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娜
【摘要】金融监管来源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的沿革中,伴随着无数次的金融危机: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泡沫”,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1997年的亚洲金融风暴,2008年大型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倒闭导致的金融海啸。当下全球贸易战硝烟四起,经济学家们已发出警告,这不禁让人联想到2008年的金融危机。这些已经发生的以及可能即將发生的金融危机,都暴露出金融监管体制的诸多缺陷,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了重大挑战,这值得世界各国对现行的金融监管实践进行反思和调整。在这样的背景下,正确认识金融监管及其所应对的挑战,具有重大现实和理论意义。本文通过梳理美英两国金融监管改革,试图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作简要分析,并对新金融监管体系应对的挑战进行有益探讨,同时提出破解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改革 统一监管 宏观审慎 目标监管
一、金融监管的产生
19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各国商业银行大量倒闭、工人大规模失业、经济生活动荡不安,“看不见的手”无所不能显然只是神话。在这种情形下,经济学家凯恩斯提出主张: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尽管政府干预和金融监管并非同一概念,但金融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政府干预理论的支持。事实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金融监管发轫于央行制度的产生和普遍确立。大危机爆发后,各国央行开始认识到: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具有极强的扩散性和渗透性,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这就要求央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必须承担监督和管理其他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和经济体系的责任,由此产生了金融监管。
二、金融监管改革
(一)美国和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由于政治和经济体制、法律环境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各有不同。根据监管组织类型来分,金融监管模式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统一监管三种;根据监管对象来分,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两种。分业监管体制是基于机构型监管的原则而设立的,然而目前金融业普遍向混业经营发展。于是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对以往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革新。本文主要分析和比对美英两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此次改革是19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赋予了美联储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更严格、更持续”地进行金融监管;同时将散落于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统一集中到新成立的消费金融保护局,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免受不当金融行为损害。这项改革标志着美国从局部性的分业监管转向整体性的统一监管,强化美联储的监管职能,强调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测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协调,强化保护消费者利益。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英国的金融监管先后经历了分业监管、混业监管,然后过渡到“双峰”监管模式。1986年,英国成立证券与投资委员会,由此分业监管体制逐渐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分业监管开始不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于是英国于1997年开始“三方体系”金融监管改革,取消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成立了新的超级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开启了统一监管的先河;2007年次贷危机后,英国意识到剥离央行的监管权不利于金融稳定,开始重视“双峰”监管模式,2012年开始金融监管“双峰”模式改革。这种“双峰”模式被公认为改革较为彻底、最适应当前现实的金融监管模式,它有利于健全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按照“目标型监管”的原则,将监管职责和权力集中在英格兰银行,加强了央行统筹金融稳定的核心地位,撤销金融服务局,将其拆分为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新成立金融政策委员会;完善了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重视消费者保护,一手抓金融系统稳定,一手抓市场行为规范。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
银监会成立前,央行兼具双重任务: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但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央行难以兼顾双重职责,很容易忽视对银行业的监管而只注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2003年3月,我国正式成立银监会。由此,开始进入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一行三会”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后,分业监管开始不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开始从行业监管逐渐过渡到功能监管。2017年7月,我国决定设立金融委,意在加强各金融机构间的统筹监管,实现统一监管;其次,加强功能监管,缩小监管空白地带,避免交叉性金融风险。2018年3月,我国组建银保会,撤销银监会和保监会,将原银监会和保监会制度规章制度的职能集中于央行。至此,我国“一委一行两会”新监管格局正式形成。它是以金融委统筹协调,以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为双支柱的多元目标监管体系。
三、我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应对的挑战及破解对策
(一)我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主要应对的挑战
(1)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矛盾凸显。分业监管缺乏宏观审慎,很难避免系统性风险,无法真正实现各金融机构的公平竟争,金融集团依然有机会从事“监管套利”活动。金融机构隐瞒创新产品的潜在风险,或利用信息不对称将风险转移给消费者,既损害消费者利益,又破坏金融系统稳定性。分业监管既存在监管真空,又存在重复监管,监管交叉地带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每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多种金融业务制定和实施监管规则,令出多门监管低效。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市场准入和退出等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对场外衍生品缺乏监管力度。
(2)金融监管法制中存在许多有待完善和细化的内容,内部监管和风险控制在法律层面上的细节性的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如破产机制、反洗钱机制等都有待完善和细化。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存在脱节,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诸多法律规定滞后于目前金融现状,不利于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规范和监管。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金融机构,对新兴的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如智能投资、大数据风控、数字货币等,存在监管法律空白,不利于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切身利益。
(3)金融监管理念相对单一,简单地将金融监管归结为防范金融风险,市场化监管理念和效率与安全并重的监管理念还不牢固,监管缺乏整体性。此外再完备的制度和先进的理念,也需要高素质的人才来履行和实践。整体而言,我国金融监管人员专业技能有待提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二:一是考核机制缺失,现行的行政化管理制度难以全面考察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二是培训系统尚未形成,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4)监管的国际化进程比较缓慢,国际间的交流合作还不充分,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法律和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对其监管力度也有待加强,应对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处理能力有待强化。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和政策存在不利于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的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更新。参与区域性和全球性的监管合作组织和国际化的金融危机救助系统程度还远远不够。
(二)应对的挑战的破解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新金融监管体系依然面临诸多挑战,该如何去破解呢?本文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
(1)央行在侧重于货币政策以保持币值稳定的同时,强化金融稳定职能,提高危机处理能力和统筹作用,增强综合统计和全面收集信息的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保障金融系统稳定,提高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金融委加强微观审慎,保障个体金融机构稳定,建立合适的金融体系内部激励措施,关注金融机构如何自觉主动地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减少金融顺周期波动和跨市场风险,保证公平竞争,加强监管机构的更高层次的监管协调,防止消费者利益受损及由此带来的市场风险。银保会进一步明确目标监管方向,防止监管空白,弥补监管短板,消除监管套利,加強对银行和保险金融机构业务的统一监管,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趋势。证监会对生物科技、云计算、人工智能和高端制造四个行业中的“独角兽企业”开通“快速通道”,创造更好的工具和制度安排。
(2)完善和细化监管法律法规,修改和完善自律监管和内部监管机制,填补监管法律空白,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以金融规范和制度的形式,对银行及其控股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定最低杠杆及资本要求。对现有的金融法规,修正和完善细则,保障其切实可操作。同时还根据目前金融业发展态势,制定既符合安全要求又不至于约束经济快速发展的制度和规则,建立与市场化发展相适应的监管法律制度。
(3)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存量思维,增强监管的创新能力。监管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防止金融机构有租可寻,避免出现监管者被“俘虏”。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升处理经济危机的应对能力。不断提升监管创新水平,加强金融科技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创新与目前金融业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技监管方式和措施。
(4)扩大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加强跨国协调监管,减少国际监管的真空地带,例如对区块链、比特币或以太币等新事物的监管,防范跨境支付等跨国金融业务带来的风险。加强对国际金融知识、国际金融法律、国际金融监管原则、国际金融组织规定等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与国际水平接轨,处理好司法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性的关系,并同世界各国一道致力于国际金融联合监管,加强与国际性监管组织的对话与合作,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在国际协作层面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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