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营改增”对科学事业单位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8-08-05 17:55蒲洁宁王晓晓
中国经贸 2018年13期
关键词:税制改革税务筹划营改增

蒲洁宁 王晓晓

【摘 要】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收制度变革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是我国税收与财经界的重要议题。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中的主要税种,两税并存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发展形势,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国家开始深化税制改革,全面实施与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科学事业单位作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及为现代化建设开展科学研究的公共单位,于2011年开始陆续实现“营改增”的纳税人身份转变。“营改增”税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调整,对科学事业单位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结合科研业务特点和科学事业单位自身属性分析了“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历程和改革前后的税率变化、税负差异以及其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经济意义,以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业务为例,探讨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务处理、研发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业务的税率选择建议以及包含代购设备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涉税重点,并以此为主线分析在新形势的税务环境下,如何提高财务管理和税务管理水平、推动产学研进程,以期为各单位构建科学合理的财务体系提供充分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科学事业单位;“营改增”税制改革;税务筹划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对经济运行的宏观调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税制变革一直是我国税收与财经界的重要议题。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重复征税现象,国家开始全面实施与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营改增”)。科学事业单位作为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开展科学研究的公共单位,于2011年开始陆续实现“营改增”的纳税人身份转变,增值税相关的涉税业务逐渐成为财务人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对科学事业单位的税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历程与经济意义

1.“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历程

“营改增”将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变更为缴纳增值税,有利于减少重复纳税,降低税负,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此次税制改革主要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改革初始试点阶段。2011年,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增值税试点方案,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改革为起点,拉开了“营改增”的序幕。试点的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部分),在原主要增值税税率17%、13% 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新增加两档低税率11% 和6%。

(2)全国推广试行阶段。2013年至2014年,广播影视服务业、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已全部纳入税制改革范围。

(3)全面贯彻落实阶段。自 2016 年 5月1日起,“营改增”在我国得到了全面的推广,生活服务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及金融业等全部进行税制改革,增值税的全面规范实施宣告营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

2.“营改增”对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经济意义

目前,科学事业单位都在加快产业化进程,加强与企业的密切合作。税收改革有利于降低纳税负担,促进本单位的良好发展,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对各单位的税收及财务管理具有一定的经济意义。

(1)有利于产学研结合,推动产业经济结构升级

当前,科学事业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逐步向社会服务过渡,教育、科研以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愈加明显。为顺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各单位进行变革创新,从单一的全额财政补助收入转变为多元化的收入结构,逐步走向市场化,“营改增”的影响不言而喻。税收体制改革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提高了科学事业单位加快产学研进程的积极性,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同时促进了产业经济多元化发展。

(2)有助于纳税行为规范,促进财务管理体系完善

“营改增”之前,科学事业单位涉税收入较少,财务人员对税收方面的思考较少。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及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科研单位积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为进行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规范纳税行为不断完善财务制度,使财务管理体系更加完整,为促进单位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事业单位涉税现状及“营改增”改革影响比较

1.科学事业单位收入类型及涉税现状

目前,科学事业单位收入主要有三部分:一部分来源于财政拨款,主要是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拨付的科研项目资金,用以完成单位相对应科研任务的经费;一部分来源于企业拨款,用以进行技术服务、开发、咨询等科研业务活动的经费;还有一部分来源于事业单位本身取得的经营业务活动、利息、投资分红、成果转化等资金。但目前科学事业单位存在收入核算复杂和税务操作处理能力薄弱的特点,导致税务改革过程中税收制度的落实情况有所延迟,执行力度不够全面。

2.税制改革前后税率差异比较

科学事业单位的涉税面日渐广泛,在实施全面“营改增”后,科学事业单位原有缴纳5%营业税的涉税事项变为缴纳增值税。不光纳税税种发生了的变化,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也发生了变化。在过去,多数科学事业单位都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改革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2号)的规定,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需办理一般纳税人认证,这样以来,很大一部分原来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转变为一般纳税人,过去单一的征收率转变为多税率的增值税税率。

3.“营改增”对科学事业单位税负影响比较

“营改增”的政策重点是使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逐渐降低,从而提升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但是从目前的税率来看,并没有降低科学事业单位的纳税成本。以1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为例,在“营改增”之前,需要交納5万元的营业税,在“营改增”之后,需要交纳5.6万元的增值税,假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至少需要购进3.5万元的货物(17%的税率)或者10万元的服务(6%的税率)。由于科学事业单位属于知识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服务业,人力成本的投入较高,这部分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加上科研经费支出的复杂性、可抵扣发票的取得难度等实际问题,使得“营改增”在科学事业单位中没有起到应有的减税效果。

三、“营改增”背景下科学事业单位纳税筹划建议

“营改增”大背景下,科学事业单位财税人员的纳税管理不再像作为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那么简单,需要不断学习新的纳税政策,合理安排税收筹划,享受税收优惠。下面就从实践角度谈谈,在“营改增”后变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研发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业务的税率选择及处理包含代购设备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涉税重点。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业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0月颁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稅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对于“营改增”前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过去软件产品的出售只需要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是“营改增”后,由于出售服务超过500万元,纳税身份变成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充分了解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规定,那么纳税成本将会大大提高。但在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后,实际税率仍旧是3%,和“营改增”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税额持平,如果还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税负会比之前的3%还要低。

2.研发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业务的税率选择

对于研发类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和销售无形资产(包括销售技术、著作权等)业务,在“营改增”前是按照5%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前文提及科学事业单位由于单位性质和业务的特殊性,“营改增”减税的目的并没有很大的凸显,201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其中第十二条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科学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但是选择简易计税需要去税务局进行备案,同时36个月不得变更,这意味着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就不能够再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了。

如何选择税率,需要科学事业单位财税人员进行评估。我们先利用公式来测算一下6%增值税税率和3%简易征收率的税负平衡点,来确定是否要享受该项政策。

选用6%的增值税税率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售额×6%-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税率

选用3%的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的应纳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3%

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满足以下等式:

销售额×6%-可抵扣项目额×增值税税率=销售额×3%,

从而满足,可抵扣项目额=销售额×3%÷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税率。

以某科学事业单位A、B、C三个技术服务合同为例,其增值税税率均为6%,A合同后续可取得17%的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发票,B合同可取得11%的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发票,C合同可取得6%的增值税进项可抵扣发票。该科学事业单位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按照3%的简易征收率缴税。通过测算,可以得出税负平衡点时的临界值,具体见下表。

当可抵扣项目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7%、11%、6%时,税负平衡点分别落在了可抵扣项目占销售额的18%、27%、50%的值上,也就是说,当可抵扣项目额占销售额比重低于对应平衡点时,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是对科学事业单位最为有利。事实上,科学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并不是只对应某一个税率,因此财税人员在选择简易计税时,一定要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进行分析。

3.包含代购设备的技术开发合同的税务重点

对于技术开发合同,不论在“营改增”改革之前还是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规定都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技术开发合同,首先单位需要向市科技局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提交合同进行审核,报省科技厅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批准,符合要求才可以享受减免。科学事业单位,尤其是在软件开发方面,大部分都存在帮委托企业代购设备的情况。对于此类合同,要明确代购设备本身是属于购销性质,不享受免税政策,需要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既然技术开发合同代购设备需要交纳增值税,建议最好在签订合同时就能明确代购设备的性能参数,估计最佳的购进价格,按照最佳价格进行议价购入。同时,一定要提醒科研业务人员在采购时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这里可以将本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告诉科研人员,避免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四、科学事业单位应对“营改增”的对策与建议

1.加强财务人员的税务培训,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各单位财务人员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积极汲取最新的税收知识和实践技能,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税务环境。同时,涉税单位应提升“营改增”环境下的纳税筹划意识,保持与税务主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结合科学事业单位的业务特点,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争取最大力度的政策扶持以及合理的税负减免,为纳税筹划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税负的有效降低能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的效率,加快产业化进程,推进产学研结合,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2.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防范票据管理风险

在新的税收体制下,为防范发票管理可能带来的票据风险,需要更新所在单位的发票管理制度,改进增值税发票管理模式。相比较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要求更高。科学事业单位由于以往涉税实务较少,对税务管理的理解不足。如今在面临此变革时,要加强财务人员对增值税发票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规范发票的开具、接受、使用与管理,尽量避免发票作废和退回,健全发票管理内控制度,规避票据风险。

3.加强科研成本的核算控制,改善财务管理体系

随着国地税分管模式转变,全国范围内跨区域办税和联合稽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各涉税单位应对所购买和取得的涉税票据均有正确的识别、记录和监管,无疑会增加科学事业单位的核算成本。由于科研活动取得可抵扣发票难度较大,“营改增”未必能切实降低涉税单位的税负,因此迫切需要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成本管理策略,财务人员需要增强成本核算的意识,对横向科研项目进行独立核算,细化账务处理,合理进行抵扣。面对此次税制改革,各单位应对涉税业务财务管理进行业务流程设计,对税务信息化的基本需求予以汇总归集,优化和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超,王凯.“营改增”对高校财务管理的影响[J].商业会计,2014(12).

[2] 张永丽 .“营改增”下事业单位税务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J]. 北方经贸,2016(03).

[3] 周新庆 .“营改增”试点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初探 [J].财经界 (学术版),2016(04).

[4]李汝.“营改增”税制改革对高校科研财务管理的影响及对策[N].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4).

[5]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筹划管理的探索与建议-以上海地区营改增试点企业具体实施为例[J].中国管理系信息化,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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