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浅析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问题

2018-08-06 11:54张乔
魅力中国 2018年11期
关键词:京华农夫山泉名誉权

一、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综述

2013年3月8日,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其公司购买的多瓶未开封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中出现很多黑色的不明物。3月15日农夫山泉回应称该水符合国家各项标准,细小沉淀物为运输储存过程中天然矿物元素析出所致的矿物盐。3月25日,有网站爆料《农夫山泉丹江口水源地垃圾围城,水质堪忧》,农夫山泉被推上风口浪尖。

2013年4月10日《京华时报》报道称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农夫山泉回应称水的品质高于国家现有任何饮用水标准,远优于现有的自来水标准。4月13日,《京华时报》再次撰文称农夫山泉水质的声明混淆视听,自以为是。4月14日,农夫山泉再发声明称京华时报无知,近年对农夫山泉天然水的抽查全部合格,拿整套标准中的几个指标做判定属强词夺理。4月15日,《京华时报》称浙江部分指标是为农夫山泉特设。随后农夫山泉通过微博警告《京华时报》“你跑不掉,也别想跑”,“农夫山泉产品标准不如自来水”这个问题必须给公众讲清楚。4月16日,《京华时报》四度撰文称检测报告佐证农夫山泉不如自来水,随后农夫山泉四度回应《京华时报》,称137项内控指标的检测报告原本是企业机密,但为了洗刷冤情不得不公布于众,京华时报根本不给农夫山泉辩白的机会。5月7日,《京华时报》再次投入包括头版在内的7个整版,猛烈抨击农夫山泉。

2013年7月23日和8月6日,朝阳法院分别受理了京华时报社诉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和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诉京华时报社两起名誉权纠纷案。在起诉书中,农夫山泉方面要求京华时报社停止侵犯其名誉权行为,删除相关系列报道,在《京华时报》和“京华网”连续30日公开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亿余元。而京华时报社认为农夫山泉的媒体发文行为严重侵害了京华时报的名誉权,要求农夫山泉在京华时报方面指定的媒体版面、规格、位置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象征性赔偿经济损失1元。这场长达近4年的诉讼马拉松于近日正式结束,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二、名誉权的定义及侵犯名誉权的表现

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3种。其一,侮辱。它是指行为人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二,诽谤。它是指行為人散布虚假或者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三,发布新闻报道、发表批评文章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名誉受到损害。其二,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三、《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名誉权侵权分析

总体来看《京华时报》的相关报道一直围绕农夫山泉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抨击,给出的理由是农夫山泉一直采用浙江的标准而非全国统一标准,而事实上农夫山泉在包装上的确也是在执行浙江的标准,《京华时报》从这一点出发进行连续报道,很难将其定性为侵犯名誉权,因为其并未凭空捏造事实,没有自创标准来指责农夫山泉。

从具体报道来看,首先,《京华时报》在2013年4月10日的报道中,转述“业内人士”的话称“农夫山泉瓶装水生产标准不如自来水”,“业内人士”给出的依据是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包装上的标准是浙江“DB33/383-2005瓶装饮用天然水”标准,而此标准的呻、硒海量均没有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则报道中还指出,“昨天有消息称,广东饮用天然水的地方标准为DB44/116-2000,而在原产地广东省河源万绿湖的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显示的产品标准为DB33/383,是浙江标准。根据2011年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经营生产。因此农夫山泉这一做法当属违规行为。”从字面上来看,的确有理有据,抓住了农夫山泉外包装上所印的标准和国家标准及广东标准均不同进行抨击,这不能说《京华时报》存在任意捏造事实。但是另一方面,文中的“业内人士”是谁?他有资格来进行这些标准的判定吗?“昨天有消息称”的消息又从何而来,来源到底是哪?对于农夫山泉标准不符的问题,《京华时报》没有自己去深入调查采访,仅凭模糊不清的信源就长篇报道大肆抨击,并且直接称“农夫山泉标准不如自来水”这样无凭无据的话,这是一种媒体滥用舆论监督权的表现,未经自己亲身核对,就听信不明来源的话进行报道,有偏听偏信的嫌疑。

《京华时报》在4月25日某版标题为:“浙江省卫生厅声明瓶装水浙江标准应自行废止 专家:农夫山泉应立即整改”。可是文中浙江省卫生厅只是谈到浙江省将要逐步清除不合规的标准,并没有说要农夫山泉应当立即整改相关的话语。可以看出,这个标题问题很大。整篇标题加文章,完全是《京华时报》过度使用舆论监督权的表现,这是“越俎代庖”,是在代替相关部门“指挥”、“命令”、甚至“处分”别人,很显然《京华时报》在滥用媒介的权利。

在这一系列报道中,《京华时报》还说过以下批评的话,“避谈标准农夫惹众怒”、“请农夫山泉对着国标照镜子”、“农夫拒绝弃用低标准”、“农夫山泉员工高喊记者‘滚出去”、“一种水N种标准企业或浑水摸鱼”、“采取地表水凭啥叫山泉”等等。一份报纸,连续28天持续重点关注一个企业的错误,不论站在哪个角度,都是明显的“越界”行为,有“报私仇”、“泄私恨”之嫌。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京华时报》对农夫山泉的报道并不存在内容过度失实甚至完全失实,也不存在基于散布虚假或者虚构的事实基础上贬损他人的人格,损害他人的名誉。《京华时报》的报道只是存在部分失实,因为农夫山泉采用浙江标准,和国家标准不统一这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农夫山泉也没有可辩解的余地。

总之,《京华时报》的确没有无中生有,凭空捏造事实,也没有肆意谩骂,用词夸张诋毁农夫山泉的形象,这的确无法上升到侵犯农夫山泉名誉权的高度,但是它过度设置媒介议程,报道中未遵循新闻专业理念,新闻专业理念的基本出发点是:新闻媒介是社会公共事业,必须为公众服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承担起社会责任。而《京华时报》似乎是在解决私人恩怨。因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应该引以为戒,在今后对各种新闻事件的报道中,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严守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代表公众进行正当地舆论监督,正确引导舆论,进而增强自身的媒体公信力。

作者简介:张乔,1993年6月,男,汉族,河北秦皇岛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现就读于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新闻与传播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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