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璆梅
(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20)
强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不仅是对国企改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予以相应规范、管理,也是国有企业完善企业现代管理制度的有效途径。产权交易管理规划化的实现,不仅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国有资产非必要性资金流失,也可提升产权交易工作质量。对国有资产实行有效的产权交易管理,既可对国有资产存量予以盘活,又可强化国有资本活力。但从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现状来讲仍旧存在部分问题,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一步发展造成阻碍。
产品交易应以市场为导向,将各类闲置资源、低效资源与生产要素相结合,并将所结合资源进行重新整合,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将资源效益最大化。产权交易不仅是产权主体间进行的企业资产、企业权利的产权转让行为,也是企业资产实际拥有者将产权作为交易商品的市场经营活动。产权交易主要内容包括:商品等价交换的市场经营活动,经营主体需为企业资产拥有者、企业资产拥有者的代理者,企业资产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转让。
企业产权交易因企业交易标准不同而造成产权交易类型不同,依据企业产权分解情况进行产权交易类型选择。企业产权交易类型主要分为整体式产权交易及分割式产权交易。整体式产权交易为企业将产权全部、一次性的交由买方,实现产权的完整转移,具体实践途径为:企业产权整体拍卖、企业被整体收购,当企业出现破产现象时也可使企业产权进行整体交易。分割式产权交易企业将部分产权进行一次性转让,也可通过企业整体产权的多次、分期性转让完成交易。分割式产权交易既可为企业部分权能的转让(如租赁),也可为同一产权权能的部分交易(如股权交易)。产权交易也可依据企业产权存在形式分为实物型产权交易与价值型产权交易,实物型产权交易为产权的客观存在物品间的交易如实物、资产、相应权益等,价值型产权交易为货币形态、证券形态的产权交易。
国有资产产权实际交易过程中,产权转让主体为影响产权交易的最直接因素。从国有资产产权角度出发,国家为唯一产权主体。但在资产产权实际交易时,国家这一产权交易主体较为宽泛,需将转让主体细化至个人,如产权主体代表人、产权交易代表人等。同时也应将资产处置权隶属问题进行明确划分。此外,因国有资产产权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转让主体模糊的问题,导致产权交易过程规范性不足。如资产处置管理部门较多、经营机构中间方审批缺乏严谨性、交易权责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产权交易质量、产权交易效率进一步提升造成限制。
国有资产产权实际交易过程中,因国家并未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设立专业管理部门,国内各区域间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政策具有一定差异,导致产权交易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模糊、监管主体明确性欠缺。如实际产权交易发生时,部分地区产权交易由国资委负责,还有部分地区产权交易由地方财政厅负责,也有部分地区产权交易由国资委、地方财政厅二者共同负责。此种产权交易管理现象易造成监管力度不到位、监管措施流于形式等问题产生,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一步完善造成阻碍。
针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转让主体模糊的现象,相关行政机构应以明确转让主体为首要前提。在产权实际交易过程中,应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属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权代理人,并借助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产权交易政策,对国有资产产权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行政问题、主体判定资格、相关中介机构、合法交易环节、相应奖惩措施等问题予以明确。除此之外,也应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进行交易行为规范,确保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可长期、稳定发展。
依据现阶段国务院及国资委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规范进行制定,并创建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体制、市场竞价制度,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范化提供相应法律支持。通过相关政策的制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既可使相关监管执法人员开展监管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又可有效提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但因此法律法规原则性较强、可行性较低,所以对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发展仍造成一定限制。因此,国家相关政府机构应将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体制进行详细规划,如具体执行方式、相关人员执法力度、违规惩戒制度等予以细化,提升产权交易信息披露体制可行性,避免制度仅流于形式。与此同时,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完善市场竞价机制。比如,通过市场竞价机制进一步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使市场良性竞争形成,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市场竞价机制合理运用也可对市场准入门槛进行优化,提升市场经济水准。与此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充分认识到良性市场交易通常需在市场竞争中进行。为实现市场交易效益最大化,相关政府部门也应不断引进良性市场竞争机制。此种市场竞争机制不仅可对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形成保障,也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国家相关政府还应不断完善现存法律制度,将法律漏洞降至最低,提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合法性。通过此方式,不仅可便于相关管理人员开展后续监管环节、整治环节,也可使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一步完善。此外,若相关监管执法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人员违法行为如腐败、恶意更改相关政策等行为产生,应对此类人员予以相应经济处罚或行政处罚,并将此类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也应将人员此类行径列入个人信用档案,使其对自身错误予以深刻认知及反省。
由实践证明,强化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仅借助政府监管力度及市场机制引导无法达到监管力度要求。因此,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管理需各部门协同合作,方可实现强化监管目的。为保证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市场长期稳定发展、提升产权交易规范性及促进产权交易合理化、规范化、标准化发展,相关政府部门需加大监管力度建设,并统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可促使信息披露程序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其次,相关政府机构也可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与证监会体系相结合,并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工作交由证监会统一管理。此外,产权交易市场也应加强自身监管力度,将证监会监管力度与市场自身监管力度相结合,可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规范性、合理性。通过此方式,不仅可将政府监管职能、市场监管职能二者间进行有效结合,也可保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质量及产权交易效率。同时也可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规范化、高效化、合理化发展,进而使国有资产可实现增值目的。
市场经济背景下,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市场是否规范尤为重要。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也应不断完善自身运作机制,并保证所完善运作机制具有较高的可行性及科学性。当产权交易处于国际化产权交易及企业产权、资产重新整合背景下,仅通过政府力量无法完成对市场的调控,也难以通过政府力量实现产权转让随社会发展所提出的实际要求。因此,国有企业需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以此促进企业综合实力发展。除此之外,也应充分结合市场自身调节机制,将教育所需成本降至最低并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所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快市场建设进程,创建开放、统一、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产权市场。与此同时,也应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断强化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与综合素质,提升产权交易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借助此种模式,可不断完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体系,并所完善体系充分满足产权交易市场所提出的实际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交易市场长久、稳定发展。此外,相关政府还应不断优化产权交易相关制度,为促进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总而言之,国有资产作为我国资产的重要构成部分,相关政府机构应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予以足够重视。相关政府部门除保证产权交易工作顺利进行外,也应确保产权交易服务质量与产权交易效率。此外,相关司法机构也应尽快完善产权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让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与此同时,也应创建有效且严格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以此将人员腐败现象降至最低,也可在一定程度对国有资产形成保障,进而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