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子龙:一位平民律师的法律情怀

2018-08-06 01:16法人王磊磊
法人 2018年8期
关键词:预付款保函宏达

文 《法人》记者 王磊磊

从编辑改行去做律师,对李子龙来说无疑是一个挑战,他的勇气来源于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的渴望

记者第一次见到李子龙是在他的办公室,第一印象感觉李子龙像是一个儒雅的学者。谈起从业经历,李子龙说,自己从年轻时就一直有一个做法律人的梦想。1981年高考后以优异的成绩被南京大学历史系录取,毕业后到江苏社会科学杂志社从事编辑工作,一干就是10年。1995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1998年调入司法厅下属律师所从事律师工作,从此正式成为一名法律人。

免费为农民工代理诉讼案件

从编辑改行去做律师,对李子龙是一个挑战,他记得原单位的一位领导极力挽留,并善意地提醒,律师职业很难的,但他还是决定到一个新领域去闯一闯,希望以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

李子龙是农家子弟,知道基层百姓的生活艰辛。做律师后,曾有人对他讲:“做律师要同富人交朋友,才能成为大律师。”但他不以为然。他认为锦上添花固然好,雪中送炭更可贵。李子龙记忆最深的是自己免费代理的一件关于农民工受到人身伤害的案件。当时家乡的一个小孩到南京打工,工作时受到高压电线的灼伤,住院抢救,生命危在旦夕。老家同学找到李子龙,他当即表示,先抢救,其他的法律事宜交给他。通过调查取证,很快诉讼立案,判决并得到赔偿。当时受害人的父亲从商店买了一条中华香烟送给李子龙表示感谢。李子龙坚辞不受,坚持到商店退了香烟。他对记者说起当时的心情:家乡农民收入低,小孩治病需要花钱,这一条香烟价值几百斤小麦,他受之心有不安。

那些引以为荣的代理案例

今年春季的某一天,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再审民事判决书,李子龙律师快速地翻到最后一页,他急切地想知道判决的结果,判决如他所料,他感到如释重负。

此案完美收官,作为再审申请方的代理律师,李子龙抑制不住兴奋的心情,他第一时间将这一重大喜讯告诉了他的委托人公司,并在微信朋友圈向朋友们报告这一喜讯,他在微信中这样写道:“历时整整五年,我代理的一个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最高院再审判决为当事人挽回了1660万元的损失,甚感欣慰和自豪。公正的判决终究还是到来了,为最高院点赞。”

据了解,此案涉及国外承包施工,具有涉外因素,同时又涉及国内分包、国内保函保证法律关系;还需要银行专业的知识。案件十分复杂。案件经历三级法院,三次裁定、三次判决。整个案件过程跌宕起伏,前后判决结果反转。

李子龙是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合伙人。2013年初,李子龙接受国内一家大型的建筑企业江河公司的委托,就其与分包商鑫宏达公司和保证方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城中支行的建设施工合同及预付款退款保函纠纷,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是这样的。

江河公司是国内大型的幕墙建筑施工企业,具有国内一级建筑承包资质。2009年响应国家“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的号召,在沙特阿拉伯王国设立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企业对外投资证书》、沙特阿拉伯王国外资局颁发的《外资投资批准证书》以及沙特工商部颁发的《沙特分公司营业执照》。2011年8月,江河公司沙特分公司与涉案工程的国外建筑分包商EL.SELF公司签订了《哈拉曼高速铁路项目一期二包工程国王经济城火车站的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沙特分公司承包施工火车站的幕墙工程。2011年11月,江河公司在国内通过招标的方式将该工程的钢结构专业工程又分包给徐州市的一家钢结构加工及施工企业鑫宏达公司,合同由江河公司沙特分公司的名义与鑫宏达公司签订;并约定江河公司沙特分公司在收到银行出具的预付款退款保函后支付工程价款的30%的预付款,共计2582850美元,汇率风险由鑫宏达公司承担。2012年1月21日,建设银行徐州支行城中支行向江河沙特分公司先出具了一份预付款退款保函,并约定预付款生效条件是预付款足额支付至鑫宏达公司在城中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内。因为银行出具的是人民币保函,不符合涉外保函的要求,致使合同履行受阻。

2012年2月2日,江河公司、江河公司沙特分公司以及鑫宏达公司经协商变更预付款退款保函的受益人为沙特分公司的国内母公司江河公司。2012年2月8日,建设银行徐州支行城中支行为鑫宏达公司出具《预付款退款保函》,银行为鑫宏达公司履行《钢结构分包合同》预付款退款义务向江河公司承诺,自愿在1635万元限额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保函还约定了生效条件是预付款足额支付到鑫宏达公司在建设银行徐州分行开设的企业经营性4875美元账户内。沙特分公司2012年3月2日将工程总款30%的预付款支付给鑫宏达公司,鑫宏达公司出具《预收款收款收据》。因是国外美元汇款,徐州分行收到该外汇款项后,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先将该款项转到银行系统自动的待核查账户4882美元账户内。分行应在核查该外汇的用途,外汇方可入账企业在徐州分行开立的经营性4875美元账户,然后再结汇使用。2012年3月5日,鑫宏达公司在通过徐州分行核查后将该款项直接从美元临时性核查账户内结汇至徐州城中支行的人民币账户内,未先进入鑫宏达在徐州分行开立的经营性美元账户。建设银行城中支行知晓该款项用途,理应按照该行预付款退款保函的要求,对该款项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开支,但实际却对此款项放任不管,任由鑫宏达公司挪作他用。

2012年11月16日,因前一份预付款保函到期,城中支行又出具一份预付款退款保函,保函内容未变。

由于鑫宏达公司履约能力极差,经一再催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完成的钢结构加工量不及总工程量的1%,经最后通牒,鑫宏达公司仍不能完成下达的任务。江河公司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向鑫宏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鑫宏达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三个月的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合同依法解除。

江河公司根据预付款退款保函的要求,向出具保函的建行徐州城中支行发出索赔通知,要求其承担预付款退款保函的责任,城中支行以各种理由拒不承担,诉讼在所难免。

2013年5月3日,江河公司向徐州中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第一次开庭后,李子龙和公司代理人又实地考察了鑫宏达公司,发现其履约能力极差,故向江河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建议。在保全的过程中得知在鑫宏达公司在徐州中院执行的案件已多达十余件,且金额巨大,李子龙顿感压力山大。“只有寄希望保证人承担责任了。”他对记者描述当时的心情。

由于本案涉及国外承包施工,具有涉外因素,案件同时又涉及国内分包、国内保证法律关系,还需要银行专业的知识。案件十分复杂。李子龙精心组织证据材料,本案大量的案件证据材料在沙特形成,如沙特阿拉伯王国外资局颁发的《外资投资批准证书》、工商部颁发的《沙特分公司营业执照》、《国外幕墙施工合同》、《总承包方的许可分包的确认书》、《沙特律师的法律意见》等一系列证据材料,这些均须经沙特外交部认证局认证和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寄回国内还要到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做好翻译后才可作为证据提交,工作量很大。李子龙说他非常感谢江河公司沙特分公司前线人员的辛苦工作,有时他们为一份认证材料,需要驱车几百公里赶赴沙特首都利雅得,遇到沙特节日要等好几天才能办理好。

对涉及银行业务的保函和外汇资金进入国内问题,李子龙专门请教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的专家朋友,并查阅了大量的法律规定、部门规章以及银行内部文件,了解到保函的出具程序,外汇进入国内的法律规定,知道待核查账户真相是每一笔外汇进入时银行系统时自动为企业生成的临时账户,核查后,符合规定,该账户内资金转入企业设立的账户,待核查账户注销,不符合规定则退回付款人。

通过认真梳理,李子龙对胜诉有了较大的自信,但接下来的事情却把他打了个措手不及。徐州中院原主审法官认为钢结构分包合同是与沙特分公司签订,存在涉外因素,应由沙特分公司作为原告起诉,江河公司作为母公司无原告资格,2014年4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江河公司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裁定。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撤销徐州中院的一审裁定,指定徐州中院继续审理,2014年11月案件又回到了徐州中院。此时距起诉已经过去一年半。

案件在更换合议庭后继续审理。一审法院实体审理时,分歧焦点是:钢结构分包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两份预付款退款保函是否有效。李子龙认为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钢结构合同有效,银行出具的两份预付款退款保函也合法有效,银行应承担全部保证责任。2015年4月,徐州中院做出判决,认为钢结构分包合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江河公司及建行及保证人均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院上诉,省高院支持了李子龙钢结构合同有效的观点,但对两份预付款退款保函是否有效的问题上,二审法院认为,2012年2月8日预付款退款保函未生效,理由是未足额支付,名称是材料款,未进入保函生效账户。2012年11月16日的保函,认为是新保函,江河公司未按要求足额付款至指定美元账户,故该份保函也未生效。2015年8月江苏省高院判决鑫宏达公司承担预付款退款责任,驳回江河公司对城中支行的诉讼请求。

李子龙

由于主债务人债务累累,几乎无清偿能力,二审法院的判决将使江河公司蒙受巨额的损失,甚至连预交的25万诉讼费都难以追回。面对二审法院的判决,李子龙坚信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认为两份预付款退款保函都是有效保函。2016年10月,在公司领导的支持下,李子龙代理江河公司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2日,最高院经审查后很快裁定提审本案。接到最高院的提审裁定书,李子龙看到了胜利的曙光。

2017年9月,再审审理在最高院第六巡回法庭开庭。最高院资深审判长李春法官任主审法官。2018年5月,李子龙终于等来了再审判决书,最高院认为建行抗辩理由因江河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打入约定账户,且未支付足额款项,故保函未生效的观点均不成立。关于足额支付的问题,最高院认为因双方合同属外币结算,且汇率风险由鑫宏达公司承担,沙特分公司作为付款方只要按约定付款即应认定属足额付款。建行城中支行出具的2.8保函虽约定承担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635万元整,但因出具保函与付款并非同一时间,且沙特分公司按约付款,无论是否能折合为人民币1635万元,均不违背建行城中支行的真实意思,也未加重该支行民事责任的负担,故其以之为据主张预付款退款保函无效,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二审认为保函未生效是错误的,予以纠正。关于是否打入指定账户的问题,最高院认为:2.8保函虽约定预付款支付至建行城中支行4875账户为保函生效条件,但实际履行中,沙特分公司的有关预付款打入建行城中支行鑫宏达公司4882账户也并不影响保函效力。

最高院再审判决支持了江河公司的全部再审请求,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鑫宏达公司承担预付款退款责任并承担自2012年3月2日到判决生效之日的期间利息,判决徐州城中支行在预付款保函1635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结果与二审出现180度反转。

五年的诉讼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李子龙就是这样一位平民律师。诚实做人,认真做事,是他的人生准则;“帮助别人,才能快乐自己”是他的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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