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构建与运行研究

2018-07-13 02:06赵慧琳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8期
关键词:控制权股权结构双重

赵慧琳

一、引言

随着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我国越来越鼓励新兴产业的创立,但新兴产业在创建及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融资,外部融资的艰难以及多重融资过后创始人对企业控制权的丧失使得一大部分优秀企业无法进一步发展。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发行股票须是“一股一权”,这种规定的实施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优质企业不得不选择在国外上市,其原因是国外法律允许公司采取“一股多权”制度上市,双重股权结构确保了企业在对外融资的过程中,创始人可拥有多于普通股股权的股票,避免了融资带来的股权稀释,保障了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阿里的“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有相同性,但又不是其完全复制,本文通过深入分析阿里公司所采用的“合伙人制度”结构的创建,运行及其实施条件,进而发现其制度的合理性和缺陷,从而引出我国建立与双重股权结构相关制度的可能性。

二、“合伙人制度”的源起与发展现状

合伙人公司是指由多个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企业。合伙人为公司股东。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当前新兴企业在飞速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融资困难,而不断的引入外部投资又使企业创始人以及合伙人持股比例大幅下降,导致了公司创始人决策权不保,这种现象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稳定。传统“合伙人”制度没有完全保障合伙人的权益,而阿里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合伙人制度”的创新。

三、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构建与运行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的构建

阿里“合伙人制度”是阿里根据自身设置的特殊的公司治理结构。指在阿里集团内部,对在公司工作五年以上,有优秀领导管理能力,对公司文化高度认可,且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推选出“合伙人”,其制度内容主要包括:

1.合伙人分类

根据合伙人权利,进退条款将合伙人主要分为永久合伙人,普通合伙人,荣誉合伙人。

2.合伙人委员会是制度的核心

合伙人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管合伙人,组织合伙人选举工作和提议,执行阿里巴巴的年度奖金分配,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尽管志愿服务最先起源于西方国家,但其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相契合。“奉献”强调甘于付出,不求回报;“友爱”强调与人为善,平等尊重;“互助”强调互相帮助,助人自助;“进步”强调自己进步,社会进步。志愿服务倡导维护社会的稳定、公平和公正;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倡导追求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这充分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和谐、社会进步、公民友善的基本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化表现。“志愿服务”直白、浅显的表述便于老百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的理解具有重要推进作用。

3.合伙人的进出机制

进入机制:成为普通合伙人一方面要通过现有合伙人投票表决,拥有75%以上的肯定权,另一方面要符合相关制度规定。最后由合伙人委员会进行最终确定。永久合伙人可由退休的和在职的永久合伙人确定。荣誉合伙人则从退休的合伙人中选举产生。

退出机制:普通合伙人有自愿机制,员工机制,除名机制。

4.合伙人制度的稳定性

合伙人的权力不因手持股份的多少而变动,阿里合伙人制度规定了合伙人所拥有的权力,因此就保障了合伙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阿里“合伙人制度”运行条件

首先,阿里巴巴公司在成立时遵循我国的《公司法》,采取同股同权的制度,相比于双重股权制度,阿里巴巴不能违背《公司法》发行代表不同股权的股票。其次,经过雅虎和微软的多轮增资后,马云为首的创始人手持股票占比过低,即使使用双重股权结构也无法确保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阿里巴巴选择合伙人制度,此制度的实施条件即对董事会董事的任命有较大的提名权。

在“合伙人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合伙人具有独家的提名权,可提名董事会内超半数的董事,再交由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也就是阿里的合伙人只提名董事,最终是否决定选任还是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但若合伙人提名的董事没有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其有权任命一名临时董事暂行董事权利,待下年召开股东大会时,合伙人再进行董事会成员的提选。

四、“合伙人制度”的利与弊

(一)优势

1.对“同股同权”的制度的巧妙补充,实现了创始人团队的控制权

2.对公司治理结构自治进行完善和发展,提高公司决策效率

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公司的股权较为集中,多数股权被机构投资者和公司创始人持有。由于机构投资者与公司创始人的目标不同,当面临市场条件变化需要做出决策时,公司的创始人往往和机构投资者意见相左,这就造成了公司决策效率低下。合伙人制度下,公司创始人持有的股票表决权是普通股表决权的几倍甚至是十几倍,在面临公司相关决策时,创始人多数的表决权具有绝对的决定权,免除了创始人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商议拉锯战,提升了公司的治理决策效率。

3.促进企业融资与活跃资本市场,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在公司里,机构投资者更多的关注可收回资金,不愿承担试错成本。而公司的创始人由于从一开始就建立公司,对自己经营的公司有着更为强烈的使命感,其立足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会为了短期盈利而做损害公司长远利益的决定。采取合伙人制度上市的公司往往决策治理能力更稳定,因此也更具有长期稳定发展的优势,在面对市场波动所作出的反应上,更具可靠性。

(二)劣势

1.监管不到位导致公司发展受阻

公司的合伙人制度对股东权利的把控无法做到有效的监管,可能会导致管理层权利滥用,当财产权和表决权剥离开,控制权落入管理层手中,如果不能有完善的内部控制系统权衡各方关系,可能会导致部分股东拥有一些权力后为了一己私利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失去了对公司的良好管理,不利于公司的扩大发展。

2.公司风险增大,对外信息披露减少

新型的的合伙人制度与传统的“一股一票”规则相背离,必然会导致成本的增加和效率的降低,公司需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再者,合伙人制度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信息的披露,毕竟在“一股一权”制度下,拥有权力的股东可以通过信息披露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而合伙人制度之下,公司的绝对控制权都在股东手中,他们不需要通过信息披露来获取公司的信息,管理层则会减少对外的信息披露。

3.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在“一股一权”的股权制度下,股东会控制对本公司发展及利益有损害的一切决议以及行为,而在合伙人制度下,因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增多,有可能通过内部操作使得大股东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而做出对公司整体利益有损害的行为,这样一来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

五、我国双重股权结构制度的构建设想

我国迄今尚未引入正式的双重股权制度,存在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无法有效的降低新型股权的风险的原因。但为适应国际经济市场变化,我国必须不断完善经济市场规则做到同国际趋同,建议如下:

首先,良好的资本市场制度依赖于健全的法律体系,我国立法部门在创新股权结构的构想之上应重视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当对股权的具体解释纳入法治制度中时,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公司风险的不利影响,积极跟随国际市场形势的变化来完善资本市场发展路径,灵活应对千变万化的国际经济局势,减少新型股权制度的漏洞让不法分子有利可图,从而加强公司的治理模式和治理效果。

其次,加强公司监督及披露机制。由于双重股权结构下企业创始人拥有多数的控制权,就难免会有以权谋利的现象存在,通过借鉴阿里巴巴的制度制定过程了解到,阿里巴巴为新制度明确制定了新的监督机制,设置了监事会。任何公司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监督机制都是必不可少的,明确监督部门的职能,让监事会及董事会对公司运营进行监督。同时提升外部监督效率,即是加强公司的披露机制,让外部投资者可以清楚的了解到公司营运能力,有利于外部投资者更放心的接受双重股权结构。

最后,明确公司优级股的管理主体,优化公司管理团队。双重股权结构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创始人的控制权,如果管理不善让除创始人或管理人之外的人获取了多数股权,就违背了双重股权的设立目的。除此之外,市场也应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层资格审核机制,优化管理团队,做到管理层能力与其持有的绝对表决权相匹配,杜绝管理层权力滥用,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六、总结

一个企业的发展不仅需要优秀的管理团队来营运,还需要一种完善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来规范。双重股权结构经过国外市场不断的实践仍然被不断应用,证明其确实适应如今的资本市场。阿里巴巴的合伙制说明,在引入新机制保障创业者的同时寻求各方利益平衡是最为重要的。我国在借鉴国外双重股权结构模式的同时,重视各方利益平衡,加强相关部门监管,这样才有助于股权市场的长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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