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板斧”斩断“套路贷”黑手

2018-08-08 09:09陈驚天
21世纪 2018年7期
关键词:放贷人三板斧借款人

借入9万,两年后变成80万;借入1200元,一年多后要还190多万;借入4万元,几个月后自己价值194万的房产被过户还债;借入3万元,一年后“滚”成800万……这些听似天方夜谭,却都是真实的故事。借款人因为遭遇“套路贷”,有的举家还债,有的变卖房产,有的选择轻生,“套路贷”成为他们挥之不去的噩梦。

“套路贷”并不是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而是具有系列犯罪特征和严重犯罪危害的类型犯罪。“套路贷”的本质是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非法获取借款人的大量钱财。目前,“套路贷”的形式繁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套路:

1.签订虚假合同以及其他合同,制造虚假银行流水。放贷人多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找到急需用钱的借款人,诱使借款人签订表面借款数远高于实际借款数的合同,这部分虚高的借款实际上会给到借款人,但很快又会被放贷人要回。另外,放贷人会要求借款人同时签订房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等。

2.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者单方面认定借款人违约。放贷人会通过各种手段阻止借款人提前或按时还款,让借款人违约。借款人“被违约”后,合同中的各种违约责任便会生效,高额违约金、赔偿金、续期费等,形成一个巨大的雪球向借款人滚来。

3.欺骗或者逼迫借款人与关联公司再签订借款合同,陷入以债养债的恶性循环。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放贷人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以同样手法与借款人签订新的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抬高借款金额。

4.软硬兼施向借款人讨要债务,借助诉讼侵占借款人财产。放贷人通常会采取如恐吓、威胁、殴打、骚扰、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给借款人施加精神压力,迫使受害人求助他人或者以自己的房、车等抵债。甚至利用签订的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看似合法的手段侵占借款人的财产。

为严厉打击“套路贷”,上海、浙江相继专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四部门也于今年4月联合出台了《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效果明显。遏制“套路贷”,达到治标治本的效果,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各方参与,舞起“三板斧”:

一要以类型化思路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必要时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解决当前实践中的法律适用难题。“套路贷”虽然属于新型犯罪,但是其违法手段并不出奇,现有法律基本都有相应的规定与规范,应以类型化思路梳理相关法律条文,形成办案指南,便于实践部门操作办理。如“套路贷”的罪名适用、定罪数额、共同犯罪认定、跨区域管辖等问题,都需要根据不同的违法犯罪手段进行归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适用。司法机关要总结梳理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和有效经验,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文件,必要时再形成司法解释。

二要从“事后惩治”模式向“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惩治”模式转变。目前,由于没有事前的监管机制,对“套路贷”的规制只能在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被动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只依靠刑事打击对“套路贷”进行事后惩治,效果未必理想。“套路贷”作为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以金融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行为,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经济法、金融法,加强对金融主体和金融行为的审查和规范,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三是加强对“套路贷”的普法宣传,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深化金融制度改革。对“套路贷”骗术的不了解以及难以从正规信贷渠道借款,是“套路贷”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有关单位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信贷规则,向社会公布典型案例,提高社会公众对“套路贷”骗术的甄别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引导自觉抵制“套路贷”。从根本上,要改进金融服务,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有效疏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消除信贷资金供需紧张的矛盾,铲除“套路贷”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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