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睿
作为一种新节目形态,“电视真人秀”①电视真人秀,作为动态的具有目的性的线形叙事模型,是对自愿参与者在规定情境中,为了预先给定的目的,按照特定的规则所进行的竞争行为的记录和加工。参见尹鸿、陆虹、冉儒学:《电视真人秀的节目元素分析》,《现代传播》2005年第5期。自2000年正式引入中国以来,经历了一个兴起、低迷、发展、风靡的过程,也一再成为社会话题、消费导向和集体狂欢。②陈春宇:《规则设计: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核心要素》,《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许多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节目都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收视率。③《歌手》和《好声音》就一直是同时段节目的收视冠军。参见赵晖:“声音类选秀节目收视分析”,载“csm网”,http://www.csm.com.cn/Content/2016/11-11/1054351534.html,访问时间:2017年9月5日。作为竞赛类综艺节目的规则,除了“型构”节目,设定情境,同时提高节目的娱乐性(如戏剧性)外,它本身就是竞赛内容的一部分,没有相应的规则,竞赛就不能称其为“竞赛”。④电视真人秀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需要一个人工制造的规定情境”。参见苗棣、毕啸南:《解密真人秀——规则、模式与创作技巧》,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15年,第3-4页。现有研究往往忽视了规则本身是否可以保障竞赛的公平合理,是否能产生公正、可接受的结果,进而提升竞赛内容(节目内容)的水准。⑤尹鸿、陆虹、冉儒学:《电视真人秀的节目元素分析》,载《现代传播》,2005年第5期;陈春宇:《规则设计: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核心要素》,载《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高慧艳:《音乐类真人秀节目<我是歌手>的规则创新与文化怀旧》,载《新闻知识》,2013年第9期。本文将以《我是歌手》(以下简称《歌手》)和《中国好声音》(以下简称《好声音》)这两档较为成功的节目为主要例证,研究在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节目中,相应的竞赛规则设计及评价结果的产生原理,分析如何通过公正合理的规则设计,提高竞赛水准,提升节目质量与品位。
竞赛类电视真人秀的规则设定具有增加节目娱乐性和比赛公平性的双重功能。后者是竞赛规则所应具有的实质性功能,如果只注重前者,则会使得比赛以及比赛规则本身变得形式化,内容成为娱乐形式的附庸。进一步看,没有实质比赛内容为基础的娱乐性也会变得庸俗化,为了娱乐而娱乐。因此,需要强调注重比赛规则本身,就是注重提高比赛内容本身,保证比赛内容具有实质性意义,通过公平的比赛来提升节目的水准与趣味,让节目的娱乐性建立在比赛的内容和规则的基础上。
正如上文所说,电视真人秀的规则是其设定情境的重要方式,它可以“型构”节目。这一特性决定了节目规则本身就同节目内容、节目参与人员、节目制作等一样成为增加节目“娱乐性”的重要因素。①朱礼庆提到,电视娱乐节目娱乐性可以通过以下几个元素体现:奇观、故事、游戏、明星、谐趣、仪式、互动、包装。(朱礼庆:《娱乐的本性:电视娱乐节目的娱乐性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93页。)可以看出,增加故事性、进行游戏、产生仪式感、开展互动等都离不开节目规则的设计。对于竞赛类电视真人秀也是一样,要想吸引观众的眼球,提高收视率,自然不能让节目“平铺直叙”,缺乏新鲜感,因此,就需要通过设置比赛规则,让节目的“剧情”更为跌宕起伏,体现娱乐性上的亮点。②例如《好声音》中设置的导师“抢人”环节,一方面会增加节目的悬念和激烈程度(不仅是选手在比,而且评委也在比),另一方面,导师(评委)的争抢行为本身,以及争抢过程中的“插科打诨”都会增加节目本身的娱乐性。
可以说,保证比赛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是竞赛规则在竞赛类电视真人秀中更为实质性的功能。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规则,选手不能公平地表现自己,或者其表现得不到应有的认可,那么选手就不会去参加节目。如果规则的设定缺乏合理性、公平性,观众也不会认可比赛的结果,而是对节目产生质疑,进而可能对节目失去兴趣,节目自然会被市场淘汰。这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说服机制”,通过公平合理的规则设定,说服选手与观众,获得认可,这种认可会在市场上得到回报,转化为节目所直接追求的目的——收视率。因此,对于一个竞赛类电视真人秀来说,规则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是比赛所必须的,与节目的娱乐性同等重要。
此外,除了让节目获得市场收益,注重公平合理的竞赛规则也会让社会受益:潜移默化中提高观众(社会公众)的规则意识。反过来说,当一个竞赛类综艺节目的可接受度较低、甚至引起一定程度的争议,那节目规则很可能就需要予以改进。
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的结果评价在本质上就是对比赛的内容(选手的表演)做出评价、得出结论的过程。评价作为一种认识价值的观念性活动,是认识论、价值论共同研究的重要对象。③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24页。冯平还指出,评价“是一种以把握世界的意义或价值为目的的认知活动,即它所要揭示的不是世界是什么,而是世界对于人意味着什么,世界对人有什么意义。”参见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0页。这一活动有其自身固有的规律。
评价过程存在着两层基本关系:其一是价值关系,即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评价活动就是要揭示这种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的关系;其二是评价主体与评价客体的关系,评价客体即评价活动所要揭示的对象,也就是第一层次的价值关系。④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5页。如下图所示:
价值关系中,实质性的不是具体的每一个价值主体个人,而是价值主体的需要,即“评价实际所把握的是价值主体的需要与价值客体的属性与功能之间的关系”①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35页。。在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中,价值主体就是电视观众,价值客体就是节目内容,其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就是选手的表演。而价值关系是指比赛内容对电视观众需求的满足,评价客体则是指比赛内容与电视观众需求之间的满足关系,竞赛中设置的评审就是评价主体,由其对这种满足关系做出评价。
一个完整的评价至少应当包括四项基本要素:第一,明确价值主体的需求,即观众的需求;第二,把握客体的属性与功能,即获取相应的比赛内容信息;第三,确定相应的评价主体,即节目评审;第四,评价主体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这四项基本要素的结构关系构成了本文的分析框架,我们将分别从这四个角度分析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规则设计与结果评价的基本原理。
竞赛类电视真人秀根据竞赛内容可以分为众多不同类型,规则的设定因节目定位和选手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总体来说,都包括赛制规则与评价规则两个方面。
赛制规则规定选手如何公平、有序地进行比赛、展示自己的实力,评价规则的内容则是关于评委如何公正的评价比赛进而得出可接受的结果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选手都不能公平地展示自己,那么评价结果很难是公正的、可接受的;公平、合理的赛制安排与公正的评价规则一起决定了最终结果的公正性与可接受性。评价规则所评价的对象是选手以及选手的表演,如何表演、表演的优劣都与赛制规则的设置息息相关。此外,赛制规则虽然不是评价的对象,却是评价过程中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或者说选手对赛制规则的使用过程是评价规则的评价对象,二者在研究中是相统合的。
“主体需要是评价活动的出发点。”②陈新汉:《评价论导论——认识论的一个新领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第122页。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作为电视娱乐节目的一种形式,同其他电视娱乐节目一样,以满足观众的娱乐消遣需求为主旨。③朱礼庆:《娱乐的本性:电视娱乐节目的娱乐性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1页。娱乐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激发快乐消遣、获得身心放松与快感的过程。④参见沈国芳:《观念与范示——类型电影研究》,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第35页;欧阳宏生:《广播电视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90页;周雪梅、张晶:《在审美与娱乐之间——当代中国电视的价值取向》,载《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这种需求的满足似乎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竞赛的内容。但实际上,娱乐性需求中包含着审美性需求这一高位阶的、更为本质的需求。⑤“从最根本的意义上说,人类的审美需要就是人类表现自己生命的需要,就是从这种生命表现中获得享受的需要”。蒋培坤:《审美活动论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27页。娱乐应当是审美的题中之意⑥周雪梅、张晶:《在审美与娱乐之间——当代中国电视的价值取向》,载《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审美应当是娱乐性的一个观察视角⑦朱礼庆:《娱乐的本性:电视娱乐节目的娱乐性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年,第34页。,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割裂开来,将娱乐当成是“感官刺激”,而把审美认为是一种“精神享受”,从而只追求前者、无视后者。否则,就会导致娱乐异化、庸俗化等情况。
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满足了观众多样的娱乐性需求,但是最为基础的、核心的,还应当是对音乐审美方面的需求,即选手音乐表演带给观众美的享受,从而提升观众的精神文明素养。因此,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不应当单纯地迎合观众暂时的、甚至是低级的娱乐性需求(例如利用选手身份、言行等制造话题),而应当满足持久的、更高位阶的审美性需求。而恰恰是这种审美性需求,才具有可比性,才可以成为比赛的内容。现有的审美与音乐知识也完全可以为此评价提供一套评判标准。
然而,在绝对意义上,评价是判定价值客体对于价值主体有无满足关系的认识活动,但在相对意义上,则是判定这一满足关系的大小的认识活动。在评价活动中,并不是简单地就某单一满足关系进行评价,而往往是比较同一类客体,通过比较,选择出更能满足价值主体需求的客体。①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109-110页。比赛的形式就为评价主体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比较——选择”的过程,评审对某一选手的评价,一方面是基于其表现,另一方面则是互相之间的比较,从而得出最终的排名。不同选手之间实际上互为比较对象,一名选手的表演在一个价值关系中是价值客体,而对于另一名选手则是一个用于比较的参照客体。
在进行评价之前,首先需要明确评价的目的是什么,即评价究竟要揭示、满足怎样的价值关系;其次是从相对意义上,确定参照客体,即比较的对象。对于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来说,表演水准有高低之分,满足不同层次的审美需求,就要选取相应水平的选手。另外,比赛中选手之间互为参照,只有水平相当的选手之间才具有可比性。因此,节目在制作之初就应明确所要满足的审美需求的类型和层次,以及对应的选手类型。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位,就无法确定参赛选手的类型,从而不能有效比较;更为重要的是,观众无法事先判断其需求是否能得以满足。对此,我们可以通过《歌手》和《好声音》这两个节目来具体分析。
如表1所示,《歌手》与《好声音》的节目定位有所不同。《歌手》自我定位是一档“顶级歌手的音乐巅峰对决”②湖南卫视官方的节目介绍是“中国首档顶级歌手音乐巅峰对决节目”,“芒果TV”网http://so.hunantv.com/so/k-%E6%88%91%E6%98%AF%E6%AD%8C%E6%89%8B%E7%AC%AC%E4%B8%89%E5%AD%A3, 访问时间:2018年2月23日。,参赛歌手已经成名或入行有一定年限。《好声音》为了与以往的选秀节目区别,宣传自己是“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节目设置了导师制度,专业歌手不仅仅作为评委评价选手的表现,参与评判,同时也是选手的导师,给予专业指导。③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 http://www.zjstv.com/news/zjnews/2012/07/2012-07-06272170.htm l,“浙江卫视”官方网站,访问时间:2018年2月23日。选手和导师在“表演——评判”关系之外增加了“师生”关系。但是,由于其意在选秀,选手仍然是以所谓“草根”为主,虽然其中不乏一些“草根明星”和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选手,但总体上来说,这些选手都是非职业的歌唱爱好者或者是未成名的歌手。
表1 节目定位与选手类型
除此之外,不同的节目定位和选手类型还会在规则设计上有所差异。如对于专业歌手要求更多的表演量和表演形式(对歌曲的改编和诠释),评价的方式与评价标准也会有相应变化(详见后文),而依托于比赛的其他娱乐形式及节目看点也会有所不同。
评价活动是评价主体对评价客体进行评价的活动,不同的评价主体会对评价活动造成不同的影响。评价主体在生理基础、心理背景、个性和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同时某一些主体也会受到一些共同因素的影响,形成一定的主体类型。考虑到这种差异性与相对共同性,可以将评价主体划分为大众评审与专业评审两类,这种划分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是否同一。大众评审来自观众,他(她)们实际上就既是价值主体,也是评价主体。大众评审是评价选手的表演是否满足了自己及其所代表观众的价值需求。专业评审则不属于价值主体,往往被要求秉持相对中立的、与价值主体相分离的立场。①这种价值主体与认识主体之间的关系由此形成了两类不同的评价活动。相关论述还可参见:陈新汉:《评价论导论——认识论的一个新领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第91页。
第二,两者的思维方式与知识类型有所不同。大众评审更侧重于直觉思维和形象思维,直觉思维就是从自己直接的感受出发进行评判,而形象思维则是通过将眼前的事物与自己脑中已经存在的相关形象进行对比来做出评价,这种已经存在的形象可以是自己此前看到的其它表演(尤其是原唱),或者是评审自己的预期想象。而专家评审则侧重于观念性的思考方式,根据既有的观念标准进行评价,其中最为主要的是音乐专业知识。换句话说,二者在相关知识系统及与此相关的思维形态不同。②依据不同知识系统与不同思维形态对评价主体的划分可参见: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57页,第115-151页。
表2 评价主体
《歌手》的结果由大众“听审团”决定,“听审团”是从报名的观众中挑选出来的500名具有一定音乐素养的非职业人士,按年龄分为五个组(10-20岁组,20-30岁组,30-40岁组,40-50岁组,50岁以上组),每组各100人。③参见高慧艳:《音乐类真人秀节目<我是歌手>的规则创新与文化怀旧》,《新闻知识》2013年第9期。《好声音》则是一种“混合制度”,在初赛(盲选)、导师淘汰赛阶段由导师(专业评审)决定;进入到导师对决赛,则由自己的导师和非专业的大众评审(媒体代表)共同决定;总决赛则由大众评审(媒体代表+现场观众)决定。
由于设定的评价规则不同,在两个节目中的专业评审与大众评审的角色、功能定位也不相同。如表2所示,《歌手》的结果完全是由大众评审(现场观众)决定,专家只是节目顾问,主要是在选取参赛选手时提供建议。在录制节目过程中对歌手表演的点评对结果并无直接影响。当然,这些点评会影响到电视观众,形成评价的“前见”。不过,《歌手》中的专家点评几乎只褒不贬,几乎不会有专家关于成绩排名的“暗示”,也回避了大众评审与专业评审之间的意见冲突(无论排名先后,歌手表演都会有可圈可点之处,专家们只是指出了这些出彩的地方);但是这样一来,专家意见显得“蜻蜓点水”,甚至会招致诚意上的质疑,专业点评环节也变成了“鸡肋”。
基于专业知识,专家对某个选手的分析和评判意见更容易达成一致,而大众的个人感受与价值(偏好)选择,则呈现多样性。不同性别、年龄与个人经历都会影响对一首歌产生不同的感受,正所谓“众口难调”。④因此,《歌手》在10岁至50岁以上的观众评审之间分了五个人数均等的年龄组,以平衡因年龄不同而造成的“口味”差异。因此,观众有时会对比赛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分歧,如果这种分歧不是基于比赛规则、专业评判而产生的,那是可以合理接受的。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专家通过专业知识得出的判断与大众基于个人感受与偏好做出的选择之间,有时会产生冲突。①在《好声音》第一季第12期,导师那英就与大众评审(媒体评审团)就某位选手的淘汰问题产生了意见冲突。专家和大众之间似乎存在着一种“分工”,专家从专业上进行判断,大众评审则代表大众与市场的偏好。专家的判断因为具有专业知识而获得权威,大众评审的选择则因为在形式上、程序上代表着大众和市场偏好而具有了正当性。
两者之间并非截然对立:专家要更多的了解大众的“口味”、市场的需求;大众也要掌握更多的专业知识,尝试着从更专业的角度去评价选手的表演。②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85页。在《歌手》初期,大众评审对于歌唱技巧的判断,似乎只关注到选手“飙高音”的能力,认为唱得“越高”,就越“厉害”,但实际上,技巧只是音乐表达的一个方面,并非所有的音乐都需要用高音诠释,也不是音越高唱功就越好。观众通过听取专业评审的点评,参与论坛互动等方式,不断加深对音乐的专业理解,大众评审的选拔也越来越注重音乐素养。可以说,通过社会对评审评价结果的再评价,大众评审与专家评审之间拓展了沟通渠道。
“评价信息指的是由评价目的约束的,有关价值主体、价值客体及参照客体的信息。”③冯平:《评价论》,东方出版社,1995年,第85页。对于大众评审来说,自己就是价值主体,自己的需求就是关于价值主体的信息;而对于专业评审来说,需要对价值主体的信息有所了解,对观众的需求和市场的要求要有所考虑。前文已经指出,节目定位以明确价值主体的需求为前提,因此,一个合格的专业评审首先应当对节目定位有所掌握,进而了解价值主体(观众)的需求。在比赛中,不同选手之间的表演互为参照客体,因此,价值客体与参照客体信息就是指选手表演所提供的信息。观看选手的表演并根据评价需要获取信息,是评价的一个重要步骤。
表 3 赛制
《好声音》的比赛共有四轮。首先是盲选阶段,由评委(导师)选出有资格参加比赛的选手。其次是导师分组指导选手内部的淘汰赛;第三阶段则是两两导师的团队互相PK;最后的决赛,由PK胜出的四位选手(每位导师各一位“学员”)参加。
《歌手》赛制则不同。以第三季为例,在第三季加入了踢馆赛后,其每一轮节目总共有三期,第一期为七名歌手的排位赛,第二期为淘汰赛,第三期为踢馆赛,在第二期被淘汰后,在下一期就会有一位歌手补上,如此循环,共进行四轮(前两季没有踢馆赛,每一轮有两期,共进行五轮)。也就是说,《歌手》没有初赛环节,即没有选手选拔的赛制安排,无论是首发歌手还是之后的补位歌手、踢馆歌手,都是由节目组提前确定,参赛歌手直接进入淘汰赛。
赛制的设置直接关系到选手提供表演信息的容量。赛制规定了选手如何公平、合理地展现自己的实力,也就是如何公平、合理地向评委提供评价所需的信息,这主要可以从表演量和表演形式两个角度来解读。
通常来说,表演量越大,提供的表演信息就越多,越有利于评审进行评价。以《歌手》为例,如果一名选手是第一期的首发歌手并且未被淘汰,进入到最后的决赛,以第二季的赛制计算,除去突围赛,其总共要完成十三次表演(排位赛、淘汰赛五轮每轮各一期,决赛总共有三轮);进入决赛,即使是表演量最少的人,即第五轮的补位歌手(补位歌手必须参加突围赛),也需要表演六首歌。而以《好声音》第一季为例,一个选手如果最终夺冠,最多需要唱八首歌(初赛一首,“导师抉择”一首,“导师对战”三轮三首,决赛三轮三首),最少则可能是六首歌(“导师对战”和决赛阶段,选手可以由第一轮直接“保送”到第三轮)。
表4 表演量
如表4所示,总体上来说,《歌手》的选手的表演量要大于《好声音》。此外,还不能忽略的是,《歌手》每一期都是固定的7-8人表演,每一期歌手都要参加比赛,没有轮休(在突围赛中,首发歌手可以休息)。经过改编的歌曲,每一次的表演都是完整的,时长得到保证。而《好声音》——至少初赛——歌手并不一定能完整地演绎一首歌曲,而且由于淘汰赛参赛人数较多,每首歌在改编上可能会压缩时间,且初赛和淘汰赛是由2-4期节目组成的,因此选手是可以在参加完一期的录制后休整1-3期,这也造成了表演量的不同。①《好声音》和《声动亚洲》的初赛都是选拔性的,歌曲在演唱的过程中只要得到了评委一定比例的认可,就可以停止演唱,直接晋级了。
不同的表演量首先会影响到选手实力的充分展现,所提供的信息量会影响评委评价。竞赛评比以当场表演的表现为准,但是,某个选手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在某一场没有发挥好,并不代表其真实实力。因此,如果表演量足够充分,评委就可以对选手的表现做一个纵向对比,更能够了解到他(她)的整体实力。更何况,表演量的增加,意味着表演强度的增加,这本身就是对选手的一个考验,也是一个难度设定。
考察选手的真实实力,除了通过增加表演量外,还有一些规则的设计要求选手采取多样的表演形式充分的展示实力。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所采用的表演形式主要有单独演唱、PK赛、选手合作演唱及嘉宾(导师)帮唱等四类。
单独演唱是最为常见,要求选手单独演绎完成一首歌曲,是歌手实力的直接展现。PK赛是指两名选手各演唱一首歌,然后从中挑选出一位优胜者。PK赛的优点在于对两名选手直接对比,可以更为直接的分析出哪一位更具有优势。②“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人类难以对任何一组多于5个的事物进行排名。不过在另一方面,我们特别擅长成对比较。” 参见(美)兰维尔、梅耶:《谁排第一?关于评价和排序的科学》,郭斯羽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第2页。同时,也可以制造紧张气氛,选手之间也更容易“擦出火花”,增加比赛的戏剧性。PK赛还有一种形式是团队PK,首先将队员分为两组,然后指定或抽签决定各队各选取一名代表互相PK,选出优胜者。这种形式下,选手似乎不仅是在为自己而战,也是在为团队而战。PK赛的缺点是,如果互相PK的选手是随机选定的,那么可能出现“强强对抗”和“弱弱比拼”的情况,反而会导致有优势的选手被淘汰。③在《声动亚洲》(中国区)决赛第二轮,采用的方式是由选手抢先按动面前的按钮,然后挑选自己的PK对象,“抢选对手”的结果是最后两个实力都很强的选手剩了下来,评委必须从两人之间选一位,这种规则设定引起了评委的不满。而《歌手》第三季决赛第二轮采用PK赛的形式,专门规定了是按第一轮的名次“首尾”依次对应PK,这样就避免了这种情况的出现。
选手合作演唱是指两位选手合作演唱一个歌曲,评委选出其中表现更好的一位。与PK赛的不同在于,两人是合唱一首歌曲,而不是分别演唱,两者不仅竞争还要合作,既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色,表现自己的实力,同时还要互相协调、补充。
帮唱则是选手与一位非选手嘉宾(或导师)合作演唱一首歌曲,然后由评委对选手的表现作出评价。在这种形式中,与选手合作的人的实力以及两人合作完成的表演质量,都对选手的评价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歌手》中采用的帮唱模式,是选手邀请明星好友与自己合作,是否选择专业歌手由选手自行决定。《好声音》则是由自己的导师帮唱,两人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这个环节,需要共同面对评委的评价,这既是对选手演唱水准的评价,也是对导师指导成果的评价。
表演形式的变化实际上也是一种信息传递方式的变化,表演形式既增加了选手表演的难度,同时也向评审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信息。
不同的比赛阶段,所要求的信息量不同,做出评价的标准(方式)也不同。合理设置表演量与表演形式,公平设定评价规则,可以更好的发挥比赛规则的功能,既能增加比赛的精彩程度,又有助于观众认可比赛结果,满足观众的需求。《歌手》与《好声音》都根据比赛阶段作出了不同的规则设计。
表5 比赛阶段与规则设计
如表5所示,初赛的竞赛规则与评价规则相较于淘汰赛、决赛都更为简单。《歌手》直接由节目组在有资格参赛的实力歌手中进行选择。《好声音》初赛只需进行一轮比赛(演唱一首歌曲),选手单独演唱。随着比赛的推进,需要选手更充分的展现,提供更多的判定结果需要的信息量。表演量增加(比赛轮次增加),表演形式也变得多样,比赛难度逐渐提高。《好声音》在淘汰赛和决赛的轮次都明显增加,表演形式也更为多样,评价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歌手》从淘汰赛第一轮到决赛,除了决赛阶段有一个嘉宾帮唱环节,其表演形式几乎没有变化。但是它一直给予评审的足够的信息量,这主要基于两个方面:比赛轮次较多,选手表演数量相对更多,而且每一首歌都是完整演唱;更为重要的是,每一首歌的演唱都需要歌手重新编曲,全新演绎,这样增加了比赛的强度与难度,而且从歌曲演绎的角度增加了选手展现的多样性、丰富性。
评价规则也会因为比赛阶段的不同而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基于大众评审与专家评审的设定。《好声音》在初选和导师组内淘汰阶段,其结果完全由专家(导师)决定,因为这时首先要从专业的角度来挑选有资格、有潜力参赛的选手,并给出专业意见,促进提高。到了“导师对战”阶段,比赛从前期的挑选、提升选手为主,转向了实力竞争为主,由导师和大众评审共同决定,这一方面是基于比赛规则的公平考虑(两个导师组学员对战,需要引入中立的第三方),同时也是在专业意见之外引入大众(市场)的“口味”。节目组所安排的大众评审是“媒体评审团”,似乎是认为媒体更能够了解和代表民众与市场偏好。决赛阶段,导师还会进行帮唱,某种程度上参与比赛表演,而这一阶段已经属于展示学习(指导)成果阶段,因此,评价完全交给了第三方。《歌手》的选手是具有相对较高专业功底的成名歌手,他(她)们的演唱水平(专业性)已经得到了业界(职业共同体)的认可,竞赛的侧重点是看这些专业歌手如何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演唱、编曲等),来进一步的获得大众、市场的认可,因此他(她)们的评审至始至终都只有大众评审。
总的来说,不同的比赛阶段所需要的表演信息量不同,评价规则也不同。一般来说,初赛阶段所需要的信息量较少,比赛的形式比较单一(往往是单独演唱),而评价方式也一般是专业评委基于专业知识直接决定。其后的淘汰赛、决赛阶段,表演量的需求增加,比赛形式也趋于多样;评价方式也逐渐由专家评价变为专家与大众共同评价,或者完全交由大众决定。
评价主体通过一定的评价标准对自己获取的评价信息做出评价,从而得出自己的判断,并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歌手》与《好声音》的评价规则如下表所示。
表6 评价方式与结果表达方式
两个节目都是通过现场投票决定比赛结果。①《好声音》“导师对决”阶段第二轮,导师有一百分的满分,分配给对战的两人,然后与媒体评审的投票数(一票即代表一分)相加得出结果,并不是单纯的投票。首先,它是由现场评委做出决定,而非场外观众决定。现场评委(无论是专业评审还是大众评审)掌握的是第一手的信息,而且原则上只要求其根据在现场所得到的信息作出评价。这实际上与审美关系的性质有关,因为“在人对世界的审美关系中,恰恰并且只有直接体验、所体验的感情的性质和力量成为评价判断唯一的、必然的和充分的根据”②(前苏联)莫·卡冈:《卡冈美学教程》,凌继尧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90-91页。。在其他节目中还会采用场外观众通过短信或网络投票的规则。一方面场外观众是通过其他传媒方式(如电视、网络)掌握到歌手的表演信息的,不具有直接性,其评价可能受到表演之外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场外投票的多少直接说明的并不一定是选手的表演实力,而更多的是选手的人气或者是拉票能力。因此,如果结果受场外投票的影响,那么场外拉票就十分重要。③《超级女声》采取过短信投票的方式决定决赛选手的最终排名,各个选手的“粉丝”在场下也都为自己的偶像拉票。参见尹鸿、陆虹、冉儒学:《电视真人秀的节目元素分析》,《现代传播》2005年第5期;黄生晖:《电视真人秀研究综述》,《新闻大学》2010年第3期;孙夏卿:《中国电视真人秀节目的发展之路》,《视听》2015年第2期。现场投票则不会出现场外拉票的情况,而且选手在场上往往也是不容许在表演之外做过多的表达,例如《歌手》就严格规定,除了主持人,其他选手不能与现场观众进行“额外”的交流互动;《好声音》的初选则直接要求评委背对选手,既不能听选手说,也不能看选手。
其次,它们都是由投票的方式“表达”最终的结果,与之相对的比较常见的评价方式是“打分制”。“打分制”要求一个可以量化的、统一掌握的评价标准。但审美评价的评价结果很难量化,而且很难让每个人掌握一套统一的评价标准,对大众评审来说更是如此。大众评审对结果的判断往往基于整体的“感受”,并不能对每一个划分项目都做出具体准确的判断,他们能够感受到其中的某个地方演唱的不太好、听着(看着)不太舒服,但是却难以将这种感受表达出来。不过,难以量化的标准并非没有标准,标准模糊也不意味着结果不明确。投票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将这种通过模糊标准得出的明确结果表达出来。“投票制”不同于“打分制”,它只需要一个结果(选还是不选),不需要考虑每一个评价项目,即使都考虑了,也并不需要分别给出评价。而且“投票制”并不需要给出每一个人的分数,只需对选手作出对比,把票投给相对好(合意)的选手即可,最终的结果就是票数排名。“投票制”更适合审美活动的评价,尤其对于大众评审的参与而言更是如此,并且对于只需要得出名次的比赛来说,这种方式也更有效率。
电视真人秀既要具有娱乐性又要能够满足观众精神文明需求。分析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的结果的产生机制,规则的设计原理,可以更好地提升节目,使娱乐形式的设计有所依托(依托于竞赛规则)。此外,作为电视娱乐节目,音乐竞赛类电视真人秀的创新也应当从满足观众娱乐性需求入手。这种满足不能仅仅着眼于一些形式上的创新,更要保证内容上的充实,满足观众更高的娱乐(审美)需求。如果《歌手》和《好声音》没有高质量的比赛表演内容,仅凭节目形式、制造话题与宣传包装,难以取得高收视率。当然,略显遗憾的是,这两档节目都来借鉴了海外的原创节目,并非本土的自主创新。如果能够做到在明确观众需求、充实节目内容的基础上创造出新颖的、更具娱乐性的节目形式,那么有理由相信,我国本土的电视娱乐节目肯定会取得真正意义上的高质量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