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民(国家法官学院副院长)
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届满,《刑事诉讼法》修正工作也已经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些研究成果和试点的成功经验也将转化为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构建,如何发挥这一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案件繁简分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都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陈光中先生提出的“动态平衡诉讼观”,为我们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我结合公正与效率的动态平衡关系,谈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几点设想。
公正与效率没有绝对的平衡,也没有固定的平衡点,因此,要坚持动态平衡的观点,在设置刑事诉讼制度时,遵循“公正第一,兼顾效率”的总体思路。因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案件类型而不同,也就是说因国、因时、因事而异。比如在我国要考虑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实质真实等原则的制约来设计控辩协商机制。对于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或者有争议的案件,要侧重于公正的一面,尤其是程序公正,加强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要侧重于效率的一面。理由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这是由基层法院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的性质决定的。这类案件没有争议,往往比较轻微,容易在保证基本公正的前提下迅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第二,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设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在于快速简化审理一部分没有争议的案件,从而节约诉讼资源,保障疑难复杂案件的公正审判。随着这项制度的成熟,公正与效率关系的平衡点也需做适当的调整,保持二者平衡的动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蕴含着一个权利让渡与量刑优惠相博弈的问题。被告人自愿让渡一部分程序性权利,简化案件的审理,从而获取量刑上的优惠,得以从宽处罚。为了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国家和社会要牺牲部分公正,容忍对被告人的轻判。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正的表现,当然这种牺牲和让渡都是有限度的,具有一定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基本的公正,包括保障被告认罪自愿性;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度吸收被害人的合理诉求等。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过程中,从宽的力度不大、效果不明显,是影响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对认罪认罚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既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意,也是发挥该项制度化解矛盾、简案快审的必然要求。我国刑法已经确立了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对认罪的被告人从宽处罚是我们一向的原则。现在形成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果不把认罪认罚作为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则无法真正体现从宽精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动力也就不足。为此,一方面应当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作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个独立量刑情节,可以在考虑完其他量刑情节后再次从宽处罚。另一方面是,应将“从宽”理解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可以据此对部分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如北京的试点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即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近期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立法规定,给从宽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刑事诉讼法》最终采纳了这一规定,对于一些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量刑过重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考虑减轻处罚。
案件的审理方式最能体现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程序越完整,权利保障越充分,越能实现公正。但是复杂的审理程序必然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在不影响公正或者说较少影响公正的情况下,简化程序提升效率,是设计认罪认罚制度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首先需要指出的是,认罪案件庭审的重点是针对认罪的自愿性和量刑问题展开。其次,可以探索根据不同案件特点,设计更加多元的审理方式。详言之,现有的速裁程序虽然对庭审程序做了最大程度的简化,但只要开庭审理,就需要控辩审的三方到庭,多人参与,需要提押被告人,需要一定的时空条件。对于完全没有争议的轻微案件,是否需要这样一种庭审的形式,值得商榷。为了进一步提升效率,可以考虑对部分案件,比如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借鉴国外的处罚令程序,实行书面审理,法官在必要时可以通过聆讯等方式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公诉人与被告方进行量刑协商,达成一致的,公诉机关根据协商结果向法院起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在量刑协商结果范围内做出判决,判决结果显然没有超过被告人认可和预期的范围,按照现行规定,被告人仍然可以提出上诉。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上诉违背了契约精神,让量刑协商失去意义。同时,被告人因为认罪认罚获取了较轻的量刑,而其在一审判决后又反悔,引发二审程序,其获得了量刑优惠,却又要占有较多的司法资源,没有达到简案快审的目的,破坏了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考虑到公正和效率在二审的平衡,首先要在保留上诉权的情况下,关注认罪认罚案件二审审理重点的转移,即从全面审查到认罪自愿性、从宽合理性的审查。其次,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上诉权的适当限制。详言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通过权利让渡,获得量刑优惠。在一些轻微案件中,权利让渡的范围可以包括上诉权的放弃。被告人可以在量刑协商的过程中,声明放弃上诉权,从而获得从宽的量刑。如果法院的判决结果在量刑协商范围内,则被告人不能以事实、定罪及量刑等实体问题提出上诉。作为例外的情形,被告人可以因为程序问题提出上诉,即被告人认为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或者认罪认罚非自愿的,可以提出上诉。二审仅对一审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一审程序合法,则直接维持原判。通过上诉权的限制,反过来也能促使被告人慎重对待量刑协商,实现量刑协商的实质化。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需要刑事诉讼各项制度协调并进,其真正贯彻落实需要公检法司各个机关的共同努力,相信在公正和效率平衡的价值指引下,改革必将取得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