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从“快手”和“今日头条”被广电总局约谈说开去

2018-07-18 08:02□吕
中国地市报人 2018年7期
关键词:隐私权公约自律

□吕 健

(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3)

据媒体报道,2017年底、2018年初,“今日头条”和“快手”相继被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约谈,要求进行整改,删除违反社会道德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进行整改,有涉黄涉毒,还有低俗的,要求不要再增加新的用户,不要让新的用户再上传短视频,对现有的视频要进行清理。如果是违反的都要予以删除,并且要求先审查后播放,不能光播放不审查。对于这些决策,笔者表示坚决支持。

笔者认为,近年来,网络短视频的兴起,是具有双面性的。一方面,网络短视频张扬个性,使得人们能够在第一时间将新鲜的资讯分享给所有的人,这是它的优势所在。但同时它也有不足之处。一些直播平台、网络媒体一味追求自身利益,而放弃行业自律,忽视自身所担负的社会责任,置公序良俗、社会道德约束于不顾,规避法律监管,加之现有法规相对滞后,从而引发一系列问题。使得一些不应该出现在网络平台上的东西,也都出现了。比如,说一些低俗的内容,还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文笔者拟就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加以论述。

个人隐私主要是指根源于人格权的内容,也就是跟自己及别人相关的一些问题,不想让人家知道的一些事情。比如,自己日记里的内容,每天做些什么事情,和什么人交往,这些都是个人隐私的范畴,包括自己的情感世界、精神世界,这些都属于隐私的范畴。

从法理上来说,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当今媒体中,侵犯隐私权的例子有很多,比如,某某平台把两个人在家里看书的情景进行了直播,又有把在餐厅里面洗菜的内容进行了直播,另外还有司机把乘客的谈话内容进行直播等等。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这些都明显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快手”和“今日头条”所涉及的是把未成年人怀孕的视频进行上传,不仅违反隐私权,而且还违反了公序良俗,挑战了道德底线。这种视频是完全不应该上传到网上的,具有极坏的示范作用。特别是青少年看了以后,身心健康受到极大的影响,会对他们价值观人生观进行误导,因此是绝对不允许的,必须严惩,以儆效尤。

这次被约谈主要是在媒体的关注下,在广大网友的反映下,引起了国家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于是出手查处。不仅仅是这两个网站,其他的网站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这些情况,要改变网络直播屡屡侵犯隐私权的乱象,笔者认为,要从下面三方面着力。

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必须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在民法总则当中,把这个隐私权规定进去了,但是对隐私权具体的概念,并没有详细的予以说明。所以,公众对于什么是隐私权还不是十分地清楚。

其次,在我国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规定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这个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充,应该更加完善一些。

再次,互联网的服务管理规定当中规定,网络直播禁止出现涉黄涉黑等等内容,但是并没有把这个隐私权规定进去,这就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网络直播平台应加强自我监管

2012年,由百度等多家单位发起,签了一个《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自律公约》,其中第10条约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这是一种很好的行业自律约定,其他的提供互联网服务的网站也可加以借鉴。同时,该自律约定也还需要对内容加以进一步的完善。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应加以完善:

1.“有义务协助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应修改为有义务保护用户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应当变协助为主动。主动对网站内容进行监督,及时屏蔽侵权内容,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应当对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涉及的范围加以明示。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例如,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以及个人信件、电报内容、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以及银行账号、股票账号等信息。

3.“收到权利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通知……”,该条款的要求应当放宽,只要权利人能初步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系权利被侵害人,就应及时删除、断开侵权内容链接。

但是,自律公约如果不自律,也没有什么处罚的措施。所以,还是要把这些内容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相关处罚应进一步加以明确,以便相关的网站能够对号入座,规范自己的行为。

2016年4月13日上午,北京市网络表演(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新闻发布会在市文化执法总队举行,百度、新浪、搜狐、爱奇艺、乐视、优酷、酷我、映客、花椒等20余家从事网络表演(直播)的主要企业负责人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公约》规定了许多内容,比如,对播出内容实施24小时监控,主播实名制等等,但同样没有触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事实上,侵犯个人隐私权是目前网络直播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不容忽视,应当明确写进自律公约,进行监管。

被侵权人要增强维权意识

被侵权人要有一种维权意识,这是应对网络侵权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立法要对维权路径加以设计,另一方面,公民自己也要有维权的意识。发现侵权事实以后,当事人要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固定证据。如何固定证据呢?一般可以请公证部门把这个相关的网站内容来加以公证,以免这些侵权的内容最后消失不见无法举证。固定证据后,要及时向网络直播平台发出通知,要求他们及时删除相关的侵权内容。如果不删除,可以诉讼到法院去,或者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有关部门删除这些侵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只要不断完善立法,强化网络平台行业自律,同时增强公民对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才能真正使公民网络隐私权得到有效保护。只有这样,网络才会更文明,公民隐私才会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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