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及解决对策研究

2018-07-14 03:09
时代金融 2018年21期
关键词:不良贷款借款人信用

纪 炜

(天津财经大学,天津 300000)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现状介绍

在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严格按照资产的五级分类法对其资产进行分类,并将信息公开,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开展风险预测与管理活动提供信息支持。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调查整理可知,到2017年年末,我国商业银行中不良资产的增长速度保持着十分迅猛的趋势,甚至已经上升到了17100亿元,相对于上一个季末增加了1978亿元,1.74%的不良资产率虽然与上一季末基本持平,仍处于一个相对较高的程度。在各类银行中,不良资产的问题普遍存在。即使是规模较大、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的大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数目以及所占比例也有上升,且上升的幅度较大。这些都可以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中关于不良贷款的严峻问题,其不良资产余额与不良资产率都在增加,必须引起重视。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不良贷款生成的原因

(一)内在原因

在商业银行从事借贷款业务的过程中,经常由于未能对借款人实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产生了对不合格借款人盲目发放贷款的行为。例如某些商业银行不遵从规定的业务程序,在仍未对借款人信用等级进行评级,审查贷款用途的的合法性、发放贷款的安全性以及盈利性时便盲目地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在借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也经常发生对与担保人的审核不符合规定。担保行为可以推进商业银行所开展信贷风险管理活动,对于降低贷款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某些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负责人员担保意识比较薄弱,使得一些有违规定的担保借款行为也被通过。例如担保人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不具备进行担保的资格,这样就会使得担保合同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商业银行对于担保行为是否违背法律、是否具有有效性的相关审理核查不符合规范。

(二)外部原因

1.我国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体制。国有企业由于其独特的性质与地位,其安排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能全部做到以市场需求为依据,从而承受了一定的损失。数目众多的国有企业生产的产品结构、产品质量不符合市场的需求,必然地会造成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甚至出现亏空的情况,缺少资金用来偿还贷款的本金与利息。最终会使得这一部分国有企业的损失转变成商业银行中的呆账坏账,本应由国有企业自行承担亏损,然而其中最多的一部分却转嫁到了商业银行之中。由于某些国有企业长期不具备充足的资本金,通过增加负债的方式,以数目众多的贷款当做资本金,发生亏损的情况时,不能使用所有者权益进行抵消。同时由于国有企业其特殊的国有性质,承担着一部分政府的社会职能,破产可能会对社会多方面造成影响,只能通过对商业银行转移风险的方式来保护国有企业。因此就导致商业银行中不良贷款的数目不断增多,提高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2.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我国的社会信用环境较差,社会信用整体状况堪忧,这也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我国的信用制度仍存在很多漏洞,存在很多需要进行贷款但是信用状况差、还款能力低的企业通过伪造财务信息,提供不真实的资信证明材料的方式树立良好的资信状况,影响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资质审核,间接地导致了商业银行盲目放贷的行为。由于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会波及到对借款方正常的审理核查活动,导致了不良贷款的生成。

3.各级政府对商业银行借贷款业务进行行政干预。我国虽然是市场经济,但是政府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操作进行了过多的行政干预,将商业银行的资金作为国家财政政策的主要驱动力。作为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区别于其他一般的经济实体,可以起到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产生影响。但是在政府过多的行政干预行为下,商业银行作为一个企业的盈利功能受到影响,无法按照市场的规则进行经营活动,适应市场的需求,使得不良资产的风险不断提高。商业银行在最近几年的经营过程中,所受到政府的行政干预不断增多,不能通过规定的借贷款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导致在商业银行在开展借贷款业务时经济风险不断累积。我国社会现处在政治与经济体制改革转型的重要阶段中,政府在目前的投资体制下,经常存在盲目投资的行为,引导市场的资金大量流入某些行业,导致某些行业过热的现象,影响了产业结构的平衡,甚至会使商业银行面对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三、针对过多的不良贷款所提出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机构设置,规范业务流程

商业银行为了控制不良资产的规模,必须加强其内部风险控制部门的职能,例如内部控制部门、内部审计部门以及监察部门等,营造出一个优良的内部风险控制环境、建立并健全各项风险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的风险研究。通过设立资产保全部门的方式,商业银行可以将其不良贷款集中处理,这有利于加强了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专业性与独立性。

为了减少存在的不良贷款,商业银行一定要加快规范其业务流程。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①同时加强担保人及担保物的调查审理,避免盲目放贷的现象发生。要加快完善对于企业设立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通过该制度就可以为针对处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客户可以提供基于风险的差额利率提供依据。贯彻“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使得信贷人员和审查人员之间建立彼此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的关系,确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决策科学。双方在签署借贷合约的过程中,绝对遵从《合同法》中要求,保证其合法性与条款的完整性。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商业还要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与合同执行进度开展跟踪考察,以免承担意外的损失。

(二)加快并深化我国产权制度的改革

广泛存在于我国多数企业之中的国有企业体制导致是不良贷款生成的重要原因,所以一定要加快并深化在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同时也要兼顾优化商业银行以及企业的治理结构,二者共同进行才可以为抑制不良贷款的生成提供强大的制度层面支持。为了使得商业银行可以完全将其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激发其作为一个盈利性企业的主动性,必须顺应现代企业发展的趋势,确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另外一个有效的途径是商业银行加快开展股份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其产权的主体分散开来,而不是过度集中于政府的手中,将所有权与经营权二者区别开来,抑制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业务运行实行过多的行政干预,释放其作为一个企业自由追求利益本能。

(三)改善社会信用体系

为了有效降低存在的不良贷款的规模与数量,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基础。坚持贯彻落实贷款发放前对借款方的信息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发放贷款时对量化风险与担保物等要素进行审查和贷款发放结束后对借款人合同执行状况与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开展后期的监测,增强借款企业还本付息的意识与压力。同时也可以通过新媒体进行舆论的宣传与引导,曝光那些尽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却不尽力履行债务的逃废债行为,塑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广泛开展有关信用主题的教育活动,使民众意识到不良贷款的不利影响与后果,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四)政府应当转变职能,控制行政干预,加强金融监管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离不开市场主动调节与政府行政干预两个因素共同协作,二者相互关联与交织,缺一不可。政府行政干预与市场主动调节都不是完美的,具有自身独特的不完善之处,因而必须共同协调合作、互相弥补。当市场失灵的情况发生时时,政府一定要及时采取手段开展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问题的干预行为。要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坚持适度有效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否则会弄巧成拙,导致政府失灵的后果。随着不停深入的市场改革,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加快转变职能,保证在进行资源配置时,是市场在起到其应有的主体作用,进行有效的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商业银行乃至我国经济的发展才能获得一个完善的环境。

注释

①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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