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 221000)
韩非(约前279—前233),战国末韩国公子。为人口吃不喜空谈,却擅长著书。与李斯一同师事荀卿,而喜黄老刑名法术之学。曾多次上书进谏韩王,不被采纳。其文章传入秦国,秦王读后大为欣赏,乃发兵攻韩,欲得到韩非。韩王于是派韩非出使秦国。后遭李斯、姚贾二人抵毁下狱,被迫自杀于狱中,生平事迹见于《史记 老子韩非列传》。
韩非是先秦法家集大成的人物,著有《韩非子》,全书分为55篇20卷。以论说文为主,有主论、驳难、解说等形式。文章分析透彻,切合事理;言辞峭刻,锋芒逼人。他综合了早期法家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关于势、术、法的思想,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家理论体系,为中央集权的封建统治奠定了思想基础。他主张政治措施应当因时制宜,适应历史的变化,反对因循守旧,复古倒退。
韩非的思想是有着深厚的学术思想根源的,他对于诸子百家的思想都有所继承。以上所说的法家思想,实际上是他综合了各家思想精髓,以及对各家思想进行了扬弃、综合、整理并与自身的思想相融合之后形成的产物。因此,我们要分析韩非对于儒家思想的继承与创新,首先就要从对韩非影响最大的人,儒家后期代表人物荀子谈起。
荀子是赵国人,名况,字卿。是先秦时期继孔子、孟子以来儒家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
荀子曾经写过《荀子》这本书,根据《汉书 艺文志》的记录。他共有《孙卿子》32篇,另外还写过10篇赋。现在的《荀子》32篇,连赋5篇,诗2篇在内。荀子具有十分驳杂的学术知识,对诸子各家的学识思想都有所了解。因此,他才能集儒家之大成,为一家之言。
现在具体分析他对于韩非影响最为重大的两种学说为论天和性恶论:
在论述荀子论天的观点之前, 首先要提一下孔子。因为孔子是儒家学派的开创者是奠基人。因此,大多数儒家的思想源流都可以再孔子那里或多或少地找到源头。就以对于天的态度而言,孔子始终坚持人事主义,例如他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荀子受了孔子的影响,因之反对老庄的天道论。老庄观念里的天是无知无识,所以主张无为。天下苍生都要“虚其心,实其腹”,连最高行政长官也只是起到代表性的作用,甚至是“太上不知有之”。荀子批判这种态度道:“庄子蔽于天而不知人。……由天谓之,道尽因矣。”他认为天性就是人性,既君子之性,既群性。因此强调人的作用,强调君子的作用,要求人顺应天时,与天地参。荀子的论天说,完全没有一点神秘。他说: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因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循道而不忒,则天不能祸。…故明于天人之分,可谓至人矣。…天有其时,地有其财,人有其治。夫是之谓能参。”
韩非接受了荀子的这样一种论调,反对退步不变的“执一以静,令名自正”的观点,因为人应顺天命,要与天地参,因此要“论世之世,因为之变”。更举有“守株待兔的寓言来讽刺那些只知道待天自守的人。由此生发出一种功利主义的进化论来。(详下)
儒家始终强调道德和价值观,因此他们倾向于把道德取向作为政治取向。而人性是道德中的重中之重。孟子曾有性善的观点,他说:“人之性善”。又说:“人无有不善,水无有不下。”荀子既主张以人道尊天道,对人性进行讨论在所难免。荀子主张人天并尊;所以他说人性也是以后天认为养成的习性为主。这样一来,他就必然地要推翻孟子的观点。(如人性善,则并无后天改造之必要。自然而然。)孟子说性善,他就说性恶。他的依据大抵是人鲜能克制其天生所具有的种种情欲,所以人性天然地表现为恶。因此,一切的善就只能是人后天为之。认为人为的比天生的好,性是天生的,是恶的。善是人为的,是伪。这样就叫做“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因为人性本恶,所以必须有礼义法度,必须有人的后天种种限制来矫正它。因此,荀子思想的基础是性伪相分 ,而不是性伪对立。性伪相分,是为了论证美德不能来自天生,必待人的努力。[2]这里由于阶级的限制,所以还没有提到将“法”作为一种矫正限制的标准。比如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儒家认为,法律只适合下等人而不适合与贵族士大夫。中国古代上层社会分为天子、诸侯、大夫、士四等,这四等皆只能有礼乐节之,而不能为法律所限。就是荀子本人也持这种观点。
韩非子对这一点作出了批判,韩非的主张,是建立一种整个社会都能适用的标准法从而改变从前诛赏与夺从心出的局面。从这一点上说,荀子的性恶论无疑是韩非整个法家思想的基础。因为人的本性是恶的,所以需要有一张网、一道门来把控,来“化性起伪”;因为人之性恶,所以需要有赏、有罚来进行后天改造。一旦人之性被定义为恶的,那么法律条令的颁行也就顺理成章。韩非举了一个例子,一人不守孝道,只用礼乐去教育他是没有用的。一旦对他施以处罚,他立刻就能知道奉养双亲。至于是严刑峻法还是仁刑宽法,这只是统治者根据需要而定的细枝末节的问题。总之,法律作为一种后天改造的“伪”(伪古训人力)的措施,是有人性学作为基础的,是正当的,是科学的,也是必要与必然的。
这里需要提及的还有一点,就是改造人性的可能性问题。孟子说人有羞恶之心,有恻隐之心等。这是在说人的“善端”。但是荀子不这么认为,荀子觉得人只是有向善的可能性。但是“可能向善”,未必就一定向善。因此荀子说性恶,其实是在说人性可善可恶。正因为这样,后天的人为才可以导人向善。韩非的法律也具有了使人向善的可能性。在人性与向善之间需要外界的助力,法律便是这样一种外界因素。
韩非继承的是荀子以人参天的思想,因而反对消极保守、泥古不化。他的进化论,主张与时俱进。一般通过三分法来划分中国上古史、探讨中国古典哲学。韩非把我国古代的历史作了三段式划分,分别是上古、中古、近古三个时期,他的功利主义与时代牵线搭桥。一切的事物,都以是否符合时代的需要为标准。而反对时代变了,却仍然要固守前代的旧说。因此他说:
“是以圣人不务循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
又说:
“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
根据他的学说,法律的变易需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大的时代背景的需要,满足时代的需要而变法,就天下大治。比如战国时期就要行战国之法。这叫“法与时转则治”;二是具体社会的需要,法律的条文符合社会的具体情况就能取得功效,比如秦地就要禁私斗,奖励公战。这叫“治与世宜则有功”。能够满足这两条标准,国家就能大治,否则国家就会大乱。这种功利主义的倾向,与前述墨子的应用主义也相符合。韩非用了类比的方法来说明他的功利主义,他把事物是否符合标准(符合的标准即有用。具体来说,就是符合时代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比作用箭矢去射击靶子,能射中的就是实用的。反之,不能射中的便是不实用的,便是妄说。再下一等,非但不能射中,而且妨害了整个射击过程的,就是需要费劲之物了。韩非著有《五蠹》,专门论述儒生、游侠、纵横家等等无用且有害,需要禁废之事物,下文会有论述。这样一种功利主义,对当时的韩国固然有效。然而数年之后秦丞相李斯却以该主义作基础焚书,不得不说是走了极端。
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法理学主要有几个根本观点。
一是以法治为基础的无为。法家认为君主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因此与之相配,君主的权利也必须至高无上。君主要高高在上、无欲无求,深不可测,下面的臣子才会感到害怕。不过这里所说的并不是最高统治者真的穷情寡欲,而是指他深不可测,看起来好像没有欲望。接近于一种儒家所谓“垂拱而治”的境界。这样的一种权术,使群臣几乎尽操于君主之手,群臣根本只是君主用以统治的工具。辅以法治为基础,便可以达到君主无为而天下治的目的。
二是平等,上文略有提及。这一点根于对儒家“仁爱”之说的反对。主要是在墨子的影响下对儒家思想的批判性继承。我们知道,儒家学派一向主张的是所谓“亲亲之爱”,对于这一点墨家学派是反对的。韩非则更进一步地认为,在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制根本是对平等主义的妨害。而墨家主张兼爱,主张无等级、无差别的爱,是平等主义的起源。既然爱是没有差别的,那么法治精神同样也是没有差别的。这一点被韩非概括为一个原则:既同法的必定同类。简单地说,只要犯法,无论上流下流,皆为罪人。是为平等主义。
四是客观。因为平等,所以客观。韩非认为,法律条文容不得任何模糊的可能性。有一定的标准并且对于所有人都实行同一标准,因此没有人会觉得不公平。人治主义难免偏私,而法治主义则可以相对地达到公正。
最后是择效。法律是追求效果的。有效果的法才是成功的法。至于衡量效果的标准,上文已经提到过,一是是否符合时代的需要。二是是否符合社会具体的需要。这里不再赘述。当然,作为一个儒家学者,他所谓的法,更多的是一种规则和规范的意义,与法家具体的由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法是不同的,更不能等同于刑。
盖源于黄老破儒而来,是韩非思想渊源之主说。纵观韩非子的整个学说,大体上也取自于以下三个来源:一是儒家内部继承;二是继承墨子的思想学说;三是继承黄老之术。其中,荀子以人参天的天论以及性恶论对韩非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此,从荀子到法家,韩非以积极地参天说作为法家法治思想积极干预社会的理论基础,以性恶论作为法治必要性的人性依据,再辅以黄老之术作为人君具体的操作方案。这样,一整套法治思想体系几乎已经呼之欲出。涉及到具体的法律条文,则以功利主义的进化论作为法律条文是否有效的考量。通过法治思想、法律措施、法律条文三位一体;“韩非子集势、术、法三说,批评德善与仁义,指斥行侠与尚贤,韩非终以法家一统代替百家争鸣;”中国的古典哲学从和谐(儒家)开始,因为和谐被认为是最好的概念。接下来便按照一个似乎是预先设定好的线性模型发展。这样,继商鞅、慎到、申不害以来,一整套完整的法家思想体系终于在韩非的手上成熟了。先秦诸子百家争鸣,也随之告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