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盗窃罪的历史沿革与总体预防

2018-07-22 16:12陈贺梅
青年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立案犯罪

陈贺梅

摘 要:盗窃犯罪是一个普通而又古老的犯罪是古今中外的第一大罪。在当代中国,盗窃犯罪出现了发案成倍增加,犯罪比重下降,盗窃对象变化,盗窃手段现代化,立案标准提高的五大新变化。预防盗窃犯罪,不能靠善良的,要改变“阶级消灭犯罪根源也不再存在”、“靠严刑峻法去消灭盗窃犯罪”的认识误区,确定理性的预防目标,这个目标就是把盗窃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人民可以承受、危害减轻到最低程度的限度内。预防盗窃犯罪,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综合性的问题。因此,预防应采取如下9条宏观措施:即狠抓经济预防,注重科技预防,落实体制预防,加强群体预防,强化侦破预防,发挥刑罚的特殊与一般预防作用,提高对盗窃的改造质量,完善对销赃渠道的控制、完善立法预防等等。

关键词:盗窃罪历史沿革;时代特点

一、盗窃犯罪的历史沿革与当前特点

盗窃罪是古今中外刑法中最普通的犯罪,也是最古老的一种犯罪形态。人类社会自从有了财产的私有制,有了物质生活条件的剩余,就出现了盗窃犯罪。历代的统治阶级,为了稳定社会、维持统治,总是把打击盗窃犯罪当作打击的重点之一。

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自由度增加,国家的对外开放,盗窃犯罪呈现出新的形势与特点,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这个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盗窃犯罪发案数成倍增加。1981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案件为74万余起,其中严重盗窃16873起;到1991年发案增加至192万余起,其中严重盗窃增至近33万起,发案增了一倍以上,严重盗窃增了近20倍;到2003年发案增至294万起;为20余年前的四倍,严重盗窃184万起,为20余年前的100倍以上。也就是说,经济番几翻,盗窃犯罪大体以同样的倍数在增加。

第二,盗窃犯罪在总犯罪案件的比重相对却在下降。1989—1990年,全国盗窃犯罪立案167万余起,占公安机关立案总数的84.85%;1991年盗窃立案增至192万余起,而占总犯罪比例却下降至81.27%;至2003年虽然盗窃立案达到294万余起,但占总犯罪比重却又下降至66.92%。这个事实证明,尽管盗窃案件逐年上升,但其他犯罪上升更快。相对而言,盗窃对社会和人民利益的损害程度,却在逐年减轻,而不是增加。

第三,盗窃的对象有明显变化。1989—1990年,在立案的167万余起盗窃案件中,盗窃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占盗窃总数的27%;而盗窃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为数极少,均归入严重盗窃之中,并无单列统计的意义。可是到了2003年,盗窃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一般已不作为立案统计,而盗窃汽车等机动车则增加至近56万起,占当年盗窃总数294万起的20%。这种盗窃对象的变化,折射出我国社会财富的急剧增加,人民生活的不断改善,国家建设的飞速发展,这是不能忽视的。

第四,盗窃手段与形式的新变化。在改革開放初期,人民生活水平不高,人身安全权与住宅安全权,并不怎么使人们重视,反映在盗窃案件手段与方式的表现上,对是否入室盗窃,并无特别的反应。2000年以后,人们对此认识有明显改变,因此,在统计上也有了专门的反映。如2000年盗窃总数为237万余起,其中入室盗窃就有近115万起,占总数一半左右;到2003年,入室盗窃近129万起,占盗窃总数294万起的44%,也就是说,盗窃中入室盗窃的比重也相对下降,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政府和人民对住室安全的重视,也反映了随着人民住宅状况的改善,成套住房不断增加,入室盗窃相对更引起政府和人民的重视。

第五,盗窃犯罪立案标准的不断提高。随着国家和人民经济实力的增强,盗窃犯罪的立案标准也在不断提高。1992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够上立案的标准为300元至500元;到了1998年,我省盗窃数额的立案标准就已提高到1000元,增加了一倍以上。大量过去要作为犯罪论处的,现在就作为一般的治安案件作罚款或治安拘留处理了。

盗窃犯罪的历史沿革与当前特点,正是我们研究对策,预防盗窃犯罪的依据和基础。

二、盗窃犯罪预防的理性目标

预防和减少盗窃犯罪,是几千年来历届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和政绩显示。多少年来,人们一直追求着“道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太平景象。但是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它只是出现在文学艺术之中,从来没有一个政府能够真正实现这一点。这种理想,在“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的自然村落或许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实现,但在国际化、城市化的今天,只能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

预防盗窃犯罪的又一个认识误区是,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靠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严加惩处,这是秦始皇的办法。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斗争,当时,把盗窃罪法律规定最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改变为最重可以判处死刑。而且实际上也杀了一批盗窃犯,这样做,甚至比刘邦的“约法三章”还要严厉,刘邦只讲到杀人抵命,并没有提到盗窃者死。但结果又是怎么样呢?杀头并不能吓阻盗窃犯罪,上述数据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由此可见,我们应该理性地给预防盗窃犯罪确定一个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目标。这个目标的基本点可以归纳为把盗窃犯罪控制在社会可以容忍、人民可以承受的范围,把盗窃犯罪对经济建设的危害减低到最轻的程度。

三、预防盗窃犯罪的几条宏观措施

纵观历史教训,借鉴国防上的成功经验,总结建国以来我国在防范和遏制盗窃犯罪方面的有效措施,笔者认为,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必须在理论与实践,政府与人民,治标与治本,经济与政治,法律与制度的五个结合上,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经济预防。预防盗窃犯罪与其他工作一样,发展经济才是硬道理。有人云:“饥寒起盗心,饱暖思淫乐”,“饿煞不如犯法”。因此,只有使国家富强、社会富足,人民富裕,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和遏制盗窃犯罪。建国初期,国家建设蒸蒸日上,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盗窃犯罪很少发生,但是到了三年自然灾害 来的困难时期,盗窃犯罪突然恶性发展,经调查,绝大多数盗窃案件是“饿煞偷”,因此,党和国家并没有对这类盗窃采取刑罚的办法,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更何况,只有经济发展了,国家和政府才有可能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有更多的投入。没有钱,一切都无从谈起,可见,狠抓经济预防,乃是盗窃预防的基础。

二是实行体制预防。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泰勒说:“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则体制是第一要素。”预防盗窃犯罪,当然首先要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更需要在体制上予以保证,只有建立完备的组织管理体制,才能使盗窃预防走入正规化、制度化的轨道。纵观不少盗窃犯罪之所以能够得逞,总可以从制度上找到原因,有的仓库,没有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有的虽有制度,却是贴在墙上,实际上并未严格执行,有的财务部门,不严格执行现各存放制度,从而给盗窃分子钻了空子。

三是加强群体预防。我国对盗窃犯罪的预防,一个成功的经验,就是采取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办法,不断加强群众预防,发动和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大家行动起来与盗窃犯罪分子作斗争。在这方面,我们实际上已经建立起了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居民(村民)自我防范和墙门邻居共同防范;第二道防线是街道社区联防,组织居民和纠察队伍巡逻检查;第三道线公安机关专职巡逻防范,特别是110和派出所警民结合的防范。

四是强化侦破预防。列宁曾指出:“惩罚的警戒作用决不是看惩罚的严厉与否,而是看有没有人漏网,重要的不是严惩罪行,而是使所有的罪案都真相大白。”这是非常精辟的论断。对盗窃犯罪当然要依法严厉打击,但是及时侦破,提高破案率实际上是最及时最有力的打击。十起盗窃案件,如果破了3起,即使把这3起犯罪分子都杀了,还不是解决问题,因为对犯罪分子来说,他还有70%的成功率,仍然会铤而走险,相反,如果把10起案件都破了,即使不杀一人,也能使犯罪分子望而生畏,不敢以身试法。在这方面,我们有很多工作要做,政府要加強对公安机关的投入;公安机关要加快改革步伐,提高战斗力;广大人民群从要支持公安机关的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大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反盗窃斗争。

五是充分发挥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作用。刑法理论告诉我们,通过刑罚适用的诉讼程序,惩罚一个盗窃分子,首先对犯罪者本人是一个教育,这就是特殊预防;其次对其他人也可以起到警戒作用,这就是一般预防。但是司法实践告诉人们,准确、有力、公正的惩罚可以起到很好的预防作用;反之则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在当前,影响这个作用发挥的主要是要解决三个“不”的问题。

六是提高在押劳改的盗窃犯的改造质量,尽可能杜绝重新犯罪。盗窃犯罪的发案实际告诉我们,一些大的恶性盗窃犯罪案件,多数是劳改释放后重新犯罪的人所干的。这些人如果改造不好出来后,一是在押期间相互交流盗窃经验,专业水平提高了;二是通过第一次惩罚懂得了如何规避法律,如何对付侦察与审讯,心理承受能力也相对提高;三是在狱中结识了一帮朋友,犯罪有人帮。这些人如果重新犯罪,对社会的危害会很大。因此 ,盗窃预防的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如何提高改造质量,杜绝重新犯罪的问题。在这方面,我国的监狱管理机关有很多的成功经验,有待于总结推广。

七是完善对盗窃销赃渠道的控制。各类废品收购站和地下跳蚤市场是犯罪分子销赃的重要渠道,也是促使盗窃分子犯罪的重要方面。所以一定要加强管理,特别对地下跳蚤市场,应坚决取缔。允许营业的废品收购站应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废品收购人员应该有核发上岗证,并加强对其必要法制教育。对上门销售的可疑物品,应该有可靠的证明才允许收购,对明知或应当知道是盗窃赃物而故意收购的应该按照销赃犯罪论处。

总之,解决盗窃犯罪问题,并不单纯是司法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是经济的、政治的、思想的各类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预防和解决这一问题,一定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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