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啟文,黄志兰 ,李 亮,洪仕君
(1.楚雄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云南 楚雄 675000;2.武定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云南 武定 651600;3.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 昆明 650500)
某日,盛某(女,25 岁)和武某(男,25 岁)被盛某弟弟发现躺在家中地上,武某已死亡,盛某被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中心现场位于武某家杂物间,为砖混结构,坐南朝北。武某呈头东北脚正南屈曲状左侧卧位躺于地上,头面部被大量血迹浸染并可见面部向外侧流注的血迹(图1)。现场以死者武某头部为中心有大量呈放射状高速溅落状血迹分布于东、南、西侧的地面、墙面、杂物等。尸体左下肢西侧地面有一串钥匙,钥匙串上有一把指甲刀、一把开启状的白色单刃小刀,小刀全长17.0cm,刀体宽0.8cm、长为8.0cm,小刀上染有大量血迹。尸体背部西北侧地面有一把柄端向北的红色断线钳,钳端染有大量血迹,在钳端、柄端可见高速溅落状血迹。武某头部西北侧地面有一处大量不规则血泊,血泊大小为145.0cm×50.0cm,血泊上可见搬动盛某时留下的较为模糊的拖拉痕迹,该血泊与武某头部地面血泊相连。现场勘验确定分别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足印。
图1 现场情况
盛某:左面颊部自颧弓至左下颌有两处分别为11.6 cm×0.8 cm、12.0 cm×0.5 cm 的长条形纵行切创(图2),深达骨质,可见自创口处向左外侧流注血迹;左耳下缘有一5.0cm×0.2cm横行皮肤切创,深达皮下;颈部左侧分别有11.0 cm×1.2 cm、5.0 cm×0.4 cm缝合创口,深达肌层,左侧颈静脉破裂,可见自创口处向左外侧流注血迹;右胸部锁骨中线第6肋处有1.0 cm×0.4 cm纵行刺创,刺创上角钝、下角锐,深达右侧胸腔;右上腹部分别有1.0 cm×0.5 cm、0.8 cm×0.4 cm的两处横行刺创,创角呈内角钝、外角锐,深达腹腔。尸体解剖见右侧胸腔有1500mL血性液体,右肺中叶下缘破裂;右侧腹腔有120mL血性液体,肝右叶中下缘部分破裂。死亡原因为失血性休克。
图2 盛某左面颊部损伤
武某:右顶部有3.5cm×1.8cm不规则挫裂创,深达骨质;右颞部有4.0cm×3.0cm皮下淤血;右耳后有3.6cm×1.4cm横行条状挫裂创,深达骨质;右枕部有3.5 cm×1.3 cm横行条状挫裂创,深达骨质(图3);左前额发际下片状皮肤擦挫伤;双侧眶周青紫;自额部左侧至左眉弓内侧有4.0cm×1.6cm的挫裂创,深达骨质;左眉弓部有3.8 cm×0.8 cm挫裂创,深达皮下;左眉弓外侧有1.5cm×0.5cm挫裂创,深达皮下;鼻根部有2.7 cm×2.4 cm片状挫伤;颈上部有7.2 cm×1.5 cm切创,深达皮下;颈部有3处分别为2.0 cm×0.5 cm、1.5cm×0.4cm、0.8cm×0.4cm 的刺创,均深达肌层;右颈部见6.7cm×1.5cm切创,深达皮下;上腹部见13处横行刺创,创角呈右锐、左钝,创口长度在0.8~1.5cm(图4),部分创口深达腹腔;双手掌沾染血迹。尸体解剖见左侧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右侧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枕骨纵行线形骨折;双侧颞叶脑组织挫伤,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腹腔内有血性液体1200mL;肝左叶下缘破裂,肝右叶有长1.2~1.5cm大小不等的5个刺破口。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图3 武某头部损伤
图4 武某腹部损伤
1.4.1 常规毒(药)物检验
盛某、武某胃壁组织、肝组织、心血均未检出常规毒(药)物成分。
1.4.2 DNA检验
现场血泊、现场小刀、武某双手掌上的血迹均为混合血迹,与盛某、武某DNA分型一致。现场各处高速溅落状血迹、断线钳钳端附着血迹均与武某DNA分型一致。在嫌疑人盛某弟弟裤腿上检见的高速溅落状血迹与武某DNA分型一致,断线钳柄端提取的脱落细胞与报案人盛某弟弟DNA分型一致。
1.4.3 痕迹检验
断线钳上未获得有价值指纹。现场全长28.0cm鞋足印与武某所穿鞋制膜为同一类型,现场全长27.0cm鞋足印与盛某弟弟所穿鞋制膜为同一类型,现场全长24.0cm鞋足印与盛某所穿鞋制膜为同一类型。
死者武某、盛某为夫妻关系,与外人无矛盾,家中财物完好。夫妻二人感情长期不和,近期矛盾激化,经常吵闹打架,双方均打算离婚。现场的断线钳为武某家所有,钥匙、小刀均为武某随身携带物品。案发当日01:00许,盛某弟弟到姐姐家时发现姐姐和姐夫躺在家中地上,姐夫已死亡。盛某弟弟立即请来朋友将姐姐送医院抢救,姐姐死亡后盛某弟弟向公安机关报案。
现场遗留的小刀上检出盛某和武某的混合血迹,盛某、武某身上刺创口长度与现场小刀宽度一致,可认定盛某、武某身上的所有刺创均为现场遗留的小刀所形成,该小刀能形成盛某左侧颈面部、武某颈部的切创。武某头部不规则挫裂创,左额骨、右颞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现场遗留的断线钳钳端正侧面打击可以形成,断线钳上高速溅落状血迹与武某DNA分型一致,可认定武某头部损伤为现场断线钳打击所形成。
本案例现场重建首先在划定侦查范围时,根据现场提取的三种不同类型鞋的足印展开。现场的3种鞋足印分别与报案人(盛某弟弟)、姐姐(盛某)和姐夫(武某)所穿鞋制膜为同一类型,初步排除3人外的他人作案可能。在现场重建初期,认为盛某的损伤从部位分析自己可以形成,四肢无抵抗伤,而武某头部的损伤则自己不能形成。因此,推断系盛某用断线钳击打武某头部后,唯恐其不死,再用小刀刺、切武某身体。最后盛某再用小刀刺、切自己身体自杀。但是,经过仔细研究两名死者的损伤形态特征、损伤机制、现场位置、现场血迹分布、实验室检验等情况后发现:
(1)武某头部西北侧地面有大量不规则血泊,血泊上可见搬动盛某时留下的模糊拖拉痕迹,盛某衣着及尸体上无站立位流注状血迹,左面部、左颈部可见自创口处向左外侧流注的血迹,说明盛某受伤时位于武某西北侧,呈倒地位,头颈部应位于血泊处。盛某损伤较重,致伤工具小刀亦远离盛某,其损伤符合他人形成。武某双手掌及致伤工具小刀上检出混合血迹,为武某和盛某所遗留。结合现场仅遗留有3人足迹分析,武某尸体周围没有盛某足迹,相反盛某尸体周围有武某足迹的情况,故认定死者盛某系被丈夫武某所杀害。
(2)现场小刀位于武某左下肢西侧地面,小刀附近除武某鞋足印外无他人鞋足印。武某锐器损伤较轻,颈部切创仅至皮下,颈部、腹部刺创深浅不一,特别是腹部刺创较集中,方向一致,符合自伤的损伤形态特点,即表现为损伤次数多,损伤形态、大小较一致,密度大、间距小,程度轻、均匀一致[1]。因此,武某锐器损伤自己形成的可能性极大。武某头部钝器伤为致命伤,其损伤分布于头部左右两侧,自己不能形成,认定武某头部损伤系他人所为。现场血迹以死者头部为中心呈放射状高速溅落状(系头部受钝器多次打击出血形成)分布于东、南、西侧地面、墙面、杂物等上,武某面部可见向外侧流注的血迹,上述情况说明武某是在倒地处于卧位的情况下头部受到钝器打击导致的死亡。现场只有2名死者及报案人盛某弟弟的足迹,可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武某尸体北侧地面无高速溅落状血迹,系因作案人的存在而产生血迹空白区[2]。在报案人盛某弟弟裤腿上亦检见高速溅落状血迹附着,该血迹及现场遗留的断线钳上高速溅落状血迹均与武某DNA分型一致,断线钳柄端提取的脱落细胞与报案人盛某弟弟DNA分型一致。故可认定武某系被报案人盛某弟弟用断线钳打击头部致死。
盛某弟弟交代,案发当日00:50许,因担心姐夫殴打姐姐,遂打电话给姐姐询问情况,因电话无人接听,便到姐姐家查看。其到姐姐家后看到盛某头东北脚西南仰卧于武某西北侧地上,两人均在呻吟。盛某弟弟急忙将盛某抱出门外并叫朋友帮忙送医院抢救。盛某弟弟认为是武某杀伤了其姐,气愤之下又返回现场,顺手拿起室内的断线钳多次打击武某头部,直至其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