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伟
李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山东大学法学学士(2003),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硕士(2005),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博士(2008),马普外国与国际刑事法律研究所访问学者(2006)。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活跃,一些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高利转贷以及“校园贷”等问题屡屡见诸报端。去年以来,上海、浙江等地司法机关通报多起“套路贷”案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进行互联网检索,不难看到“起底‘套路贷’:人为刀俎我为鱼肉”“借4万还150万?小心‘套路贷’让你倾家荡产”“借5万‘滚’成572万,‘套路贷’的陷阱究竟有多深?”“‘套路贷’放贷者早就盯上借款人房产”“女子创业借款1400万陷‘套路贷’,多次平账后本息近亿”……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报道。何为“套路贷”?有何危害?如何甄别?如何惩治?如何防范?值得关注。
所谓“套路贷”,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律上的罪名或专业的术语,而是一类犯罪的通常说法,往往包含一类乃至一系列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典型特征是放贷一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侵害受害方财物。简言之,借贷为虚,骗财为实。
“套路贷”乍看上去并无可怕之处,一开始往往以“民间借贷”“校园贷”“应急贷”“汽车贷”“物业贷”的面目呈现,但暗藏陷阱,相关人士一步一步下套,被害人逐渐成为“套中人”。“套路贷”案件,一般有如下套路:
第一,抛撒诱饵、寻找目标。小额贷款公司或某些人士通过网上发帖、微信平台、群发短信、散发广告、中介介绍、定向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无抵押贷款”“低息贷款”“快速放款”等降低放款门槛的字眼吸引借款人。针对没有固定工作或者征信有问题的人,就说“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针对有房、有车但是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人,就说“有车秒贷50万、有房秒贷100万”,便民实用,看上去处处为您考虑,实则张网以待,只待有人上钩。
第二,签订合同、固定证据。寻找非常规渠道借款的人,一般都很需要这笔钱。再加上大多不明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多会听从相关人的要求,渐渐就落入套中。一般的套路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所谓“签订阴阳合同”,就是实际借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本来要借10万,在借条上却写“欠15万”。之所以借条虚高,借口往往是其中包含保证金、违约金、利息、服务费。一般还会告诉借款人,“这是行规”“不会真让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除此外,合同往往还是小贷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和借款人签的,还款日期一般还精确到某月某日某时某分。签订完合同后,就会制造银行流水,留下资金流水痕迹。在前述案件中,一般先把15万打到借款人银行卡中,然后让他把钱取出来,随后让他把5万元(以“保证金”“砍头息”“服务费”“中介费”的名义)返给贷款人。有的时候,取出现金时还和借款人有照相,或在监控范围内取款,把“事实”做得和真的一样。告诉借款人的理由是,“由于是无抵押贷款,需要增加约束力”。“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的目的就是从形式上坐实民间借贷的存在,在后来的诉讼中,让合同与银行流水相互印证,以便以证据链的形式证明债务的合法性。此外,对有房产的借款人,一般会将其房子“网签”。对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学生,常常会索要其裸照,即一度盛行的“裸贷”。
第三,制造逾期,认定违约。有办案人员讲,“套路贷根本不需要你还钱,也根本没想让还钱,就算你一直还着,他也能找到让你违约的方法,你永远跑不了。”签订合同时与个人签约、精确还款时间的设计这里就发挥作用了。因为与个人签的合同,还款只能还给个人,还款时出借方借故到外地,让借款人无法联系,甚至以系统维护、电话故障等为名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还款逾期后,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让违约金翻倍激增。有的业务员来到借款人家中,竟然向屋主索要房产证,屋主拒绝,业务员就以贷款承诺书中“提供的资料不齐全,视为违约……”的条款为由,判定借款人“违约”。其实这是在先前的合同中就已经为受害人挖好了坑。
第四,转单平账,垒高金额。“平账”已进入收网阶段。对有抵押物的,有房子的,因为之前已经“网签”,或者强迫交易,或者通过诉讼取得所有权,或者逼迫签长期租约,低价收房,高价转租。有车的,把车开走。对无抵押物的,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如此数次重复,利滚利,借款金额可能高到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有个案件,经过11手的“转单平账”套路后,被害人债务本金从5万元累计到340余万元,而实际到手只有36万余元。转单平账,是利用借方无力偿还的境地,获取他人财物或借机抬高金额的关键一步。
第五,软硬兼施,恶意讨债。借款人不还钱,各种催收手段就上场了。有软暴力,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滋扰、哄闹、纠缠、聚众造势,每天跟着你上班、逛街,陪你回家,一不偷、二不抢,就是盯着你,一旦报警,就强调这是民间借贷纠纷,警方不能随意介入。有硬暴力,以砸玻璃、泼油漆、堵门锁等方式干扰借款人正常生活,或控制借款人人身自由,拘禁羞辱,或向借款人及其家人施加高压,进行威胁恐吓。如果到法院起诉,放贷人完全按照司法程序来完善证据链,从一开始就保留签字借条、银行流水、乃至公证文书等有利证据,受害人反而拿不出被套路的证据。而不少借款人选择不出席庭审,这反过来又使法院的取证和事实认定更加困难。诉讼成了他们回收贷款的工具,将不合法的营利模式,通过诉讼“漂白”变成合法,利用司法强制性的特点实现其牟取暴利的非法目的。
有媒体曾将“套路贷”的套路总结为三类,“初级套路”以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虚增债务为主要犯罪手段,“中级套路”指借钱给无经济能力的被害人做购房首付款,再诱使被害人多方借款“平账”,“高级套路”也称“连环套路”,以虚增债务、利滚利、多次“转单平账”为主要犯罪手段。上述套路在具体的“套路贷”案件中未必一一对应,不同犯罪团伙也是各有各的“高招”,但整体上看,都是以欺骗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
“套路贷”最初起源于高利贷,其后经过不断演变,成为这种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以获得被害人财产为目的的违法犯罪行为。
“套路贷”虽源于高利贷,但与之有如下不同:(1)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高额利息。(2)行为手段不同。高利贷还款额“高”是利息高导致的,借款人对此是明知的;“套路贷”还款额高是虚增的,借款人借款时并不认为要还这部分金额,是被蒙骗的。(3)侵犯客体不同。高利贷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套路贷”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更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危害公共秩序,甚至妨害司法公正。(4)法律后果不同。高利贷有意思自治的因素,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的危害在于:
组织性高。根据现有的案例可以发现,“套路贷”多是团伙犯罪,犯罪团伙组织性明显,人员分工细致,配合度高。在主犯的统筹指使下,团伙中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有负责“空放”贷款、收取现金的人员;有与借款人商谈、签订合同的人员;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有使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人员;有提起、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团伙成员分工明确,互相协作,被害人往往入套而不自知。
欺骗性深。“套路贷”的被害群体或者经济收入有限,缺乏社会经验;或者个人征信不良,急于资金周转;或者风险意识薄弱,法律意识缺乏。环环相扣的套路贷,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诈骗性质,让人不自觉地钻进他们精心设计的陷阱。犯罪团伙熟悉相关金融业务和法律知识,擅于钻法律空子,被害人维权难,犯罪人入罪难。
剥夺性强。“套路贷”犯罪团伙对陷入他们圈套的借款人极尽敲骨吸髓和敲诈勒索之能事,通过借新还旧层层加码,软硬兼施频频滋扰,让借款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后果严重。
危害性大。“套路贷”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
显然,“套路贷”是非法金融活动,是违法犯罪活动,既是对民众利益的恶意侵占,也是法律的蔑视和挑战,应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惩治。
一、“套路贷”的行政规制
为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从规范民间借贷的角度对规制“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作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通知》明确,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通知》指出,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二、“套路贷”的刑事法规制
“套路贷”的肆虐,引起了地方政法机关的重视。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法院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2017年10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套路贷”的惩治,也被纳入了中央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2018年1月16日,两高两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一般作如下处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则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时,既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依据刑法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在“套路贷”犯罪案件中,相关犯罪嫌疑、被告人不明知真实借贷情况,帮助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或者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行为,或者帮助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的,对该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的,有协助制造银行走账记录,协助办理司法公证,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非法获得、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等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套路贷的套路可认定为诈骗,相关合同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但需要综合全案情形从整体判断,该类案件案发时间跨度长,证据不同程度灭失,套路经过精心设计,事后调查很难找到突破口,此外被害人还心存顾虑,刻意隐瞒案情,最终认定并不容易。所以,遏止“套路贷”,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防范更加重要。
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而言,不要轻易相信主动给你打电话的无抵押贷款、当天放款,如急需借款,要坚持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或向亲朋好友寻求支援,一般不要向小贷公司借款,即使向小贷公司借款,也要查清楚该公司的资质。借款人可以先在各省市金融办(局)网站查询公司是否具有小额贷款资质。同时,要严格审核借款合同信息,关注借款费用、逾期罚息、担保金、还款方式等内容。同时,要注意资料备份或留痕。若已陷入了“套路贷”陷阱,务必及时报警,遭遇暴力催款更要第一时间报案。归还借款后,一定要将借条等相关凭据讨回并销毁,必要时还可让债权人写下收条。
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来说,按照《通知》的要求,应“强化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措施,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满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尤其是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从根源上降低乃至消除“套路贷”产生的借款需求,让“套路贷”无机可乘。
对监管部门而言,首先要加大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的小贷公司,扶持正规企业。监管部门还可以建立放贷人名册制度以及放贷人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次,金融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相关金融借贷政策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广泛宣传“套路贷”作案手法,让广大群众树立较强的防范意识,避免被“套路”和远离“套路贷”。再次,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和金融机构应密切合作,在发动社会力量的基础上,建立打击“套路贷”的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数据,深入挖掘“套路贷”的源头,以及时堵截犯罪分子,构筑立体的监管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