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中的政社协作问题

2018-08-15 00:45周济南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5期
关键词:视域协作精准

周济南

(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关键字]协作治理;精准脱贫;政社协作

一、问题的提出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在精准脱贫领域中逐渐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政社协作也逐渐成为我国社会管理的一个新的途径。它与西方政社发展不同,我国的社会组织现在发展的还并不成熟,比如社会组织的独立性较差,怎样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政社协作之间存在的问题,让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在精准脱贫中更好地进行合作就变得非常重要。

从协作治理视阈的角度来看,与之前的观念不同,我国早期的观念是从合作当中找竞争,或者是合作共强理念,而社会管理创新是之后被相关学者提出的,在社会管理创新理念提出之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就成为了建设强国的新途径。但是我国现在还存在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社会组织和政府关系的不平等以及双方合作边界的模糊性等问题,这些问题让政社协作方面面临着很多困境,无法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周雪光(2014)认为从政府的治理能力以及社会发育程度两个维度来解释社会建设中政府与社会的不同关系,指出在社会发育程度低、政府治理能力高的情况下,适合走政社协作治理的道路,最终得出结论,目前我国在精准脱贫过程中适合走政社协作共同治理的道路。姚迈新(2015)指出,农村扶贫的公共产品特征决定了政府在扶贫中的主导与核心地位。政府主导体现在政府是反贫困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同时政府还是扶贫资源的组织者、分配者,以及资源过程的主导者、行动协调者与监督者。费梅苹(2014)指出,中国的农村扶贫开发始终是由各级政府主导的,这不仅体现在把扶贫开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而且把贫困地区作为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区域。

在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的过程中,协作治理主要是政府出于对精准脱贫的需求,并通过社会管理的身份,构建制度化的沟通渠道与参与平台,不断培养社会组织,与此同时,将在精准脱贫、参与服务以及协作治理等方面一起发挥重要作用。而在协作治理视域下,政府和社会组织在精准脱贫中找到一种平衡,为政社协作的快速发展奠定了新的途径。

二、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中的政社协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组织的角色困境

从协作治理视域下来看,我国的社会属于威权社会,同时我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像西方社会发展的较为成熟,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俞可平认为我国的公民社会属于一种比较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在这当中有非常明显的官民双重性。但是对于我国的民间组织而言,整体的形成目前还处于过渡的阶段,相对发展的并不平衡。在社会当中,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不管是社会政治经济影响,还是地位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最终导致社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界定比较模糊,我国现在的社会组织独立性较弱。另外,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是一种依附关系。

(二)政社双方的意愿博弈

从协作治理视域的整体情况下看,有些地方政府并不认可社会组织,并且还对一些社会组织的发展表示反对,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逐渐减少。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社会组织并不了解具体的政府政策,并且认为地方政府过于形式化,所以,在进行精准脱贫的过程当中,很少愿意与政府挂钩。另外,部分民间组织有时会利用服务的名义向地方政府申请项目资金,最终却将这些资金私吞。目前有很多关于社会组织的负面新闻,当这些负面新闻发生之后,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将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这也是双方之间无法进行有效合作的关键因素,在上面这些情况当中,还会使政府的资源以及社会的资源出现浪费的情况,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无法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最终严重阻碍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

(三)政社协作制度环境较差

第一,社会组织在注册的过程中审批的制度较为复杂,并且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长,不能依法注册来得到合法的身份,这种现象对于目前的情况而言,仍然困扰着很多的社会组织。

第二,缺少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赋权。从协作治理视域下来看,在精准脱贫的过程中政府以及社会组织责任意识较差,同时,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界定比较模糊,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社会组织在进行精准扶贫的过程当中受到非常多的阻碍。

第三,在精准脱贫的过程中,政府通过社会组织来完成相应的工作,但是其中的相关保障机制并不完善,社会组织的权益也无法得到较好的保障。

第四,培育机制不完善。通常情况下,由政府培养下的社会组织会得到政府的政策以及资源支持,可是因为社会组织发展的力量较弱,导致政府很少在资源以及技术方面对社会组织提供一定的指导以及帮助。

(四)公共服务提供的碎片化

从精准脱贫的角度来看,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主要取决于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一定的依赖关系。所以,资源就成为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合作的关键原因。另外,除去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的制约因素,我国的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还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在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双方没有具备有利资源的情况下,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想要进行合作,将缺少一个平台能够让双方正常地进行交流与沟通,这样一来,不管是政府的资源,还是社会组织的资源都会出现浪费的情况。当双方之间的信息没有及时流通,将会出现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在各自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当中出现信息碎片化以及重复化的情况,而对于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来说无法更好地形成一定的资源依赖,所以,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一个有序的合作平台是非常重要的。

综上所述,在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中政社协作的问题中,虽然我国的社会属于威权社会,同时我国的社会组织并不像西方社会发展的较为成熟,我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还存在很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使社会组织的角色陷入困境当中,也使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无法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最终严重阻碍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另外,政社协作制度环境较差使政社协作在精准脱贫工作中无法发挥出有效作用。

三、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中的政社协作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一)政府在政社协作中的主导作用

从协作治理视域的情况来看,在精准脱贫的过程中,政府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培育机制,并且还要适当地鼓励以及支持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对于政府来说,应先将政社对抗的传统观念进行改正并不断创新,努力找到政府以及社会组织之间利益的共同之处,从而更好地发挥出社会组织自身的优点,帮助政府在其他领域完成相应的工作,最终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共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属于“强国家,弱社会”的国家,在这种环境下,一些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将会为社会民主带来新的活力,与此同时,还会帮助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管理水平,政社之间的协作治理也能够更好地帮助我国拓展精准脱贫的新途径。

另外,政府还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的社会组织的注册审批制度,这样一来,就会帮助更多的社会组织建立良好的发展环境。同时,政府还应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信息共享平台,在信息共享平台当中及时地将相关政策信息公布到政社合作的公共服务平台当中,使社会组织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到重要的精准扶贫政策以及政府的工作方向。单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不但要扶持政府主导的孵化型社会组织,还要对自身培养的社会组织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在这当中,相关的培育机制包括多种内容,比如操作技能培训以及心理咨询服务培训等等。

(二)完善政协协作的相关体系

第一,建立健全政社协作的保障体系。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多种项目上,项目资金应通过信誉可靠以及资金较为充足的第三方来进行管理,并且还要对其提供担保。根据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时可能出现资金不能及时到账的情况,政府应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来向第三方提出一定的请求帮助,与此同时,还要做出相应的调整来保障项目能够更加顺利地完成,从而全面确保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另外,社会组织服务无法及时履行时,应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对其进行约束,或者是建立相关的违约惩罚机制,使政府的利益得到保障。

第二,完善政社协作合作评估机制。在完善政社协作的合作评估当中,主要包括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双方合作过程中监督以及合作绩效评估等内容。对于评估机制而言,它可以帮助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更好地审视自身,同时还可以更好地进行信息的反馈,最终有效降低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合作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当政府以及社会组织合作中出现问题时,应及时地进行调整,从而帮助政府以及社会组织能够更好地合作下去。

(三)增强社会组织在政社协作机制中的协同作用

与政府制定的目标保持一致性。通常情况下,一些能力较弱的社会组织在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时会尽量躲避政府,这种思想观念存在错误,社会组织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积极主动了解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并且要坚定地按照政府提出的相关政策走下去。在充分了解政府提出的政策走向后,还应更加积极寻找符合政社双方的目标,获取政府资源,得到政策上的支持,不断完善社会组织的网络建设。

(四)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的服务水平

在不断提升社会组织自身的服务水平的过程当中,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自身的资源,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出网络建设的作用,从而更好地调动社会上的资源,努力提高自身的作用,发挥出更大力量,最终为精准脱贫提供更多良好的社会服务。另外,对于一些有条件的社会组织而言,可以尝试和国际接轨,努力学习国外的先进理念以及技术,不断提升自身的认知程度,从而在今后的精准脱贫工作当中与政府紧密合作,为精准脱贫工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社会组织之间应建立有效的交流平台。对于社会组织而言,应建立健全一个较为完整的合作平台,从中能够不断实现行业内部监督以及社会组织之间经验学习,使自己的信息以及资源能够得到共享,最终减少社会组织之间的成本,提升自己在精准脱贫中的服务水平。

目前,政社协作机制的构建有着非常现实的考量,不仅信息技术提供支撑,政府以及社会组织的相互信任与接纳也非常重要。所以,在这种机制下的构建就更加需要社会主体以及各方进行有效合作,为了增强可行性,政社协作的平台构建也可以从地方开始进行实验性的示范。

结论

本文主要是对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扶贫中的政社协作问题进行研究,首先从现实的层面上提出精准脱贫中政社协作的问题,然后阐述协作治理与政社协作脱贫的契合之处,协作治理视域下精准脱贫中的政社协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最后提出对策。从中得出以下结论,我国目前主要处于一个全面发展的时代,在精准脱贫的过程中,政社协作的问题显得非常突出,良好的社会管理机制可以帮助我国社会得到更好的发展。社会组织在不断的成长,同时在精准脱贫中还承担了很多的公共服务,在社会管理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管理的过程当中应全面进行考虑,在精准脱贫工作中,社会治理工作需要社会组织的协助,基于协作治理的角度下,政府为主体社会组织协同合作的推进对地方政府社会管理逐渐向社会治理的改变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对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协作的推进合作推进方式以及途径,还应该进行更加深层的研究,这也是今后协作治理的重要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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