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天,国家检察官学院召开的这个研讨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历史意义。会议的题目是动态平衡诉讼观,这是对陈光中先生学术思想和诉讼理论的总结和升华。借此机会,我们诉讼法、刑法以及犯罪学学界共同梳理和盘点,会进一步拓展其涵盖,深化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公正与效率相关理论的认识。
在经过了本世纪初关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的大讨论,经历了系列的司法改革和不断的司法实践之后,我们对诉讼真实的思考更加客观与理性,也是在这一个大的背景之下,我先后完成了自己的硕士论文《诉讼证明标准》(2001年),博士论文《刑事证明标准研究》(2005年),还有博士后出站报告《诉讼真实论》(2007年)。我在博士期间师从陈光中先生,得到了陈光中先生的精心指导。跟随先生学习多年,我也有幸见证了“动态平衡诉讼观”这一学术思想发展的过程,今天我就诉讼真实谈一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在法律真实跟客观真实进行论争的过程中,我亲身感受到了先生的治学态度。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本世纪初争鸣的过程中,我特别注意到先生对待不同学术观点的态度。先生是持客观真实论的,学界也有跟他观点不一样的,如法律真实论,卞老师的相对真实论,还有其他老师的不同的观点,先生都会很敏感地去关注到对方的观点是什么,哪儿不一样,然后有没有值得可借鉴吸收的地方。先生还主动去推动这种争鸣。先生觉得学界有争鸣是好事,他说这也开了一个好的先河,哪怕是师生之间、不同的年龄段的人都可以发表不同观点的文章。不论年龄,不论资格,有不同的观点才能推动学术的发展。
在跟随先生学习的过程中,我也切实感到了先生学术风格朴实的一面。动态平衡论当中很多内容都是我跟先生读书的时候他平时讲给我的,比如说实体真实与程序真实关系,先生跟我们谈的时候,他就打这个比方,说这两个关系就是“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公正和效率的关系,先生说这两个都很重要,这就像马拉车,虽然马和车是同步的,但马永远是在车前面的,这些后来都写到先生的红皮教材里头,影响了更多的人。
关于先生的平衡论,我是身处其中,亲自见证了先生动态诉讼平衡论学术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见证了日常跟学生的谈话如何上升为学术思想,见证了这种思想如何转化成我们人手一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的具体内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相结合,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相结合,公正与效率并重这些都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里得到了体现,从而指导了整个中国的司法。能有见证这个过程是很幸运的。今天我也是结合诉讼真实的相关问题有一个重新的思考,时间有限,我就简要讲一下观点,其实这些也是对先生诉讼动态平衡论的传承和发展。
首先是诉讼真实,它不仅体现了诉讼认识论,还承载着诉讼价值观。诉讼真实,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按照认识论的标准可分为主观真实和客观真实;按证据发展的模式有形式真实和实质真实。在我国,法律真实是相对于传统的客观真实提出的,从本质上讲,我们的法律真实,也是一种高级意义上的形式真实。法律真实应当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之上,这是有些学者这么讲的;那么先生是讲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两者有机结合。
第二个观点,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都不是证明标准,而是两种不同的诉讼真实观。在最初证明标准大讨论当中比较混乱,有时候大家使用的概念也不一样,包括证明当中很多范畴不一样,比如把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跟证明标准混同,但是经过争鸣与讨论后,现在这个范畴是明确了,就叫证明标准,不再叫证明任务、证明要求。而且在争鸣过程当中,有人会把客观真实当成证明标准进行批判,实际上,我们发现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都不是具体的证明标准,那么它是什么?是指导证明标准的不同的诉讼真实观,它是一种观念、一种理念。证明标准是它的集中体现,但不是它的全部。客观真实,是从认识论进入到诉讼当中,并且不断地走向成熟。法律真实,是以价值论落地诉讼当中,但是它无法在认识论上说服客观真实论者,到现在也没有解决这个问题。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能不能结合?在特定的背景下提二者结合,是有它的现实意义的。但是,作为两种观念、两种思想,它们是彼此独立的。在客观真实观指导下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然是不可撼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