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社中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100039)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多元化发展战略和产融结合的鼓舞下,众多大型多元化集团公司纷纷发展金融业务,加快进军金融业的态势尤为突出。
大部分集团公司发展金融业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追求产融结合即下属金融企业与产业企业之间的统筹决策、关联交易。产融结合有利于产业资本的快速流动,提高资本配置的效率,是集团公司实现快速发展、迅速做大做强的一个重要途径,关联交易本身也是正常的、客观存在的,公允的关联交易可以使企业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竞争力。但同时,关联交易也伴随着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关联交易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对关联者的揭示》规定“直接地或通过一个或若干个中间者间接地控制报告企业,或是被报告企业所控制以及和报告企业共同受控制的那些企业(其中包括控股公司、附属公司和其他附属公司)”,关联者之间的交易是关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指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将关联交易定义为“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上述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是其实质都是一样,关联交易都是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
金融监管机构,其基于对社会整体金融秩序的维护,对于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包含市场交易条件、限制交易额、披露和报告义务等)以及严厉的处罚措施。
比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银行业金融公司关联交易做了较为严格认定和限制,其中要求商业银行针对关联交易建立专门的内控制度和审查委员会,同时要求必须在银保监会进行报备,并且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商业银行违反办法,则银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限制更为规范和严格,先后发布二十多个文件、指引等,其主要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义、范围、参与主体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并且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银保监会(原保监会)2004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一系列办法文件进行规范,主要为对保险业关联交易活动范围进行界定,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审查流程。同时对于关联交易须及时在银保监会进行报备,如果保险公司不按照此进行管理审查和报备的,银保监会有处罚权力。
以信托为例说明银保监会对信托业关联交易的限定: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监管文件约定等,对于信托公司资金投向关联公司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信托公司资金主要分为信托资金和固有资金,对于此两种资金投向关联方,监管要求为:第一,对于信托资金,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第二,对于固有资金,监管要求: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得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第三,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建议集团公司从以下几方面审视产融结合关联交易的风险,通过企业的体制机制建设、日常经营管理有效控制、化解有关风险。
集团公司以及各个子孙公司都是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组织,每个企业都是以利润为目标,追求各自的利益。但是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各企业之间决策不能统一,所以集团公司控股金融公司在关联交易时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利益冲突。集团公司可能出现利益冲突的主体有集团内各子孙公司,控股母公司,以及客户和股东。当出现利益冲突时,控股母公司通常会做出有利于整个集团公司总体利益的决定,故可能会对部分控股子公司或者孙公司造成损失。
由于集团公司通常涉及的业务范围广,集团公司内部会不可避免的发生利益冲突。一方面集团内不同子公司可能在同一业务领域,他们面向相同的客户、市场,提供着相同的服务,是竞争的关系。因此,利益冲突是不言而喻的。在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控股母公司一般会为了平衡业务的发展,实现集团公司利益最大化,指示子企业承担不应承担的损失。
一是资金安全问题。关联交易最有可能首先给控股公司中的金融子公司带来安全问题。为了保持与集团公司其他关联子公司的良好关系,金融子公司可能会贷款(或者通过其它形式融资)给有融资需求的集团公司各级关联子公司,对其风险审查也可能不完全遵照金融公司内部规范操作程序来进行。另外,金融子公司可能会为了维护整个集团公司的利益或者维护集团公司整体以及自身的声誉,不仅不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追索债权,而且还无法正常停止对关联公司的融资支持。如果金融子公司对关联单位的融资规模集中度过于大,一旦这种脆弱的债务链发生断裂,将对金融子公司造成巨大的冲击。
二是集中度过高。控股金融子公司对集团公司内其他企业的信用融资额度过大。集团公司内各个关联企业通过互相担保的方式在控股金融子公司进行融资,形成了复杂的资金链条,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资金链条断裂,将会对金融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产生很大的冲击。
三是还款意愿不足。金融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内其他关联企业提供融资,其他企业可能按时还款的意愿不足,金融子公司可能会基于集团公司整体利益或者其他关联公司施压给金融子公司,甚至是通过其他途径阻止金融子公司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贷款。更有可能金融子公司为了防止声誉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被迫继续为关联公司提供融资支持。
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风险传导与蔓延是风险由不受监管的一般企业传递到受监管的金融企业,关联交易可能引起集团公司内部的风险传导。
如,集团公司内的某个施工企业出现了经营困难的情况,其所属金融子企业可能会根据集团指示或出于维护集团整体利益的考虑,未按照正常风控要求为其提供融资。如果这个该子公司经营情况继续恶化,无法偿还融资或贷款,那么风险就会传递到金融子企业,最后可能蔓延至整个集团公司。
明确产融结合的风险传导机制是理解风险传导的关键。产融结合是以集团公司为中心,以产业市场和金融市场为两翼,以内、外部监管为保证的资本和风险传递结构。涉及关联交易的成员企业,每一个都是风险的生成点,并且会随着各个节点相互传递。产业市场的上下游企业的风险会沿着产业链条纵向传导,企业集团中的金融企业由于和不同产业的企业均有关联,因此将各纵向风险链条横向的勾连起来,并通过集团向金融市场传导。由于关联交易内部性引发的监管真空也使得风险更易产生,且更加难以控制。
风险传导与风险蔓延的危害。由于内部多元化的经营模式,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措施以负债资金投资,或通过被金融子公司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金融公司融通大量的资金。这种风险如果仅仅从微观主体的经营操作上分析,可能都是合法合规的,是分别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的,但是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宏观意义上的风险。由于在集团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之间,往往通过担保、资金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非常复杂的信用链条。在这个信用链条中,如果其中的一个子公司出现问题,母公司出于整个公司利益考虑,可能会极力救援,此举可能会连累到整个集团公司,这就从而导致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以下以实务操作为例说明关联交易中风险传递情况:信托公司以股权或者“股+债”(明股实债)的形式给关联企业的项目公司进行融资,信托公司实质上为关联企业提供的是融资服务。项目公司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如出现经营不善发生拖欠工程款等债务情况,债务人则会通过各种途径(有可能通过非正常途径,例如围堵公司、投诉至监管机构等)要求信托公司偿付项目公司的债务。信托公司为金融机构,声誉是其核心竞争力,如果由此给其造成声誉风险或者监管机构给其施压,则可能对信托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此种风险也会逆向传递至集团公司内部的其他成员。
另外,由于企业内部通常共享相同的字号或相似的名称,编制合并报表,因此第三方常常将集团公司内各成员企业视为一个整体。所以,当集团内某一子公司出现问题时,第三方,尤其是金融机构常常会推断该集团及其他子公司存在较大的风险,并随之提高融资利率或其他合作条件,导致风险传递到了集团公司及其他子企业。
此类影响对财务公司、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金融行业的子企业更为显著,如果风险蔓延至金融类的子公司,那么会对这些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产生较大影响,损害公众的利益,并且有可能由此引发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
集团公司内部的产融结合难以避免的产生子企业的信息失真。产融结合的关联交易,通常是统筹决策,产业端或金融端子企业对于特定项目的利益与风险分配并非按照外部市场的通常商业机制决定,投后也难以有效划分。
这就导致了单一子企业的财务报表难以体现出企业经营情况。同时,产业端与金融端子企业并非一对一的交易,而是持续产生错综复杂的产融结合与关联交易,也难以对关联交易进行一对一的匹配评价。这就导致风控部门难以对其经营和风险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集团公司难以对单一子企业进行独立的评价,导致母、子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各级决策层不能够得到有关财务、经营状况的综合信息,以及与决策有关的外部市场信息,也无法准确判断和区分集团公司成员所面对的真实风险,影响、妨碍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或采取及时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