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国红
“在工地扬尘管理中,市住建局履职到位了吗?”“从管理的角度看是否存在执法不严或失之于宽的问题?是否有点不敢碰硬,或有麻痹的态度和情绪?”……2018年2月11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质询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老百姓关心的空气质量问题,向受质询机关接连发问,现场火药味儿十足。这是监督法实施以来,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首次运用质询这一监督方式(《昆明日报》2018年2月12日)。
良好的生态、纯净的空气,一直是昆明一张靓丽的城市名片。不过,2017年昆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国74个重点城市排名下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究竟是什么原因“破坏”了昆明的好天气?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分析发现,由于当地有关部门对扬尘污染特别是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力,导致可吸入颗粒物(PM10)指标上升对空气质量造成负面影响。对此,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质询案。表达民意、回应民意是人大的法定职责,社会关切的热点就是人大履职的指向。人大不直接解决问题,但不等于不能直接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对于社会关切的问题,其回应任务不仅仅属于“一府两院”。属于人大职责内的,人大要敢于直面,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属于“一府两院”回应的,人大也要加強监督,推进“一府两院”及时把事件的过程、原因、责任等调查清楚,公布于众,对那些不回应、迟回应、敷衍回应的,人大要严格追责。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空气质量问题,昆明市人大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应。质询带来的压力前所未有,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表示“我现在就是在悬崖边上”,“什么都别说了,现在就是埋头干活”。质询权的运用,有效监督了有关职能部门尽职履责,推动监督压力及时转化为扬尘污染治理的动力,实现人大监督回应民意、维护民利的法定责任和功能要求。
长期以来,人大监督缺乏应有的回应性,灵敏度和及时性明显不足。如近年来备受社会热切关注的污染排放、食品安全、黑恶势力等问题,其整治效果往往是通过“媒体曝光—领导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行政机关纠正”的方式得以实现。在一些重要问题和重大事件面前,人大集体失语。人大高高在上,没有走进百姓中间,缺少与社会的沟通互动,成了公众心目中的“清谈馆”“象牙塔”。2007年开始实施的监督法具体规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采取的7种监督形式和手段,其中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等3种是在特定场合、针对特定的人或事开展的非常态性的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人大监督要“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地方人大常委会一般年初都要制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涉及的监督形式基本是常态性的监督形式,一年中基本都是“按计划作战,严格遵照执行”。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制订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确有必要。但任何事物都在不断运动变化中,面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或者社会生活中发生的重大事件,人大监督要因情而变,运用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及时将发展、变化、出现了的新情况纳入监督视线,回应社会关切,解决群众诉求。
可喜的是,近年来各地人大及其常委会已开始运用质询等非常态性监督手段关注民生热点。如,2009年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就省政府部分直属机构的违法收费和挪用财政资金行为提出质询案;2015年7月,浙江省丽水市人大常委会9位组成人员就当地一污水处理厂存在未达标排放问题联名提出质询案;2016年6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特定问题调查;2017年4月,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大常委会对渣土运输管理问题进行质询,“剑指”失控的渣土车。随着质询等非常态性监督手段越来越多地运用,人大监督回应性和灵敏度越来越高,刚性和实效性越来越强。
提升人大监督的回应性和灵敏度,重在强化人大的民意理念和民权取向。人大监督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与“一府两院”之间的事,而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两院”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使“一府两院”的行为合于宪法法律,合于人民利益。人大工作不是“程序式”泛泛而议的坐而论道,不能一味显现在日夜忙碌的会议中,而应走出机关大院,走到百姓当中,回应社会关切,帮助老百姓兴办实事好事。当前,公众的社会关切呈现普遍性、多发性特点,如教育问题、医疗问题、就业问题、收入再分配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等等。同时,不同地区在不同时期还会出现一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发问题,如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重大事件,或者行政司法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人大监督应当依法、充分、及时地反映人民呼声,回应社会关切,在反馈沟通中实现与公众的良性互动,以此彰显人大履职的民意理念和民权取向。只有这样,人民群众才会认同人大是自己的代言人,人大也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作者单位: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