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中超期质疑的答复投诉处理

2018-07-12 10:06钟雪斐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投诉政府采购质疑

摘 要:政府采购实务中存在采购人对超出期限的质疑给予答复后,质疑供应商因不满答复而提起投诉的情况,处理方式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建议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从立法原意、现有法律规定推断和法律逻辑分析,应作不予受理的处理。

关键词:政府采购;超期;质疑;投诉

中图分类号:F8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03-01

作者简介:钟雪斐(1985-),女,广东人,硕士研究生,惠州城市职业学院,助理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保护供应商合法权利,赋予了其质疑和投诉的权利,并规定了质疑投诉的期限,以及采购人及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理程序和期限。但是对于超出期限的质疑,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其效力,也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方式。

在实务操作中,对超出期限的质疑,通常的处理方式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52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3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质疑依法是可以预见具有不利法律后果的,质疑供应商仍超出期限质疑,事实上是对自身权利的一种放弃,因此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逻辑也是适当的。

但在实务中,对供应商已超出期限的质疑,有采购人仍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引发质疑供应商对书面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限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查投诉时才发现质疑超期的情况。此时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如何处理?此问题法律目前并无明文规定,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过程当中,将会面临这样的困境:

第一,质疑已经超出期限,法律未直接规定其无效,在招投标文件亦未规定其超期无效的前提下,超期的质疑不必然无效,采购人进行答复,即承认了此质疑的有效性。

第二,在此前提下,质疑供应商因不满答复提起投诉。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质疑答复不满在法定期间内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应给予答复。对不满采购人答复的投诉予以处理,这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政府采购过程职责的体现。而采购人对超出期限的质疑进行答复,行为本身又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若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给予答复,则法律关于质疑期限的规定在此时有失效的嫌疑,监督管理部门又不应当任由此种情况发生,而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于是尴尬的局面产生了,监督管理部门若继续处理,容易导致立法目的落空;若驳回投诉不予答复,又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容易使监督管理部门受到质疑供应商关于违反法定程序处理投诉的异议。

因此,对于政府采购中的超期质疑,对于违反质疑规定的投诉,立法上应当对处理程序进行规定,明确其处理程序,如此才能形成严谨的规范体系,让职能部门在处理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在法律尚未修定完善之前,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于此问题的处理,笔者认为,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办法》(下称《处理办法》)第11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原因有三:

第一,从立法原意看,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之所以规定质疑期限,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供应商滥用权利,利用质疑损害其他供应商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政府采购交易的稳定性,维护正常的社会效率,防止有限行政资源的浪费。尽管过期的质疑被答复了,从立法原意的角度看,此种答复和处理并不是立法者所赞同的,也不符合法律保护各方权益的平衡。因此,对于答复的行为,应持否定的态度,并对此行为进行纠正。但由于质疑答复已经发出,且法律并未明文规定答复可以撤回,因此质疑答复无法撤回,不当行为的纠正不可能由采购人本身作出,只能通过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的处理来完成。

第二,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处理办法》第10条第2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此处,除设置了质疑的前置程序以外,对质疑的合法性也进行了规定,强调了“依法质疑”,而超过期限的质疑,本身就与《政府采购法》的第52条的规定有冲突,从严格意义上说,不算是“依法质疑”,因而不能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可以认为该投诉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从而可以适用第11条第3项,关于“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當说明理由”的规定,对投诉不予受理。

第三,从法律逻辑上看,投诉的受理与答复,以质疑的依法完成为前提,存在逻辑如下:质疑供应商期限内质疑——采购人期限内答复——产生投诉的权利——期限内投诉——期限内受理答复。而超出期限的质疑,本身就不符合此法律逻辑中“期限内质疑”的基础,因而不应当进入到“采购人期限内答复”环节,更无法进入到“产生投诉权利”的阶段,因此虽然超期质疑获得了答复,但是采购人予以答复本身就违反了此程序的逻辑,不能据此获得投诉的权利,因此该投诉被受理是没有逻辑支撑的。

综上所述,政府采购中对超出质疑期限的供应商质疑给予答复后,因答复不满而提起投诉,其处理方式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完善。而从立法原意、现有法律规定的推断和法律逻辑分析,应当对此投诉采取不予受理的处理,更为妥当。

[ 参 考 文 献 ]

[1]王丛虎.浅析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性质定位及制度设计[J].中国财政,2017.17(总742期).

[2]关微,张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的处理[J].中国招标,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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