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洋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博士
目前在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与治理领域,中国已分别通过并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作为各自领域内的基础性法律。相较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防治的立法体系的初具规模,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进程则相对滞后和较为缓慢。最早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分别是1987年和1984年制定的,随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又经1995年修正、2000年修订、2015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经1996年修正以及2008年、2017年两次修订。由此可以看出,自20世纪80年代末就已颁布实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在这三十年的时间里又都分别经过了三次不同程度的修正或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立法进程虽不可称之为紧锣密鼓,但已基本达到了每十年一修的更新速度。而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法律至今仍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工作状态囿于一种分散性和附属性的瓶颈之中。
分散性和附属性的立法状态已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与治理工作需要的现实困境,近些年来,中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立法工作日益稳步推进。
在国家层面,《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提上日程。2013年,《土壤污染防治法》被列入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2013年底,原环境保护部接受全国人大环资委的委托着手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建议稿)》。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先后经过了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仍在制定过程中。
在地方层面,2015年福建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成为中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政府规章。2016年湖北省人大发布的《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则是中国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旨在通过调整机构职能,优化权力配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各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具体方案中可以看出,日后中国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实现管理体制层面的转型,之前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协同治理的管理模式将转变为统一集中的管理,这种将分散的职能加以整合的管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更有效地实现对土壤生态的保护。