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公司税收现状及挑战探讨

2018-07-12 16:33孙绪才吴蕾
国际商务财会 2018年6期
关键词:进项税额服务费凭证

孙绪才 吴蕾

从2012年商务部颁布《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始,我国商业保理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尤其是近几年保理行业得到了高速发展。保理是专门从事应收账款买和卖的行业,是国家供给侧改革和管理精细化发展的必然。目前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针对保理行业的相关税收细则,很多保理企业也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操作。

一、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探讨

目前商业保理设计的业务模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四种模式:

(一)自持业务模式

自持业务是商业保理公司最常见的业务模式,通过正向或者反向保理,收购应收账款并持有至到期的业务模式。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收取融资利息的方式实现。

(二)ABS业务模式

ABS业务是以应收账款作为底层资产,由保理公司将该类资产打包在交易所发行证券化产品,由外部投资人购买。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转让、收取转让资产价格的方式实现。

保理公司负责底层资产的收集及发行工作,通过对应收账款专业化的运营,大大减少了卖方负担,使其能够专注于主营业务发展,从繁琐的融资发行事务中解放出来。

(三)再保理业务模式

再保理业务是保理公司将自持的一部分保理资产进行再转让,通常是保理公司融资的一种安排。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应收账款再保理、获取融资利息差的方式实现。

(四)应收账款服务费模式

应收账款服务费是保理公司延伸的业务服务,通过保理公司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而收取的服务费。保理公司可以为客户建立应收账款分户账,实现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等服务。该种业务的盈利模式是通过提供应收账款服务获取服务费的方式实现。

二、商业保理公司的税收现状

基于以上几个业务模式,商业保理业务的收入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保理融资业务利息收入、转让应收账款债权收入和提供应收账款的管理、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取得的咨询服务费收入。商业保理公司通常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所得税、城建税及附加。

(一)增值税

根据商业保理公司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商业保理公司增值税缴纳的税目和税率如下:

一是保理融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处理,一般纳税人按税率6%征收,进项税额可抵扣,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保理服务费收入: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处理,税率6%,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转让应收债权收入:按税率6%转让金融商品处理,按一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当年转让盈利和亏损的累计数为基础计算销售额,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规定,印花税征税范围为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中所列举的凭证,是在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的凭证。商业保理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不在印花税列举的范围内,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该类税种均以当月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算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征收所得税,商业保理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收取相应的保理业务手续费、金融商品转让收入或利息收入,税法对其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

三、商业保理公司税收面临的挑战

通过以上对保理税收政策的梳理和商业保理公司实际运行的工作来看,商业保理业在税收方面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增值税税负重:

(一)商业保理业成本结构中利息支出是主要成本,但无法从进项税中抵扣,使其面临着比其他行业税负高的压力

保理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较营业税5%的税率高了1个百分点,虽然取得不动产、租赁不动产以及不动产修缮、装饰,各类办公用品、水电费、购买的交通运输车辆等进项税额可以抵消销项税额,但对于庞大的保理业务来说,这些进项税额远远小于1%税率所缴纳的增值税。

目前保理公司从事的是类金融业务,是高杠杆的企业,贷款利息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成本。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相关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由于保理公司取得的进项来源非常有限,所以保理行业相较其他行业税负重,制约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良性发展。

(二)原有的营改增的差额征税政策优惠很难在实操中落实,税收政策瓶颈有待突破

营改增后虽然增值税基本延续营業税的差额征税政策,但要求要比营业税差额征收严格:

(1)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地方性不行;(2)对差额的凭证有特定要求。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发票、境外签收单据(或需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完税凭证、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等;(3)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实际操作中,保理公司很难取得符合上述规定的有效凭证,因此从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不能在收取的利息收入中进行扣除,营业税下的差额征税政策无法在具体操作中享受到。

综上,保理行业的税负大幅增加,一方面加大了保理公司本身运行成本,提高了保理公司运营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保理公司更好地服务实体企业,降低实体经济的成本,既影响了商业保理公司的展业和快速发展,也影响了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难题。

目前保理行业税收政策不明确、税负重,已经制约了保理行业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业保理公司现行税务政策的梳理,分析了保理行业发展面临的挑战,希望通过政策制定者和保理行业的从业者共同努力,为保理业的健康发展早日找到解决办法。

主要参考文献:

[1]张倩.关于商业保理业的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7,(09):39-42.

[2]杨新房,祝维纯.商业保理税务实务与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04).

[3]陈霜华,蔡厚毅.商业保理实务与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04).

[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精编教材编委会.税法.企业管理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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