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原因分析以及改进工作思路举措

2018-08-06 12:38周实彤
魅力中国 2018年16期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周实彤

摘要:当前,是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全面深化从严治党,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关键期间。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把握和运用好 “四种形态”,认真剖析问题根源,不断改进工作举措,健全完善问责机制,为今后提升监督执纪成效打下坚实基础。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路举措

新形势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进程中强调,反腐败没有休止符,打虎拍蝇还将继续下去,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诚然,仅仅查处腐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内法规建设,真正体现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支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进一步表明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同时给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明确了新要求、新目标。

一、准确把握“四个形态”的精神实质,提升纪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更是责任担当;既是实践过程,也是工作目标,进一步为新形势下深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忠诚履行党章赋予的神圣职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正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四种形态”彰显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新理念,拓展了监督执纪的新思路,体现了依规治党、关口前移的新要求。

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一是树规矩、讲纪律,健全完善问责机制,让纪律和规矩立起来、把“四种形态”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各环节,严格规范、执行到位,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二是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构建自觉遵守纪律,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的管理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正本清源”的工作原则,提前筑牢纪律意识,划出制度“红线”,切实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防干部从意识出轨、纪律出轨到蜕变成“阶下囚”。

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思想认识还不到位,缺乏敬畏意识。 一是纪检干部对“两学一座”和“四种形态”实质、涵义学习不够,片面理解、不求深入。二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四种形态”提出的新理念、新要求领会不深刻,加上一部分纪检监察干部习惯了原有的工作模式,一定程度上仍沿用老套路去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思想上还需适应。三是一些党员干部误认为运用“四种形态”对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会降低监督执纪成效,不利于工作推进、不利于改革发展。

2.对监督惩处定位不清晰。在监督执纪中,容易抓片面某一种形态而忽视总体,产生“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意识,出现只以批评教育为主,注重抓大案要案忽视细小环节,不重视问责追责和的现象。

3.主业不突出。在企业基层,由于体制原因,一是纪检机构往往任命一名纪检监察员负责落实具体事务,而且兼顾多项工作的现象也比较普遍,难以凸出“主业”,人员少,工作压力大,监督执纪成效不明显。二是偏离主职。一些单位监督执纪定位不准,职责不明,没有执行好“三转”要求,没有把纪检监察工作的重心放在对党纪、政纪的违规纠偏上;其他事物无原则的都要纪检参与,如同“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严重影响了纪检工作的主业。

4.问责制度不健全。一是一些基层单位,尤其是企业基层在监督执纪中,个别案件明摆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追究制度,制度管理未及时跟进,导致不好处理;或是结果达不到预期要求。二是个别领导和分管部门在发生责任事故和信访案件时,由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意识作祟,害怕纪检介入调查会给自身和团体的党纪、政纪利益带来影响,采取隐瞒、封锁信息和排除纪检参与调查处理的方式,干预了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问题原因的根本分析

1.对“四种形态”深入学习不够,精神内涵领会、把握不到位。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干部对当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的新要求、新特点认识不深入,学习只留于理论形式;同时与工作实际结合不具体,指导落实无细化措施,造成工作开展仍存在凭经验办事,遇事应付的现象。二是部分党员干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纪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认为时代在前进,党员也是人,对党员没有必要管得太严了,思想上对“四种形态”有一定的抵触情绪。三是一些单位领导、纪检干部搞一团和气,落实“四种形态”时,不愿得罪人,有畏难心理,监督执纪只是走走过场而已。

2.工作无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是一些基层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只屬于纪委的工作范畴,与党组织责任无关。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个别领导不重视,以致其他部门不配合,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二是一些基层纪委在推动“两个责任”落实中,没有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造成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缺乏一定的制度支撑。

3.机制有待完善。一是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只设一名工作人员,只享受待遇,没有相应职权,部分单位把纪检人员当作一般管理人员对待,随意安排工作,无严肃性。评优推先、晋升渠道不明确,影响了纪检监察员的工作热情和活力。二是在监督执纪中,一些部门、单位负责人认为纪检监察员在单位只是个岗位、摆摆样子而已,对纪检监察工作表面应付,甚至出难题、不配合,影响了纪检工作的正常开展。三是在对举报案件开展调查时,只能临时调配其他部门人员参与,容易“跑风漏气”,影响案件查处,也不利于暗查工作。四是个别领导和部门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为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相互勾扯,滋生搞团伙结派现象。

四、有的放矢,严格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提升认识,坚定信念。一是围绕工作实际,把运用好“四种形态”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学一做”活动紧密结合、学习贯彻,让每一位党员干部,每一位纪检干部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营造干净做人、规矩做事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教育预防。严肃党内组织生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党员干部积极参加民主生活会,用好“团结-批评-团结”的有力武器,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深刻剖析自身问题,即知即改,建立起良好的党内同志关系,形成严禁触碰纪律规矩的有效防线。三是围绕学习新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準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廉洁典型示范、专题廉政警示教育、廉政文化建设等形式,教育警示党员干部遵纪守规,廉洁自律。

2.健全制度机制。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一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准入、作风巡查、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纪委分管联系、单位决策失误和工作责任追究等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政纪、党纪上制约不称职、不廉洁、滥用职权、不遵纪守法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有责必追,有据可依,增强制度的刚性。二是强化干部管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既要严格管理,也要从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在干部晋升、人才培养等方面优先建立上升通道,让纪检干部安心履职尽责。如在企业基层岗位编制方面,可考虑在一名纪检监察员的基础上,增设一个科室,避免纪检人员长期“单兵”作战,有利于提升工作效率。

3.强化监督和责任担当。一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督查,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纪律与法律、党内与党外、组织与群众、社会与媒体的监督,促使党员干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操守。二是严肃查处因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不良倾向,确保中央政令畅通,一个声音喊到底。强化党纪党规意识,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时刻接受纪律监督,引导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形成知耻知止、心存敬畏的氛围。三是完善谈话机制,加强教育提醒,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找当事人谈话,扯扯袖子、咬咬耳朵,指出问题危害,帮助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四是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主动支持纪检监察的各项业务工作,全面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处理,增强担当责任。

4.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要全面深化廉政谈话提醒制度,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教育提醒,抓早抓小,关口前移。

5.深化“三转”工作。一是按照中央的部署,围绕中心任务,找准定位,突出主业,改进履职方式,实现职能回归。二是把主要精力用在执纪监督上,更好地履行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职责。加强纪律审查力度,把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要责任放在对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党规和中央八项规定的问题监督上,真正做到执好纪、问好责、把好关。

6.严格责任追究。对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责任追究,同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失察失管的党员干部,依据《党章》、《国中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总之,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大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只有把运用“四种形态”贯穿与各项工作中,针对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监督措施,有的放矢推动落实,才能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真正实现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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