列宁法治理论是对马恩法治理论的丰富发展,创造性地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工作推进中所面临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先驱。

“以具体历史条件为出发点,把辩证地提问题当作唯一正确的提问题的方法”[13]45,法治工作推进亦不例外。中国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充分领悟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真谛,辩证地看待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理论观点运用到具体实践中,使这颗优良的法治种子在中国的沃土中生根发芽,渐而开枝散叶、茁壮成长。

第三,对中国共产党人法治思想的提炼和升华。

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理论观点的同时,将它与中国特定的国情结合起来,开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是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最直接的来源。一是继承与发展毛泽东法治思想。1912年6月,毛泽东读到《史记·商鞅列传》而直抒胸怀,在《商鞅徙木立信论》中写到:“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14]1,表明其在中学时代已经富有强烈的法治意识。在湖南自治运动中,他主持制定了具有法律性质的制度规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通过立法、颁布法令等措施巩固刚刚诞生的国家政权,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在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探索时期,重视法制建设,突出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不仅如此,毛泽东就法的本质、功能和价值等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5]197。毛泽东法治思想不仅引导着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的法治建设,而且为社会主义中国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构建法治理论体系提供了现实参照和理论指导。二是创新和突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法治于国家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价值和作用,恰如邓小平所言,“民主与法制就如同两只手,哪只手削弱都不合适”[16]45,“为保障民主则要加强法制,民主要坚持制度化与法律化,使其形成法律制度,这样就不会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有所改变,避免人亡政息”[16]189。邓小平法制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开篇之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江泽民不仅阐释了依法治国的概念、意义,而且将其写入纲领性文件当中,并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制教育等方面明确了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途径,是世纪之交颇具建设性的理论成果。胡锦涛始终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不仅提出了人本法治观、和谐法治观等新颖观点,而且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要义,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跃上了新的更大台阶。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既继承前人又突破陈规,开拓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境界,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推到了新的更高阶段。

(三)近代西方法治理论: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重要借鉴

西方法治发韧于文明古国希腊,实践于古代罗马。那么,何谓法治?“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7]199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在自己的惊世巨著中或从限制“权力”、或从保障“权利”的角度提出了“天赋人权”、“人民主权”、“三权分立”和“法治”等思想学说,进一步确认和深化了法治的基本原则:其一,分权是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权的有效方式,“掌权者本身最容易滥用权力,每个掌权者都会使用权力,直至接近界限乃止”[18]154。其二,法治要有权威性和约束力,“只有在共和国法治之下,才是由公共利益所统治,这时候的公共事务才具有真正意义”[19]50。其三,法律面前无高低贵贱之分,任何人于法律之外不得享有任何特权,“任何人都不能依靠权威来摆脱法律制裁,更不能因自己身处高位就为所欲为。在公民社会当中,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20]59。这些精要之论,使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轮廓变得清晰起来,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法律体系。而其间蕴含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和法的信仰等法治思想精髓和要旨闪烁着理性光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有积极借鉴价值的。那么,当以何种态度对待近代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呢?就此,习近平强调指出,“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汲取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21]135-136

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实践基础

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活水。习近平插队落户陕北而制定村规民约、正定基层锻炼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任职福建期间关于法治与权力、民主、政府、市场经济等几大关系的阐述和处理,任职浙江时期推进“法治浙江”的初步探索,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发展起到了源头活水之效果。

(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历史基础

诚如国际著名的中国明清史研究专家魏斐德先生所言:“为探求根源,历史学家必须在时间上向后退,回到那一斗争和混乱的熔炉中去。”[22]5故而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实践基础的探究也需要“介入往昔”,“移情”于其早年生活、工作的特定环境之中,才能深切地体会到“应运而生”的真实含义。

第一,插队落户梁家河的基层工作磨砺。

在那个“人治先行、法治崩塌”的文革年代,习近平作为这场运动的受害者亲身见证了没有法纪的动乱。1969年1月,为了暂避风口,他主动响应“上山下乡”的号召,来到陕北延川梁家河大队插队落户。山高坑深、荒凉贫瘠的黄土高原上,习近平经“五关”的历练,思想逐渐趋于成熟,积极主动地融入劳动群众当中,与他们不分彼此,劳动之余不忘“拉家常”,渐而“学到了农民实事求是,吃苦耐劳的精神”[23]26。1974年1月,习近平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久即被推选为大队支部书记,凭着含笑进取、苦干实干的精神,带领群众夯筑河渠土坝、治理烂沟、修建沼气池解决缺煤少柴问题,组建铁业社、代销社、缝纫组等应对生产生活所需,制定村规民约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增进了他对基层群众的感情。尽管这段时间,习近平尚未就中国法治问题有太多的思考,但插队落户的艰苦磨练却是铭心刻骨的,对其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形成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陕北高原给了我一个信念,也可以说是注定了我人生以后的轨迹。……很多实事求是的想法,都是从那个时候生根发芽的,以至于到现在每时每刻还影响着我。”[24]52-53倘若从辩证的角度来看,习近平乡村基层零距离接触群众,产生的百姓情怀正是其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蕴涵着人民性因素的根源。

第二,正定任职期间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河北正定基层锻炼是习近平迈上从政之路的起点。基层工作千头万绪,任务艰巨、工作繁琐,而法治问题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稳定和发展,自然成了习近平关注的重点。首先,着力解决基层党员干部违法乱纪问题。解决基层的突出问题必须解决党自身的问题,要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杜绝任何不良现象和种种贪腐行为,“针对少数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必须下大力气抓好。”[25]16-18为此,习近平主持制定了《中共正定县委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几项规定》,为不正之风踩了急刹车,解决了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其次,重视基层治安问题,营造乡村良好秩序。上个世纪80年代初,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法规制度尚不健全,法治盲区相对较多,基层的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活动禁而不止,宗族势力、黑恶势力也不断滋生蔓延,严重影响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针对这种情况,《中共正定县委一九八四年工作大纲》(简称《大纲》)将法治作为重要议题载入其间,明确提出要狠抓法治建设,重视发挥法律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在正定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大纲》为指导方针,通过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整顿等有效举措,营造了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由此,正定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热潮,甩掉了“高产穷县”帽子,渐而驶入发展快车道。

第三,闽、浙工作期间的法治实践。

习近平任职闽、浙时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治理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首先,为官之道的核心要义在法治,弘扬明法而整肃纲纪。习近平在《为官四要》一文中认为,维护公平、伸张道义首先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无明法不足以正纪纲,无纪纲就不能护公正,张道义”[26]39-4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按有关规定行事。其次,法律法规引导市场经济,规范市场秩序。法律制度与市场经济是密切联系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因此,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合理引导市场运行,严格规范市场秩序,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再次,政府要执政为民,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政府不是高高在上的衙门,而是人民公仆和守法的榜样,法有规定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要有限的管理和无限的服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与水平,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人民群众信任、满意的‘人民政府’”[27]。在闽东工作期间,始终坚持完善法规制度与打击贪腐行为的“两手抓、两手硬”,严查违规违纪事件,防止行政腐败。最后,在法制轨道上解决民主问题。民主是人类的美好向往和追求,而社会主义民主不是虚假的,而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民主需要与科学、法制结合起来,“民主的问题要在法制的轨道上加以解决。”[26]82文革时期的“大民主”教训深刻,殷鉴不远。习近平赴浙江工作时已经是地方政要,进而将法治提高到了更高层次。在深入基层调研的基础上,习近平明确提出“法治浙江”理念,而在操作层面将其纳入省级战略决策当中,推动着“法治浙江”的地方实践。

(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形成发展的现实基础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在应对国际形势多变、民主建设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公平正义缺失和西方思潮渗透等重大风险挑战,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的基础上形成发展的。

第一,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再度关切。

改革是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涉及领域广、影响程度深、持续时间长。在近40年的改革推进中,容易改的问题基本妥善解决,剩下的必然是牵动全局的敏感问题和重大问题。而任何一项改革又都涉及到诸多行业领域,影响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和最直接的利益。当前,中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深化改革就必须向顽瘴痼疾开刀,敢于触及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矛盾。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中央领导集体主动回应时代和人民呼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描绘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蓝图,设计了新的目标任务,表明党进一步推进改革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法律法规作为理性权威,有助于消除改革进程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法律法规作为制度规范,可以将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固定下来,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法律法规作为精神价值,能够检验改革的成效,纠正改革的行为偏差。因此,站在这个角度上说,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这个顶层设计,不仅需要组织、制度等方面的保障措施,更需要法治为深化改革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只有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才能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参照标准和行为准则,规范权力与资本、保障人权与尊严、维护公平与正义,确保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对现代治理发展的主动回应。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持续增强,自治精神和自治能力也得以显著提升,他们纷纷借助社会活动或网络平台竞相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和利益诉求。因应新的行政生态环境,社会管理模式急剧从传统公共管理向现代公共治理转型。治理理论的相关研究也随即成为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热点。“治理”理念作为一种新的理念,影响广泛而深入,得到了诸多领域专家学者的认同和支持。“治理”理念是对传统“统治”和“管理”理念的扬弃,而治理本身“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28]2-3现代治理模式尽管强调多主体共同参与,彼此协调、合力作为,但党和国家在多元主体的社会治理结构中仍然居于领导核心地位;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理上的最可靠依据,失去“法治化”的评价尺度和标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只能虚有其表,而没有任何实质性意义。在此意义上说,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就是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对这一时代发展趋势的主动回应。

第三,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对净化政治生态的高度自觉。

“政治生态”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概念词汇。所谓政治生态是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的生存方式,以及在此政治环境下养成的政治习性,同时也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29]22。政治生态是新形势下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集中生动反映和体现,核心是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问题、政治觉悟问题、“三大作风”问题。由于前些年受到多种复杂因素的干扰,政治生活中显规则趋于虚置而潜规则大行其道,导致一些地方正气不彰、邪气不祛,政治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贪污受贿、权力寻租、官僚腐化等违纪违法行为不断滋生蔓延,用权腐败与用人腐败同生共在,正常的政治规则、社会风气和价值导向遭到破坏,已经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消除这些不良风气,营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良好环境,必须将净化政治生态放在突出位置。为此,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指出:“改进工作作风,就要净化政治生态,营造廉洁从政的良好环境。”[30]坚定法治信仰、推进依法治国是净化政治生态的前提和基础,可以为政治生态的山清水秀提供强大助力,这就需要彻底根除权大于法的“人治”思维恶习,敢于破除“官本位”、“权力本位”观念,确立法治信仰,崇尚法律权威。首先,领导干部要有法律至上的强烈意识,带头树立“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法治观念,增强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自觉做学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其次,作为人民公仆的领导干部要依法履职行权,自觉接受权力制约和社会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遏制贪污腐败高压态势,依纪依法惩治贪污腐败行为,坚决遏制贪污腐败蔓延势头。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密不可分的有机体,二者只有紧密结合、共推互助,才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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