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函有利于防止立法的任性

2018-07-12 10:07卢鸿福
人大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上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性

卢鸿福

2018年2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向地方人大常委会发送“督办函”,分别督促有关地方修改审计条例、计生条例、废止地方著名商标条例。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违法文件纠正发出纠正“督办函”,对违法文件纠正“一追到底”。

地方人大出台的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在地方的具体细化,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规范社会公众行为的法律效力,其制定必须遵循与上位法对接对表的原则,不能马虎潦草、敷衍了事。然而,一些地方人大地方性法规的任性,甚至公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暴露出地方立法者缺乏法治思想的短板。

此番全国人大常委会祭出“杀手锏”,专门向违法文件“开刀”,彰显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违法问题文件“不解决不放手、不纠正不停歇”的决心和勇气。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地方人大既是国家立法机关,同时也是监督法律实施的机关。如果地方人大制定的法规,本身就与上位法相矛盾,又如何能够保证国家法律得到一体遵循、有效实施?如果法治的“水源”出了问题,又如何能够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打铁必须本身硬。从人大自身内部开始,将法规纳入法治轨道,加强对地方人大法规的监督,才能防止立法的任性和滥用。首先要提高地方人大机关的宪法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每一条例的出台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落到实处、贯彻始终。其次全国人大要加强从上到下的监督,建立完善备案审查机制,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及时审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法规。再次要敢于亮剑,在法律的遵守上,不能只顾及地方人大的“颜面”,而失去法律的“脸面”。不管是哪个地方、哪种情况,只要有违上位法,就必须督促纠正,彻底改正。“督办函”无疑是治理立法乱象的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但可能還不够,对一些一味强调客观理由、抵触督办令者,要敢于运用刚性监督的形式,果断依法予以撤销,绝不能含糊应付。唯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制止地方人大违法法规的出台,才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积极作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提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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